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的向城市转移,在农村形成了规模庞大的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由于父母外出务工而无法履行照顾、管护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导致出现了众多严重影响了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健康的问题,如何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社会综合问题。本文分析了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现状以及由于监护缺失而给农村留守儿童带来的教育、身心健康发展等问题的原因。并论述了如何强化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完善委托监护制度,明确委托监护人的资格和条件,确立监护人监督机构的设立、人员的配置及监督职责;及如何开办监护人培训学校,提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并鼓励扶持民间留守儿童托管服务组织,以构建一个社会化留守儿童教育监护网络。
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缺失, 监护制度
以下正文:
引言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17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我国目前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约1.8亿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超过6000万,其中14周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约4000多万人[1]。庞大的农村留守儿童队伍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无法照顾、监管、教育、保护留守儿童。父母对留守儿童的监护缺失,严重影响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高院意见》)规定父母可以委托他人对自己的儿女进行监护,但是却没有具体可行的规定,无法解决委托监护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如何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解决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的问题成为关键内容。
一、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现状
随着父母外出务工的人员逐年增多,父母外出务工脱离了子女的监护后,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类型呈现多种形式。据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2004年做出的一份调查表明,留守儿童中56.4%与留守的单亲生活在一起,32.2%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4.1%和其他亲戚生活在一起,0.9%被寄养在别人家里[2]。我国留守儿童的现阶段监护类型主要存在父辈监护、祖辈监护、亲友监护、自我监护等监护类型。
(一)父辈监护,又称单亲监护,是指父母一方代为监护的方式。父辈监护主要有两种:一是父亲单独监护;一是母亲单独监护。在农村为了生活养家,很多父母外出务工,留下父亲或母亲在家照顾和抚养子女,这形成了事实上的“单亲家庭”。即使有父亲或母亲在履行监护的责任,但是这样的“单亲”生活同样是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祖辈监护,又称隔代监护,是指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承担照顾、教育和监管的监护方式。这是现阶段农村留守儿童的主要监护类型。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与留守儿童有着血缘关系,对孩子监护的重点是养而不是教,他们往往对留守儿童的言行过于纵容、娇惯,要么就是粗暴打骂、放任自流。祖辈监护的监护人多数年老体衰,本身文化程度低,基本上没有能力辅导孩子的学习。特别是双方年龄差距大,很难有真正的沟通交流,从而影响了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三)亲友监护,又可以称为委托监护。一般是由父母委托自己的亲属、朋友,承担照顾、教育和监管的监护方式。由于亲属朋友等事实上的监护人与孩子之间缺乏深厚的感情或亲情,是难以代替父母监护的。甚至有些被委托的亲友对于不是自己亲生的孩子,往往采取放任自流,不闻不问的监管方式,甚至打骂虐待孩子,使孩子缺少了家的温暖,在其心理上留下不利的阴影。
(四)自我监护,主要是指不具有父辈监护、祖辈监护、亲友监护等三种监护类型条件的,由留守儿童自己照顾、管护自己的监护方式。这种监护方式主要对象是那些具有相当自理能力的留守儿童。但是留守儿童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对外界的认识能力、自控能力及明辨是非的能力都还不强,因此让他们自己监护自己,基本上等于没有监护。
二、留守儿童监护缺失带来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需要父母的照顾、教育和保护。而父母的外出而形成的监护缺失给留守儿童带来诸多问题。
(一)监护缺失带来的留守儿童学习问题
父母对子女的责任主要是在于教育,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使留守儿童缺乏有效的家庭教育,致使他们的学习一般出现两个极端方面:一是留守儿童厌学,学习情况很差;一是留守儿童具有很高的学习积极性,品学兼优。
在单亲监护的家庭中,父或母一面要承担繁重的家务和农活,一面还要照顾老人和孩子,在这种状况下基本没有精力去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了,同时父母对于子女学习的期望值过高,也造成了留守儿童学习压力的加大;而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监护下,由于他们本身文化素质较低,教育观念落后,没有能力去指导留守儿童如何正确的去学习。而作为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年龄偏大,身体虚弱,生活自理能力差,相反还需要留守儿童的照顾,实际上这变成了“逆向监护”,更加重了本来就缺乏自理能力的留守儿童的负担,导致他们没有足够的精力学习。至于委托的监护人,因为留守儿童多数与监护人是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的,这些监护人往往把承担的监护职责表现在让留守儿童吃饱穿暖的物质给予层次,而不会花大量的精力去关心他们的学习。
上述因素,往往导致留守儿童普遍对学习缺乏热情、学习意志薄弱和进取心差,他们往往学习方法不科学、学习观念淡薄及学习目标不明确,而导致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对学习敷衍了事。甚至他们早早的就接受了“读书无用论”的错误观念,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的辍学率逐年上升。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留守儿童都是学习不好,也有很大部分留守儿童具有独立性,自理能力强,自律能力高的好品质。他们知道“知识改变命运”的道理,他们有很好的上进心,在学习品德各方面都表现良好。
(二)监护缺失带来的留守儿童心理问题
留守儿童是一个特殊年龄段的群体,这段时间是他们一生中可塑性最好,身心发展最重要的阶段。而留守儿童在这重要的阶段,长期与照顾教育自己的父母分离和缺乏联系交流,使他们成为某种意义上的“孤儿”。虽然某些留守儿童有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陪伴,但是双方的年龄相差太大,存在心理代沟,无法正常的沟通与交流。在这种长期缺乏父母引导和关爱,对亲情的渴求无法满足的环境下成长,极易使他们对父母产生怨恨和逆反心理及抑郁、自卑、暴躁、任性、敌对冷漠、心理承受能力差的缺陷性格,极易在心理与现实之间形成落差,使留守儿童形成错位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有研究者认为,大部分农村留守儿童性格内向,平常不爱说话,朋友圈相当狭窄,自尊心相当前强,极敏感,情感脆弱[3]。而留守儿童普遍缺乏安全感,对他人表现出不信任感,对自己缺乏信心。
(三)监护缺失给留守儿童带来品行问题
由于留守儿童缺少家庭的有效监护,易受到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容易养成一些不好的习惯和道德品行,比如不讲卫生,不注意饮食卫生,生活拖沓等不良习惯以及顶撞长辈,顶撞老师,旷课,逃学,说谎,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等行为。而年老体弱的祖辈监护人对于留守儿童是没有能力管教或者是一味的宠溺。而委托的亲友监护人对于留守儿童的不良习惯和行为往往是疏于管教甚至是放任不管,不闻不问。社会不良因素,如现代传媒具有极强的渗透性,一些庸俗和低级趣味的作品也很容易影响到不设防的孩子们,此时家庭监督力度不强或失控就为他们的不良倾向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留守儿童本身的自律能力差,经受不住社会的不良诱惑和教唆,易于模仿成年人抽烟喝酒,易于沉溺、痴迷于网络和游戏场所等娱乐场所,易于受他人利用,和社会上的不良青年厮混,而打架斗殴,偷鸡摸狗。
(四)监护缺失带给留守儿童人身安全问题
留守儿童是弱势群体,留守儿童缺乏认识危险、预防危险、自我保护的能力。在家庭保护不完善,缺乏家庭、学校有效监管的环境下,留守儿童的权益往往受到侵害。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室主任蒋永萍介绍说,据有关部门反映,被拐卖儿童中,流动儿童居第一位,留守儿童居第二位[4]。而一些离校辍学大龄留守儿童处于无人监管,我行我素的状态下,容易侵害他人,容易受到诱惑与教唆去偷,去抢,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此外,大龄留守女童由于软弱无助、生理知识缺乏、性安全防范意识弱等条件的困扰,留守女童更容易受到伤害,特别是性伤害。
三、完善留守儿童监护保护制度的建议
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有效的监护管理,是解决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问题的根本方法。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问题不仅仅需要法律制度上的支持,而且需要社会多方面的支持。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保护机制。
(一)强化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这在《民法通则》中有明确的规定,父母监护是农村留守儿童中所存在的隔代监护和亲友监护所无法取代的。《高院意见》对监护的职责做出了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但这仅仅是模糊的原则性规定,存在立法缺陷,并且没有对监护的职责做广义的解释。而父母的监护不仅包括抚养、教育,还包括探视、照顾孩子的生活以及对孩子的品行进行教育,对孩子的身体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因此,要强化父母的法定监护职责就必须对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界定。
(二)完善委托监护制度
《高院意见》确立了委托监护制度: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人。2006年12月29日通过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对农村留守儿童 委托监护制度。但是这些规定太过于原则性了,没有明确具体的界定。而《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对受委托监护人的资格和监护职责作出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使委托监护制度流于形式。因此,在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受委托监护人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其中包括(1)受委托监护人的年龄不得超过或低于一定的年龄限制,可以设定委托监护人一般应年满三十周岁。(2)自身需具有相应得经济能力、思想道德状况和居住环境,是否有不良的恶习,是否能与留守儿童共同生活在一起,(3)身体健康条件,是否有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疾病以及是否有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还有,明确界定委托监护人应承担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其中,就涉及人身的权利是父母不能委托的,必须是父母自己行使。以及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督制度。当受委托监护人不称职、不能胜任或者有对被监护人的违法行为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基层社区组织应及时地向法院报告,法院经审查后可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5]。委托监护人,往往是基于亲情或道义的意愿而承担监护职责,在委托监护中,委托监护人不仅要履行监护职责,还要承担监护中的各种费用。这加重了委托监护人的负担,因此应确定委托监护人的获得报酬权,以减轻委托监护人的经济负担。
(三)确立监护人监督制度
我国法律中只规定了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职责。但没有规定监护人的监督职责。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开生活, 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是否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受否实际履行监护职责,是否侵犯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外出的父母对此均很难知道。对上述情形在我国法律中却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这造成了监护监督制度的空白,致使相关机构无法及时对有问题的家庭进行监督及对不合理不合法行为进行及时的干预。
因此设立监护监督制度,监督监护人履行职责是十分必要的,其中特别是对于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监督。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留守儿童监护监督,而处理留守儿童工作的妇联、共青团等机构只具有组织协调职能,而不具有执法权。因此,在我国可以设立这样的留守儿童监护监督机构:1、在县一级设置留守儿童监护监督办公室;在乡镇一级设立监护监督工作小组;在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社区中选任监护监督联络员。该机构由国家拨付专项经费运作。2、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可从民政部门、妇联部门、教育部门、共青团、公安部门等组织机构中抽调善于做青少年工作的人员。其中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社区中的监护监督联络员,可以由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社区的干部或在当地比较有名望的人来担任,以便在发现侵犯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时,能及时地劝解、制止、教育。3、监督机构的职责:(1)建立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委托监护人档案信息库,以便于掌握了解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委托监护人的变动信息;(2)有权了解、调查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委托监护人是否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以及是否有侵犯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3)有权制止、教育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委托监护人对于留守儿童的不恰当、不合法的行为;(4)有权要求监护人、委托监护人定期向监护监督机构做出关于留守儿童健康、教育及财产等方面的情况报告。以便监督机构能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的情况。(5)有权将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的行为告知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申请法院更换监护人、委托监护人或者撤销监护人、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四)建立监护人培训机构
针对留守儿童监护中出现的监护人文化低,自身素质低,教育方法落后及思想观念代沟等严重影响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如何提高监护人的各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因此,设立监护人学校等培训机构成为提升监护人监护能力的重点。监护人学校,主要是由基层教育部门和学校为主导,面向广大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委托监护人的监护人培训机构。培训机构的主要培训内容为:(1)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和指导。培训机构定期对回家探亲的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其委托监护人进行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的指导,使他们接受科学的教育方法,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使他们能对留守儿童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引导;(2)专题的儿童心理教育的培训。对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其委托监护人进行心理知识的培训和辅导,以便他们能关注留守儿童的心理变化,及时做出正确的疏导和教育,纠正留守儿童错位的心理,排除留守儿童的心理阴霾,使他们养成乐观、开朗、向上的健康心理;(3)思想礼仪道德培训课程。这项内容便于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其委托监护人内在自身品德方面为子女做了好的标榜,让留守儿童养成有礼貌、有修养的好孩子;(4)安全知识的课程。主要是培训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其委托监护人安全教育方面的知识,是他们能更深入的教授留守儿童面对突发性安全事件时如何自我保护的知识。
(五)特殊机构监护机制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父母所在单位及精神病人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实际上,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情形是不属于由上述组织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情形的。即使可以由上述组织单位担任留守儿童的监护人,而上述组织单位在承担本单位的生产、服务、行政管理事务的同时已没有多余的精力去履行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了;而且上述组织单位也没有配置专门的监护人员,很难完成监护职责,更没有能力去履行具有人身性质的监护职责。
因此建议设立具有公益性质的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该机构由国家拨付专项经费,配置专门人员,主要为留守儿童提供托管、培训、教育、心理辅导等服务。但是该机构的职能是不能替代学校的教育职能的。再者可以由基层教育部门牵头,联合妇联、民政部门、共青团、基层社区等团体组织,成立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组,政府提供专项经费,基层社区组织选任专门人员,教育部门承担留守儿童的教育任务,其他团体组织负责监督工作组的运作,构建一个留守儿童社会化教育监护网络。
除了设立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组外,还可以在农村地区可以大力发展和完善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教育管理模式。以“一乡一校”的模式设立寄宿制学校,寄宿制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实行特殊的保护。当家长将留守儿童送进寄宿制学校学习,在此期间学校承担起对孩子的部分监护职责,在可控制的范围内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寄宿制学校将成为留守儿童生活、学习、和玩耍的主要场所,是名副其实的“留守儿童之家”。而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上也应加大对留守儿童的人文关怀,在生活上可以让留守儿童结成帮扶对子,大家互相帮助,动手打扫、装扮房间,整理生活用品,使他们既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又享受助人的快乐,和锻炼他们生活自理能力,也感受“小家”的温暖;学校还可以设置亲情热线[6],让留守儿童能定期跟外出务工的父母联系,沟通感情,使他们感受到父母的关怀,也方便父母向老师了解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情况;在学习上形成两人一组的学习互助小组,一起学习,共同提高成绩,促使留守儿童产生学习的热情;在心理健康教育上学校要积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培训专业的心理辅导教师,设立心理咨询室,倾听留守儿童的心声,对留守儿童的心理进行正确的引导,促进学生心理的健康成长,引导他们走过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在人身安全教育上,学校要重视和加强对留守儿童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教授他们如何识别危险,预防和应对危险。学校还应重视饮食卫生的安全以及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等安全问题。通过上述措施为寄宿制留守儿童营造一个温馨舒适,健康的成长环境。
(六)鼓励、扶持民间留守儿童托管服务组织
随着留守儿童的逐年增多,社会上出现了愈来愈多的民间自发成立的留守儿童托管服务组织,这类组织属于盈利性组织。针对这类组织是堵不如疏,首先由政府制定托管服务组织的设立标准,并对设立托管服务组织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对已成立的托管服务组织不定期的进行检查、整顿;其次,加强对托管服务组织的地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托管服务组织场所的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的检查、清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最后,政府还可以出台相关的奖励、优惠的措施,鼓励和扶持具备各项条件的民间托管服务组织,为留守儿童创造温暖的“家”。
结语
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解决好“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关系到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为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构建一个全社会的教育呵护网络。
执笔人:
李琳萍,张举武
[1] 中国妇联关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
[2] 《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研究报告》. 中国青年网.2014年12月2日.
[3] 张国举、王彬竹. 新农村建设中的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问题初探. 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4] 2008年中国妇联关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
[5] 彭万林.《民法学》. [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 岳新.《免费亲情电话,情暖留守儿童》.[J].长安.2009(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