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近年来,通过QQ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件呈显著上升之势。《2014年度中国网络诈骗研究报告》指出,超八成网络诈骗信息是通过QQ传播的。这表明QQ诈骗已经成网络犯罪一种主要形式。此类犯罪在地域上已形成产业链,集团化、精细化运作是其发展的新特点。加上由此类犯罪而衍生的上、下游犯罪甚至于包括职务犯罪,以及被害人的涉众性、侦查取证难度大、证据形式电子化等特性,使得QQ诈骗犯罪值得作为一个完整的地域性犯罪体系予以探讨。
全文共8262字。
主要创新观点
QQ诈骗从属网络诈骗,而网络诈骗是一种社交的全新方式和载体,构筑了不同于传统社会关系的网络关系。作为一种已形成完成犯罪链条的QQ诈骗,其既是一种独特的犯罪类型,亦是包含传统四个犯罪构成的全新发展。从本质上来看,其调整了法律和科技的关系,既是犯罪手法的科技化,也是侦查方式的科技化。当犯罪与网络相结合之后,网络的特性改变的人们对犯罪形式的辨识能力。通过网络的伪装,犯罪方式变得更加隐匿和科技性。因此,刑事立法需随之做出与之相适应的调整。因此,制定专门规制网络诈骗活动的刑事法律法规,明确QQ诈骗犯罪的管辖权、明确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位及其取证方式、明确电子数据鉴定的程序问题、统一法律适用尺度;通过实施实行责任倒追制度、扩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范畴、严厉打击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提高财产刑幅度、引入“三振出局”制度等多途径提高QQ诈骗的犯罪成本,铲除QQ诈骗的上、下游犯罪。
以下正文: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实现了人们“远在天涯,近在咫尺”的美好心愿。只需一台链接宽带的电脑和一个摄像头,人们便可以和远在天涯的亲朋好友“面对面”聊天。岂不知“思念之苦才下眉头,诈骗之痛却上心头”,一种专门通过QQ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让不少人“眼睁睁”地被视频里的“亲朋好友”骗财却浑然不知。从全国各地的新闻报道来看,自2008年以来,不断有被害人报案称被人通过QQ骗走大量的钱财。被害人分布地域的广泛性以及不断刷新的个案金额,使得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的公安机关都把目光投向QQ诈骗行为的集中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一、“一个县的QQ诈骗生意”的编年史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以QQ诈骗活动闻名于全国。《南方周末》曾于2015年3月19日以大篇幅报道宾阳县QQ诈骗活动的猖狂。而公安部亦将QQ诈骗确定为宾阳县的地域性犯罪。回溯该县历史,作为舶来品的QQ诈骗活动亦是经历从无到有、从单打独斗往集团化发展的渐进历程。
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宾阳县QQ诈骗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一)QQ诈骗犯罪总量不断增长
据《南宁晚报》报道,从2009年算起至2014年10月,6年来,宾阳警方已经协助外地警方抓获嫌犯1050名,破案2200多起,协助追缴赃款1000多万元。QQ诈骗犯罪呈井喷式发展态势。
(二)涉案金额逐年上升
宾阳县QQ诈骗所得赃款和个案所得赃款均逐年上升,不断有新的犯罪数额刷新最高纪录。过去,单起案件诈骗金额多为数千元至数万元,2012年以来,数十万犯罪数额开始出现。而随着犯罪分子作案对象扩大至发达地区的企业后,开始出现单起超百万的案件。通过QQ诈骗所得赃款远远超出传统诈骗犯罪。
(三) 犯罪方式趋向专业化、集团化
宾阳县刚刚出现QQ诈骗时,通常是犯罪分子单独独斗。近几年来,该县的QQ诈骗活动呈现专业化、集团化的发展趋势,从“点对点”的诈骗向“点对面”的方向发展,从单独作案向集团作案的方向发展。犯罪分子内部有明确的分工,有专门发送木马病毒盗号的,有专门分析被害人聊天记录的,有专门通过QQ聊天实施诈骗的,还有专门取赃款的等等。发展至今,乃至出现服务于QQ诈骗活动的专门贩卖木马病毒、银行卡以及专职护卫队。
(四) 犯罪分子低龄化、绝大多数仅有初中及以下文化
实施QQ诈骗犯罪分子主要是25岁以下的年轻人,但其衍生的犯罪分子遍布各个年龄段,年龄段构成完整,犯罪主体具备社会化。而值得注意的是,18周岁以下犯罪分子所占比重有逐年抬升的趋势,呈现出犯罪分子低龄化特征,其中不乏辍学青少年。
(五)犯罪成本低且犯罪模式具有可复制性
一根网线、一台电脑、一张银行卡即可实施QQ诈骗犯罪。其犯罪过程包括QQ聊天内容、过程等且具有可复制性。从传统口口传授犯罪方法模式演变为网络包教包会模式,其所需的犯罪成本、犯罪方式、犯罪风险远低于传统的诈骗犯罪。而从物质、风险、机会、受罚成本与犯罪收益相比,QQ诈骗犯罪可以使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比合法行为更快地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多的收益。凭QQ诈骗犯罪能给犯罪分子带来预期的效益,犯罪分子就敢铤而走险实施犯罪行为。QQ 诈骗犯罪的产生是行为人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六)衍生犯罪横跨刑法多个条款
从该县的审判实践来看,QQ诈骗及其衍生犯罪所涉及的罪名横跨刑法的三大章节,具体有: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信用卡诈骗罪;3、诈骗罪;4、妨害公务罪;5、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6、传授犯罪方法罪;7、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8、滥用职权罪。尤其是出现妨害公务罪及滥用职权罪值得深思。
二、审判实践中QQ诈骗犯罪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根据对2009-2015年5月宾阳县法院审理QQ诈骗犯罪案例的调查和分析,得出该类型犯罪主要引发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侦查、取证难
1、难以锁定犯罪分子。QQ诈骗的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实施诈骗,其隐匿身份,行踪不定,侦查案件过程中通常需要借助技术侦查手段。但随着QQ诈骗方式的不断升级,专业化、集团化的QQ 犯罪团伙的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作案后第一时间销毁证据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障碍。犯罪分子一般使用虚假信息开通宽带账户,一旦诈骗成功,往往遗弃实施诈骗的QQ号,甚至销毁用于作案的电脑或抹去作案的痕迹。这给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取证、破案带来障碍。有些犯罪数额小的案件,花费的侦查成本甚至超过犯罪所得。
2、被害人分布全国各地,难以全面收集证词。“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除了香港、澳门、台湾的警察没来过宾阳,其他都来过了。”QQ诈骗犯罪通过网络实施,其作案对象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网民,致使被害人分布区域广,不受地域的限制,甚至扩大至国外。这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3、证据电子化,调查取证难。“通过盗窃QQ号后欺骗被盗者好友汇款、通过盗窃银行账户窃取资金,虽然本质上仍属于诈骗和盗窃的范畴,但其作案技术性特征更加明显。”一起QQ诈骗犯罪通常持续时间短,地域跨度大,且犯罪行为是通过虚拟的网络实施。唯一记载犯罪痕迹的QQ聊天记录,与传统的证据相比,具有无形性、易篡改性。一旦出现零口供的案件,往往给定罪或定性带来很多法律问题。
(二)配套法律法规滞后
1、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位不明。QQ聊天记录是八种证据类型中的哪一种,目前无定论。就普通的诈骗犯罪而言,侦查机关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结合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骗款项来源等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QQ诈骗中,被骗款项一般都是通过银行转账,而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转账账户一般皆不是其本人名下的,如何厘清其转账流程脉络,由此揪出躲在网络空间的犯罪分子,皆需采集电子数据证据,然而,就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位问题,仍有进一步明确的需求。
2、电子数据证据的鉴定不严谨。通过对涉案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意见的分析,我们发现大多数查获电子数据证据的QQ诈骗案件,只有极少数有电子数据证据的鉴定意见。而通过逐案分析,电子数据证据的鉴定意见在委托事项、鉴定方法、鉴定人员资质以及鉴定意见与案件的相关性方面有所欠缺。突出表现在电子数据证据鉴定的委托事项含糊而不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没有专门的资质、公检法三家通常从电子数据证据的鉴定意见中看不出其与具体案件的关联性。
3、多头管辖致使管辖权絮乱。根据刑诉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既可以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亦可以由犯罪结果发生地管辖。而QQ诈骗一般牵涉的被害人分布全国各地,而同一犯罪分子也可以改变多个犯罪地点实施多起QQ诈骗行为,由此带来多个地域皆有管辖权。如何协调跨区域QQ诈骗犯罪的管辖权问题,破除地域管辖权的局限,目前法无明文规定。
(三)技术侦查手段相对滞后
如前文所述,QQ诈骗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不断加强。在犯罪分子已销毁作案工具,隐匿犯罪痕迹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亟需提高技术侦查手段,尤其在电子数据的追踪及恢复方面。目前侦破QQ诈骗的方法主要是通过梳理涉案赃款的银行转账脉络,但是随着QQ诈骗内部分工的出现,通常在银行终端领取赃款的人都不是实施QQ诈骗的犯罪分子。而专业取款队一般都与实施QQ诈骗的犯罪分子订立攻守同盟。很难从取款队口中挖出整个QQ诈骗的犯罪链条。故而提高技术侦查手段,尤其是提升对电子数据的追踪和恢复能力,是铲除整个QQ诈骗犯罪产业链的不二选择。
(四)监管协调机制不健全
1、职权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不统一。犯罪分子实施QQ诈骗,一般方式是购买冒名的银行账户和密码、购买用于盗窃QQ的木马病毒、物色并窃取QQ、实施QQ诈骗、分流赃款至多个银行账户、委托取款队取款。在这一过程中,涉及金融机构、腾讯公司、宽带业务公司等。而金融机构为了拉业绩、腾讯公司和宽带业务公司为了增加用户,常常放宽入门审查标准,不严加审查用户的身份信息,不及时清除僵尸用户,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趁。而被害人分布区域的广泛性,往往需要跨区域取证,这些需要金融机构、腾讯公司、宽带业务公司、公安机关等跨区域协调,以期达到降低跨区域侦查取证成本的目标。
2、缺乏网监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机制。由于QQ诈骗地域性犯罪的特性,被害人所在地的公安网监部门通常锁定犯罪分子后,还需千里迢迢追至犯罪分子所在地实施抓捕行为。而由犯罪分子所在地人员组成的护卫队,往往使得一次抓捕成功率大大降低。这不仅增加侦查的时间和经费成本,还致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乃至引发妨害公务或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如全部移交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网监部门侦查,则使得犯罪地的网监部门不堪重负,对案件打击处理不力。而由被害人所在地网监部门管辖,则大大增加侦查成本。故而,建立健全密切而有效的跨地域网监配合机制,是大势所趋。
三、“一个县的QQ诈骗生意”刑法规制方式探讨
“当犯罪变得无利可图时,整个社会就会沐浴在安定和谐的美好氛围之中。”应对“一个县的QQ诈骗生意”的釜底抽薪之策,莫过于提高其犯罪成本,让其无利可图。规制QQ诈骗犯罪之刑法举措,实质上是从宏观上考量提高违法犯罪成本的路径选择,但正如条条大道通罗马一样,这种路径选择并非只关注定罪量刑,还需从立案技术层面固定根除QQ诈骗的方式,也是从刑事政策的角度侧重衡量。
(一)制定专门规制网络诈骗活动的刑事法律法规
QQ诈骗从属网络诈骗,而网络诈骗是一种社交的全新方式和载体,构筑了不同于传统社会关系的网络关系。当犯罪与网络相结合之后,网络的特性改变的人们对犯罪形式的辨识能力。通过网络的伪装,犯罪方式变得更加隐匿和科技性。因此,刑事立法需随之做出与之相适应的调整。作为一种已形成完成犯罪链条的QQ诈骗,其既是一种独特的犯罪类型,亦是包含传统四个犯罪构成的全新发展。从本质上来看,其调整了法律和科技的关系,既是犯罪手法的科技化,也是侦查方式的科技化。“对于删除、修改、增加、干扰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与应用程序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必须以犯罪论处。”鉴于其已经脱离了现实刑事立案的基本框架,并发展成独特的犯罪种类,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规制网络诈骗活动的刑事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1、明确QQ诈骗犯罪的管辖权,破除多头管辖难题。确定由犯罪结果发生地即被害人所在地管辖为主,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辅的原则。因QQ诈骗的侦查过程,一般是通过按图索骥即被害人报案后,侦查部门根据赃款的流向,由此冻结银行账户或查找领取赃款的人。在这一过程中,犯罪结果发生地的侦查部门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由犯罪结果发生地的侦查部门管辖为主,既可以及时冻结赃款,又可以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障碍。而以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辅,确保无遗留打击QQ诈骗行为,灵活适用于被害人报案滞或犯罪数额不大的情形。
2、明确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位及其取证方式。涉及QQ诈骗的电子数据,包括QQ聊天记录、虚假的网络银行转账截图、视频、木马病毒程序等等。应根据其证据呈现方式的不同,确定其为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类型。此外,对上述电子数据应如何取证,能否协调腾讯公司提供上述相关电子数据的路径和痕迹记录,亟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指引。
3、明确电子数据鉴定的程序问题。涉及QQ诈骗的电子数据具有其他电子数据一样的可篡改性。侦查机关取证后,应委托有电子数据鉴定资质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客观的鉴定意见。其中,关于委托鉴定的事项、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鉴定程序和方法、鉴定意见的关联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致使司法实践对于电子数据是否应鉴定、如何鉴定以及鉴定意见与案件的关联性问题没有统一的认识。随着QQ诈骗分子反侦查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零口供案件的出现,完善电子数据鉴定的方式和方法势在必行。
4、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司法实践中对帮QQ诈骗分子领取赃款的“取款队”有三种定性:一是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是定信用卡诈骗罪;三是定诈骗罪。通过对三种典型案例的分析,不同定性的原因究其根源,皆是与被告人口供有关。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口供可分为两大类型:事先有共谋型和事先无共谋型。前者定为诈骗罪,这个没有什么争议。后者又可以细分为交付型和拾得型。所谓交付型,是指实施QQ诈骗的团伙或个人将赃款分流至多个银行账户后,交付该银行卡至取款队队员,由取款队队员直接去银行ATM机器取款,后分的10%-50%不等的“好处费”。拾得型是指被告人供述其偶尔拾得银行卡,该银行背面写有密码,其自行去银行ATM机器取款。拾得型的实质是交付型,其出现的背景是随着警方对QQ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为了保护实施QQ诈骗的犯罪分子而想出的“歪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型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低刑为单处罚金;拾得型定信用卡诈骗罪,最低刑为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举个例子,同样是帮QQ诈骗分子取款6万元被抓,A供述是支付型,B供述是拾得型,结论是A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而B的量刑幅度则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言,B的量刑无疑是偏重的,但从全案的证据尤其是B的供述而言,又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结果。两种刑法原则的逻辑冲突,是否应适用有利于被告人而予以平衡?此外,如何甄别事先有共谋和事先无共谋?是否推定不供述帮何人取款为事先有共谋?抑或取款队队员和QQ诈骗分子身份重合是如何加以区分?仍需出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会议纪要,以统一司法实践标准。
(二)多途径提高QQ诈骗的犯罪成本
纵观QQ诈骗县的审判实践,不难发现QQ诈骗案件有以下共性:一是退赃率高。典型体现在已经出现犯罪数额超百万的退赃;二是律师参与辩护率高。律师参与辩护率高达62%,远远超出该县刑事案件律师参与辩护率;三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率高。从犯罪分子处查获银行卡的交易记录中,往往有远远超出涉案赃款的交易记录,而犯罪分子往往不能合理说明这些交易记录的合法来源。针对以上几个共性,应从着重提高QQ诈骗的犯罪成本入手,使QQ诈骗无利可图。
1、实行责任倒追制度。对QQ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所需的作案工具—QQ、冒名的银行卡、宽带账户等,一旦犯罪分子通过上述任意一工具实施诈骗,则被害人在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查明后,可向腾讯公司、发卡银行或宽带公司等任一公司或金融机关提出索赔。上述公司或金融机构除非提供已经尽到严格责任的证据,否者不能拒绝赔偿请求。当然上述公司或金融机构赔偿后可向犯罪分子追偿。如此,可以倒逼上述公司或金融机关承担严格审查义务,亦是大公司责任的一种体现。
2、扩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范畴。对查获实施QQ诈骗的犯罪分子,其不能合理说明其持有银行卡(包括其本人名下的或其持有他人名下的)来源,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量刑。
3、严厉打击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通过个案我们注意到,犯罪分子从网上可以轻易购买到个人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上的信息、工作单位与职务、银行卡的网上交易序号、QQ号码、手机号码等。购买这些信息,甚至才需要区区的5毛钱。由此可见,人们的个人信息被贩卖行为已严重到威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地步。除了给人们普及不能轻易提供上述信息外,更应该严厉打击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
4、提高财产刑幅度。QQ诈骗犯罪分子如同所有的财产型犯罪分子一样,所谋无非就是钱财。在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律交由法院执行部门执行的基础上,应提高对QQ诈骗分子的罚金刑。既其为谋财而来,可让其血本无归。
5、引入“三振出局”制度。三振出局是西方国家对重新、反复犯罪的一种严厉刑事措施,其中美国是适用三振出局原则的典型国家。“所谓三振出局,本是一个体育名词,是指在棒球比赛中,击球手若三次都未击中投球手所投的球,则必须出局。由此引申至法律领域,“三振出局”法案意指罪犯在两次实施严重犯罪之后再一次犯罪的,则将受到严厉惩罚,其中的“出局”被视为与社会隔离、被社会淘汰,也有“不受宪法保护”之意。”面对日益猖狂乃至发展为地域性犯罪的QQ诈骗犯罪,不妨引入三振出局制度,以遏制“一个星期有1亿元收入”的QQ诈骗“生意”。
(三)铲除QQ诈骗的上、下游犯罪
如前文所述,QQ诈骗衍生犯罪横跨刑法多个条款,涉及八大罪名。要根除QQ诈骗,不仅要铲除其本身,还要清除滋生其的土壤。侦查机关的深挖尤其重要,以“拨出萝卜带出泥”的方式,查出QQ诈骗犯罪的整个产业链。对出售盗窃QQ密码的木马病毒程序给QQ诈骗犯罪分子的,通过其贩卖的途径查找购买人。对出售冒名银行卡给QQ诈骗犯罪分子的,不仅要追查购买人,还有追查冒名银行卡的来源及开户银行网点,对相关银行网点由银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予以相应处罚。对帮助QQ诈骗分子取款的专业取款队,如果其拒不供述诈骗分子具体信息,则推定为事先有共谋型犯罪,以诈骗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对供述银行卡是拾得而来的,按照罪行法定原则,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对阻止公安机关抓捕QQ诈骗犯罪分子的“护卫队”,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判处。对抓获QQ诈骗犯罪分子后,以销案等为由向QQ诈骗分子或其亲友实施敲诈勒索的公职人员,以滥用职权罪从严判处。
结 语
对已牢牢扎根于县域的QQ诈骗活动,不仅需要铲除QQ诈骗本身,更应根除滋生其土壤的上、下游犯罪。通过增加QQ诈骗活动的犯罪成本、提高相关公司的严格责任、扩大解释或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途径,使得QQ诈骗活动无利可图,从而实现从源头上治理QQ诈骗活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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