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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务工人员误工费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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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珏燕  发布时间:2015-12-15 22:12:0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腾某于2013年9月17日取得了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其后滕某成立了一个施工队,并作为代表于2014年2月与“湖北十堰熔焊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名为“轨道工程务工协议书”,其中内容为“技工160元/天,8小时计,加班25元/小时”、“普工工资保底4000元/月、技工工资保底5000元/月”,但没有记载务工的起止时间,也没有关于原告每次领取薪酬的详细证明。2014年3月18日17时许,腾某驾驶摩托车在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街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腾某因此受伤并住院94天。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滕某住院花去医疗费33194.98元,被告杨某已赔付完毕,但其余损失未支付。2015年7月,腾某将杨某起诉至钦北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误工费29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00元、护理费2392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71260元。被告杨某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误工费标准应按照农业人口标准计算。滕某认为,其户籍记载虽为农村居民,但一直从事工程施工工作,并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误工费应按照每天160元标准计算,期间为住院的94天以及全休的60天,共为29440元。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虽拥有关于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曾作为施工队代表与名为“湖北十堰熔煊焊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过有关轨道工程务工协议书,但其所提交的证据(特种作业操作证、轨道工程务工协议书、工资明细表、工资发放表等)却不足以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为每日160元,故其主张误工费按每天160元计算依据不足,不予确认,原告的误工费应参照《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居民及其他服务业年平均收入(36157元/年)计算,为15255.2元,加上护理费12316.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45272.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的计算表示分三种情形:(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没有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原告则属于第三种情形,其误工标准参照《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居民及其他服务业年平均收入(36157元/年)计算是较为合理的。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上诉。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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