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尤其是近两年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严重,同时由于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金融类案件呈现出数量明显上升、案件情况趋于复杂、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的趋势。
该院2015年1-11月金融纠纷新收案件548件,而2013年和2014年分别收案289件、321件,案件年均增长率近44.81%。判决结案的案件数量较多,占案件总数量的62%,调解和撤诉结案的数量较少。案件类型仍以传统的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为主,但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2013年-2015年江南区法院受理的金融类纠纷案件类型大致包括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5种。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数量继续占据前三位,近三年三类案件一审收案总数为956件,占金融类纠纷案件一审收案总数的82.56%。
一、江南区法院审理金融类案件的主要特点
1.原告主体日趋多元化。2013年江南区法院金融纠纷案件原告多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四大国有银行及农村信用社;从2014年开始至今,像广西北部湾银行、江南国民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放贷或担保引起的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2.涉案标的额较大。2014年该院金融纠纷案件一审标的总额达到2.74亿元,比2013年同期上升21.36%;2015年仅1-11月份,一审案件标的总额就达到了3.62亿元。其中,该院在2015年1月份立案受理的一起以南宁市某担保公司为原告的借款纠纷案件中,涉案标的金额就高达1.3亿元。
3.诉讼时效频频成为案件争议焦点。金融借款纠纷中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非常多,主要是一些特殊情形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确认问题、特殊情形诉讼时效中断问题以及诉讼时效重新计算问题。另外,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现象比较严重,而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间与其他国家相比较短,因此法官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自由裁量时需特别注意平衡实现债权的信用成本和时间成本。
4.送达难。金融类纠纷案件“老赖”频出,送达难一直是困扰各级法院的难题。从2013年2月至2015年11月期间,江南区法院共送达民事一审金融类案件裁判文书698件,其中直接送达成功仅189件,仅占27.08%。
5.部分银行贷款利率畸高。2015年江南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发现江南国民村镇银行和广西北部湾银行设定的年贷款利率在16.3%-17.6%之间,明显高于其他国有银行的年贷款利率。且当借款人逾期还款时,罚息利率改为按照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即使参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有关利息的规定,村镇银行与信用社的贷款年利率也明显超过36%。在这些审理的案件当中,利息罚息总额超过本金,是造成当事人“跑路”现象时有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金融纠纷案件的成因分析
1.经济因素。近年来在经济运行下,社会总需求下降以及货币环境总体趋紧的大背景下,受国内外市场影响,部分企业经营压力增加,企业主营收入和利润大幅下降甚至持续亏损。另外,国家严格金融信贷审批之后,众多中小企业只能通过民间借贷融资。而民间借贷获取高利时间短、收效快,诱使实体行业将本应用于扩大生产的资金发放高利贷,甚至以经营放贷为主业。然而2012年开始民间借贷风险凸显,风险传导至金融信贷市场,讨债诉讼纠纷集中爆发。
2.银行因素。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往往只重视数量不重视质量,因此由于违规经营引起纠纷的情况比较突出。几乎所有的银行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对借款人审查不严,盲目放贷的情形,主要表现为:(1)严重违反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程序,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不作审查即草率发放贷款;(2)办理贷款手续不完备,易产生漏洞;(3)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权属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实现上述权利的可行性审查不实,导致担保权利不能实现;(4)对到期贷款不积极回收,反而对信用很低的借款人继续贷新还旧,造成回收更加困难。
3.企业因素。一方面,部分企业存在故意逃避银行债务的情形,在目前金融纠纷案件中占相当一部分比例。如转移财产逃废债务,利用分立重组方式剥离有效资产或借改制之机逃避债务等等,不偿还银行贷款。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正常融资手段的不足,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时有发生,有的企业为了筹集急需的资金,甚至采用非法集资的方式,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4.社会因素。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维护经济交往的良性秩序,既要依靠法律的外在规制,也有赖于社会信用这一道德资源的内在调适。市场主体信用的普遍缺失往往导致某些金融纠纷的投机者得逞一时之强,反而使为讨债心力交瘁的金融机构最后不得不作出无奈的让步。
三、应对金融类案件的对策
1.立审执结合机制促金融纠纷解决。在立案阶段由诉前调解人员对金融纠纷案件的事实情况作出简要分析,对一些案情简单,被告愿意偿还的案件,积极征求原告方意见,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同时,立审执三部门携手应对“送达难”。 共享本院案件中送达难出现频率较高的当事人名单信息,在立案、审判、执行的各部门工作中,一经发现当事人有新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及时通知其他部门。防止身负多重债务,同时涉及多起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故意躲避送达。
2.专设金融审判小组。根据受理的金融案件性质和承办法官的审理专长,对各种类型的金融类民商事案件由相对固定的人员和合议庭进行集中审理,发挥专项审判优势,做到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的统一。
3.与金融监管机构就金融类案件举行座谈。为统一裁判尺度,妥善化解纠纷,主动与中国人民银行南宁市中心支行、银监局取得联系,通过座谈交流,就审判金融类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并详细了解了银行监管机构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依据与处理方式。
4.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作用,减少金融纠纷的发生。针对银行在贷款的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调查研究,向政府以及银行的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以及银行的贷款管理,从而从源头上减少金融纠纷,保障金融安全。
5.规范金融类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加强上下级法院的沟通与联系,增强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确保同类型的金融类案件在审判尺度上达到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