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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买卖合同究竟谁是违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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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悦  发布时间:2015-12-10 17:25:0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7日原告恒某公司与被告龙某某双方签订了《矿料(瓷砖用磁沙)购销合同》及《磁泥购销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曾多人、多次、多方位到涉案矿山取样及化验,确定各项指标合格、评估涉案矿山蓄量达到要求,并经被告确认该林地所出产的磁沙合乎其生产瓷砖用料要求。《矿料(瓷砖用磁沙)购销合同》约定:“三、价格20000吨为38?吨,……验收方法:乙方货物到甲方厂过磅后,由甲方指定人员取样化验合格后收货(Al₂O₃≥13.5%,水份≤13%,Fe₂O₃≤0.8%,水份超标的按扣水份重量后计算),不合格的甲方24小时内通知乙方……,因甲方超过时限不通知乙方的此时间段内之货物乙方有权作合格货物处理,……”此外,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龙某某于2013年2月27日至2013年4月14日期间向原告供应磁沙552.43吨。2013年4月15日,龙某某向恒某公司供应磁沙12.58吨,恒某公司在24小时内通知龙某某其供应的磁沙Fe₂O₃含量不符合标准。双方因磁沙质量及合同的履行问题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磁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向本院起诉,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2月7日签订的《矿料(瓷砖用磁沙)购销合同》和《磁泥购销合同》。被告则认为原告应给付磁沙货款并赔偿损失,遂提出反诉,反诉诉请判决:1、恒某公司赔偿龙某某2013年2月27日至2013年4月15日所供磁沙565.01吨的货款21470.38元,租赁林地费用401000元,雇请挖机清理矿山表面泥土费用110000元,履行合同的预期利润639879元,合计1175349.38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恒某公司承担。

 

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解除原告恒某公司与被告龙某某签订的《矿料(瓷砖用磁沙)购销合同》及《磁泥购销合同》;反诉被告恒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龙某某货款20992.34元;驳回反诉原告龙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法官评析

关于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多人多次多方位对涉案矿山进行取样化验,经协商一致在《矿料(瓷砖用磁沙)购销合同》及《磁泥购销合同》确定磁沙的检验标准为Al₂O₃≥13.5%,水份≤13%,Fe₂O₃≤0.8%,被告2013年4月15日供应的磁沙经检验Fe₂O₃含量为1.69%,恒某公司在24小时内通知龙某某,龙某某未提出异议也未委托第三方重新鉴定,因此,该批次磁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龙某某无权主张该部分货款,但有权取回该12.58吨磁沙。《矿料(瓷砖用磁沙)购销合同》及《磁泥购销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多人、多次、多方位对涉案矿山进行取样化验,是为了促成合同签订的前置程序,并不当然得出无须再检测,全部为合同产品的主张。被告履约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关于被告(反诉原告)是否应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损失的问题。首先,涉案《矿料(瓷砖用磁沙)购销合同》及《磁泥购销合同》属买卖合同性质,买方恒某公司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卖方龙某某的义务是向恒某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磁沙和磁泥。其次,《矿料(瓷砖用磁沙)购销合同》及《磁泥购销合同》中确定磁沙的检验标准为Al₂O₃≥13.5%,水份≤13%,Fe₂O₃≤0.8%,龙某某参与合同签订前的取样化验,在签订合同时对自己能否按时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磁沙以及可能发生解除合同的风险应有清醒的预判。最后,违约责任之意旨在将赔偿请求权赋予守约方,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权利,本案中龙某某处于违约状态,因此龙某某要求赔偿租赁林地费用401000元,雇请挖机清理矿山表面泥土费用110000元,履行合同的预期利润639879元没有法律依据。

来源: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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