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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法院分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难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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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昊  发布时间:2015-12-14 22:12:3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宾阳县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持续攀升。2013年-2015年11月,该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执行案件1015件,占执行案件收案总量的46.51%,申请执行总标的额2.8亿元。其中,2013年受理161件,执结161件,标的额4213.71万元;2014年受理230件,执结230件,标的额8652.57万元;2015年1-11月,受理624件,执结405件,标的额15235.37万元。

    分析发现,目前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隐形高利贷”居多,即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与其支付的借款数额差距很大,多采取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目的是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非法超额利息收入。案件执行过程,主要有以下特点和困难:一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出借的借款手续不完整或者没有必要的担保、抵押手续,还款没有约束力。被执行人大多债务缠身,数额巨大,且除了基本住房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二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出借人对债务的追偿,或找各种理由推迟债务履行,或恶意逃避债务,有的甚至举家搬离居住地,法院难以查找下落。三是执行标的较大。案件的执行标的额由数十万致数百万不等。案件的“隐形高利贷”性质使案件在诉前即由申请人穷清索债手段。最终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大多已无力偿还。四是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隐匿或故意转移财产。被执行人以改变原有资产名称和业主的方式逃避债务。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办法没有明确操作规定,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为有效应对民间借贷执行案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该院建议:一是坚持调解优先,强制措施作保障的原则。对有高利贷嫌疑的案件作重点调查,在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加大对出借人进行思想沟通的力度,尽最大努力在合法的情况下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野蛮不讲理的被执行人,应辅之以强制措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审、执结合,加强对诉讼保全的适用。强化审理过程中的审查力度,查明是否存在借款合同违法以及高利贷等“问题借贷”的情形,对于确实属于高利贷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防范非法集资借贷引发的风险。加强对诉讼保全的适用,避免被执行人财产转移、隐匿财产。三是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逐步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及时将案件信息录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与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金融部门等各界汇通协作,通过限制被执行人融资、投资、入股、经营、置产、出境、高消费、承揽工程、购买证券、接受荣誉、提拔任用等办法,促使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四是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的风险意识。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让群众了解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宾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谢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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