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公和村第13村民小组将蒋运富、蒋吾增、蒋运富、蒋吾增四位村民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犯侵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退还被侵占的征地补偿款合计94284元。
诉辩意见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蒋运富、蒋吾增将属于本集体的村道偿款10584元领取据为己有;被告人蒋运富将属于本集体的村道征地补偿款36792元领取据为己有;被告人蒋家友、蒋家增及案外人蒋火生、蒋振旗将属于本集体的征地补偿款共计132258元领出,其中蒋火生保管的61900元和蒋振旗保管的23450元已全额退还给本集体,本集体不追究该两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家友、蒋家增将46908元据为己有,本集体发现上述征地补偿款被四被告人领取占有,便派出代表找四被告人协商退款事宜,但上述四被告人拒绝退款。自诉人认为四被告人侵占公共财产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运富、蒋吾增共同辩称,两被告人已经将领取的征地补偿款47376元全部退回给黄田镇征地指挥部,由指挥部处理,两被告人没有侵占自诉人集体的财产,不承认有罪。
被告人蒋家友、蒋家增共同辩称,两被告人所领取的土地补偿款,是属于新忠11组土地的道路,是11组与13组共用。按照以往的处理方法,个人的地头归个人所有,道路也一样,如果是两边共用,则由双方各分一半,所以这段道路由新忠11组和13组各分一半。两被告人与案外人蒋火生、蒋振旗共同领取C654-C658号地块征地补偿款132258元,按上述标准划分有197.4米属于11组的地头,按各分一半的原则,其中补偿款46908元是属于新忠11组的,两被告人是受11组的委托领取这笔款,领回来后已经全部交给组长保管,并没有占为己有。因此,自诉人指控被告人侵占财产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诬告,被告人不承认有罪。
庭审查明
被告人蒋运富、蒋吾增为避免矛盾激化,已领取的补偿款共计47376元全部退回给黄田镇征地拆迁指挥部,由征地指挥部处理。而被告人蒋家友、蒋家增则将所领取的补偿款46900元全部交给该组(11组)的组长保管。
审判结果
被告人蒋家友、蒋家增代表其所在的11组领取征地补偿款并交回给其所在的村民小组处理,与自诉人无关,不构成侵占自诉人的财产。因此,被告人蒋家友、蒋家增领取征地补偿款并且不交给自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蒋运富、蒋吾增因对被征土地(通道)及补偿款的归属有异议,为避免矛盾,把已领取的补偿款退还给征地指挥部,由指挥部处理,并未将集体的财产据为己有,实际上亦属于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其行为亦不构成犯罪。至于对通道、过道部分土地的征地补偿款是划归相邻土地承包人所有,还是由其所在的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或者由全体村民共同参与分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集体内部对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如何确定的问题,该问题应当由其集体组织内部通过民主议定程序自行解决。
综合各方的证据,自诉人要求上诉四被告人退还其所领取的征地补偿款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四被告无罪,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