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已由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发布规定予以明确,并在实践中为各司法机关实际执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制度,旨在强调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刑事司法系统的区别,在不妨碍查清案件事实和相关案件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分别以独立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特殊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机制。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的程序衔接配合问题,这既是制度顺利运行的关键,也是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难点问题。但在具体实施环节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我们当前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积极从制度的机构保障、适用对象和范围、运行程序等方面不断完善。全文共6214字。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从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的法律地位研析入手,通过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实践遇到的现实问题,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从制度的机构保障、适用对象和范围、运行程序等方面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以此促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
一、我国分案起诉制度现状
(一)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案件分案审理情况。
世界各国从世界各国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立法来看,许多国家都把分案审理原则引入了起诉、审判阶段。做法大致有两种:
一是绝对的分案审理,即一律将被控犯罪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被告人分开审判,它强调分离的无条件性。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针对在行为时尚未成年的被告人的诉讼与针对成年被告人的诉讼不发生牵连关系。针对被告人在未成年时所犯之罪的诉讼与针对被告人在成年后所犯之罪的诉讼也不发生牵连关系。”是最典型的绝对的分案审理,它不仅要求所有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与成年被告人分案审理,而且对同一被告人在未成年时的犯罪与成年后的犯罪也分案审理;
另一种是相对的分案审理,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只有当分案处理会有碍案件事实查明时,才能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合并审判,但同时采取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如日本《少年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少年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必须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分开处理,尽可能地避免其相互接触。对于少年的被告案件,即使存在与其他被告案件有牵连的情况,只要不妨碍审理,必须在程序上将其分离。”是较为典型的相对的分案起诉,它坚持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未成年被告人有区别的程序保障,同时兼顾了实践中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二)我国的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制度现状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2月28日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一)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三)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四)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二、未成年人分案起诉、分案审理的必要性
可以说我国各个部门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审理等相关制度和规定,未成年人分案起诉制度是中国也是世界各国刑事审判的趋势和必然结果。
(一)在刑事司法领域,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实行区别对待。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审判机构与审判人员,如少年法庭、少年法院或者专门办理少年审判工作的少年法官,另一方面,则是对未成年人案件采取不同于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方式,如进行庭前社会调查与庭中全面调查的原则;实行不公开审理;讲究营造感化未成年人的庭审气氛;突出与强调庭审教育等等。这些设置,客观上要求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分案审理。
(二)适用分案起诉有利于解决我国刑事法律适用上的矛盾,能够避免出现同案起诉中存在的缺陷,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司法保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4条明确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根据笔者的工作实践,法院虽然设立单独的未成年人法庭,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都不公开审理,但是由于有些团伙犯罪案件中出现成年被告人多、辩护人多、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也多的现象,加上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有时需要邀请进行当庭法律教育的有关人员,导致庭审活动虽然名义上不公开,实际已变相公开审理或半公开审理,犯罪情节、审理情况及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很容易被传播或扩散到社会上,这样的审理过程虽然程序并没有违法,但客观上影响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再者未成年人还没有形成稳定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树立正确的善恶观念,并且在社会经验、人生阅历等方面的都与成年人相差较远,通常情况下,在共同犯罪中,涉案的成年人往往积极主动犯罪,存在较大的主观恶性,作案动机与手段等方面都会较未成年人严重,甚至同时触犯有其他更为严重的暴力犯罪,在庭审过程中,对成年人的罪行的详细指控有可能会对未成年人主观上造成不好的影响;导致法庭审理造成对未成年人的“污染”。
并且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剥夺了成年被告人亲属的知情权。同时,分案审理不利于震慑成年犯罪分子,也不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教育。因为少年审判程序的设计与运行均应当尽可能体现教育与感化未成年人的精神,如庭审过程需要营造轻松、和缓的氛围。但这对同案受审的成年被告人而言,则难以使其感觉到法庭审判的威严和法律的震慑力,不利于促使其认罪伏法。不分案审理在无法使成年犯感觉到法律威严的同时,也影响了少年审判程序本身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功能。
(三)有利于法院判决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没有分案处理,一直实行一案起诉、一庭审理,法院在最终做出判决时,根据量刑规范化的要求,对各个未成年人进行量刑,成年被告人被判处较重的刑罚,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较轻刑罚,成年被告人在心理上有一个比较,往往对判决的结果持有异议,上诉率相交全案只为成年被告人高。但如对成年被告人判处相对较轻的处罚,或者相反,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相对较重的处罚,这样的判决结果会造成对犯罪的放纵或是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分案起诉的适用有利于改善上述判决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使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得到统一。
(四)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团伙犯罪,因为涉案人数较多,涉及犯罪事实较多,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仍然需要补充大量的证据材料。由于成年犯到案后出现辩解、推诿责任、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情形较多,对于成年人犯罪部分往往需要更长的审查期限,导致犯罪事实清楚的未成年犯也要承担同样的审查期限;且未成年人具有法定的从、减轻情节,而现阶段的刑事诉讼基本是以成年人为标尺构建的,如果其中一个成年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将导致全案适用普通程序,这就造成无法实现对未成年人犯应有的司法保护。笔者所在法院去年审理一件杨某等十人抢劫、盗窃案,该案十名被告人中四名为未成年人,其中主犯杨某为未成年人,实施盗窃两起、抢劫一起,但其余三名未成年被告人均只参与一起抢劫案,且多为从犯,本来可以使用建议程序,但当时没有适用分案制度,该案历经退查,补充大量证据后才得起诉,客观上增加庭审时间,浪费了司法资源。并且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有些未成年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对未成年人案件分案起诉,那么对于这一类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即可将案件处理,不用进入审判程序,亦可节约相当一部分司法资源。
三、我国现阶段分案起诉、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分案起诉、审理的立法制度仍不完善。诚如上文提到,虽然我国各个部门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审理等相关制度和规定,但仍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分案侦查、起诉、审理进行相关立法,各个部门都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进行规定或者解释,则各个部门的工作沟通、衔接等没有强有力的立法支持。
(二)客观上承办人的工作量和诉讼成本会增加。原本的一案分成两案,向法院移送的证据例如物价鉴定,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构成证据锁链的证据,都必然需要两份,就会增加大量的复印、装订等重复性工作。刑庭和少年庭都不会同时得到全部原始证据,简易程序案件的卷宗原始材料也无法同时移送到刑庭和少年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但这种情况在现阶段无法解决,为保证证据的连贯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主要证据的复制是不可省略的,只能依靠各部门的办案经费。无形中浪费了许多资源及诉讼成本。
(三)在审理和判决上,法院出现对同一指控认定不一的情况。法官在审判时拥有自由裁量权,且在司法界中,对同一行为的认知不同的情况司空见惯,并且对于同一行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构成的犯罪亦有可能不同。对于分案后有可能出现两案审判人员对同一指控认定不一的情况,可以分别做出处理:首先,在分案后两个案件都还存在未成年人的,可以移交到同一个少年庭,均由一位审判员审理,这样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防止出现对同一指控认定不一的情况。其次,分案后两个案件要由不同法庭受理的,要依靠审查机关严格把关,对于复杂、疑难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容易导致法院两庭审理对罪名和性质认定不一的,应当尽量避免分案起诉。还有一种情况是必须分案,分案后也只能交到两个法庭审理的,就只能要求两个法庭对这两个案件进行庭前审查,承办法官统一意识,以防止在审理的过程中认定不一致,造成混乱。
(四)分案起诉、审理在实践操作中仍未能有效实施
由上可知,从最高司法机关到地方司法机关都对分案起诉作了相应规定,但是,分案起诉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却不容乐观。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没有主动对共同犯罪中的未成年人分案处理,而是将其与成年人的预审卷宗合并装订,在侦查终结后以一份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未严格执行关于共同犯罪中未成年人分案办理的规定,遵照“分卷装订、整案移送”的原则,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装订预审卷宗,形成各自独立的移送审查起诉案卷。
在审查起诉阶段,因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卷宗材料一并装订移交,则检察机关对材料不能自行分类,只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但实际上公安机关大部分的做法是把全案材料复印一份,再次移交,并没对涉及未成年人和不涉及未成年人的材料进行区分移交。
在审判阶段,因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多并案处理并一并移送法院,法院也予以并案审理,并不作分案处理;对于公开审理问题,如开庭审理不满十八周岁的,一律不公开审理;而且,法院没有专门的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理,而是指定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但由于案件数量增长迅速与办案人员相对紧缺的矛盾不断增加,其他承办人也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审理制度的完善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应当充分吸收借鉴域外立法实践经验,在加强司法制度衔接配合的顶层设计的同时,更加注重办案机制细节上下功夫,科学、合理地平衡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与追究未成年人责任之间的矛盾关系,在实践中不断去归纳总结、提升、完善这项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立法,在现行规定下,细化分案审理的操作程序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专门章节,但是仅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但是对于侦查部门、公诉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的职责分工没有明确,可作出更细化的相关司法解释。
(二)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专门司法机构建设,为实现未成年人刑事分案起诉提供组织上的衔接保障。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证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现在各个司法机关已经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设立专门的办案机构,比较典型的就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少年法庭等等。但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侦查,尚无明确的机构或者专人负责。而且人少案多的现象在全国各个司法部门普遍存在。从法院的审理工作来看,在基层法院并不能单独设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那么会出现两套牌子一套人员的现象,在一些偏远地区的基层法院,刑事法官也就3-5人,单独设立少年法庭把未成年人刑事法官单列出来,不太符合审判实际, 按照现在的审判形势看,少年法庭的法官不仅仅需要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理,还有很多案件审理之外的延伸工作,例如庭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走访、为在庭审中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联系心理辅导教师等合适成年人以及判后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回访帮教等等工作更是繁重。所以由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实践操作中更为可行,但仍不能满足当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工作需要。但是在扩大办案人员数量的同时,更应当注意办案人员的素质。应当组织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人员进行相对专业的学习,鼓励学习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参加有关专业特别是心理咨询方面的培训和考试晋级活动,使办案人员熟练掌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技能和思想教育的方法。
(三)分案起诉、审理制度前移
现行相关制度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进行分案起诉、分案审理,但是笔者认为分案起诉、审理制度应当前移到侦查阶段。因为新刑诉法中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虽然对未成年人分开羁押、看管及分别讯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是以一案进行处理,由于证据已经集中,相互混杂,分案显得相对麻烦,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与初步侦查后,即应对其是否符合分案审理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分别制作报捕意见书,并将案件材料分卷装订,各自以独立案件形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检察机关再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分别制作起诉书,向法院分别起诉及分别递交证据材料,从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实现分案审理的完整和统一。这样更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亦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