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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应增强证据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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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全晓岚  发布时间:2015-12-23 15:45:39 打印 字号: | |
  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证明的过程,法官审理案件的正常程序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通过审查判断,达到确认案件事实从而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在此过程中,证据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明事实的灵魂,其客观性、逻辑性、系统性构成法官认定事实的关键,也是裁判文书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裁判文书作为法官运用裁判思维审理案件的结果,是法院面向社会公众,展示公正形象的重要载体,其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而在我们的传统民事裁判文书写作中,对证据的分析说理过于简略,有些判决从记录当事人诉求直接过渡至事实查明,对证据却只字不提,有些判决虽记载的证据名称、证明目的及当事人质证意见,但对当事人有分歧的证据缺乏必要的分析论证,往往是统而概之“本院对上述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对上述能否支持双方各自主张的证明目的的证据,本院结合案件情况予以参考。”至于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何有关联?法院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是什么?当事人更一无所知。裁判文书说理的苍白无力,常导致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甚而引发投诉信访、舆论危机、公众围观等群体性事件,最终有害于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笔者认为,要增强裁判文书的分析说理可以从三个方面下手:

    一是举证环节,重视证据的归类、排序,引导当事人围绕代证事实进行举证。以道交案件为例,住院票据、门诊票据及生活护理费发票,均系伤者的医疗费情况,可以归为一类,这样不仅提升庭审效率,也利于控辩双方发表质证意见。再如庭审记录“原告出示证据1,病历1本,证明医疗过程”,形式上完成了举证责任,实质并未解决证明的目的和对象问题,最终会造成裁判文书证据推理的困局。

    二是质证环节,引导当事人全面发表质证意见,总结争议焦点。质证是相对方对证据材料的说明、质疑和辩驳。庭审质证中,相对方通常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质证意见相对零散分散,这时法官应注意引导当事人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当事人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时,应要求其说明具体理由。此外,法官还应注意归纳双方意见,总结对待证事实的争议焦点。

    三是裁判文书撰写要全面反映举证、质证环节,强化证据的分析认定和逻辑推理。证据分析和推理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也是法官查明事实的唯一通道。法官在书写判决时,不仅要全面归纳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还应坚持从证据的“三性”入手,对当事人提供的全部证据(包括庭前和庭后提交)逐一分析认定,通过一个或一组证据推理出一个事实,写明证据被采信和不被采信的理由,摈弃一概以“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为由裁判的作法,从而最大限度缩小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已发生的自然事实的差距。

当然,在裁判文书中增加对证据采信、双方争议点的说理,势必增长裁判文书篇幅,增加法官伏案工作时间,而民事案件有繁有简,在案多人少和法官素质岑参不齐的情况下,要求所有裁判文书增强证据说理既无必要,也不现实。目前,许多法院都在积极探索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机制“即对新类型、争议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较高等案件加强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的同时,对调解撤诉、小额诉讼等争议不大的案件使用简化文书,既保证了审判效率,也提升了司法公信。
来源: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谢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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