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4月1日21时许,莫某在宾阳县宾州镇某处,以15元真人民币兑换100元假人民币的价格,向宾阳县宾州镇古城村男子林某购买了10万元疑似假人民币。同月3日中午,莫某将购买得来的10万元疑似假人民币带至某路口,准备以18.5元真人民币兑换100元假人民币的价格向一化名“阿天”的男子出售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莫某携带1004张总面额为10万元疑似假人民币一并被依法收缴,化名“阿天”的男子当场脱逃。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1004张疑似假人民币均为假币。
【焦点】
莫某的行为构成购买、出售假币罪还是持有假币罪?
【分析】
笔者认为莫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持有假币罪,理由如下:
持有假币罪与购买、出售假币罪客观上都是侵犯国有货币管理制度的行为,犯罪对象都是伪造的人民币或境外货币,客观上两罪都有交易的性质。但两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持有假币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假币的行为,而购买、出售假币的犯罪客观方面则为购买、出售假币的行为。同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持有假币的行为,其来源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既可能是通过合法的行为而得来的,也可能是通过违法犯罪得的。只有在无法查清行为人持有假币的来源时才能定持有假币罪,如果能查清行为人持有假币的来源,则按照查清行为的性质来加以认定。本案中,对莫某向一个叫林某的男子购买假币后,又将购买得来的假币再出售给一个化名叫“阿天”的男子事实,除了有莫某的供述予以证明外,没有林某及化名叫“阿天”男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无法查清莫某持有假币的来源及去向,故对莫某的行为认定为持有假币罪。
【判决】
综上,莫某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法律和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且数额巨大,该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宾阳县法院依法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