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上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放款迅速等因素,民间借贷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随之产生的纠纷也在日益增多。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2012年受理230件,审结206件;2013年受理273件,审结251件;2014年受理282件,审结260件;2015年受理396件,审结336件。为引导人民群众提升借贷安全意识,减少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笔者结合自身审判经历,总结民间借贷案件常见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是借款事实认定问题。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审查,主要包括借贷合意是否形成,款项是否交付、本金数额、利息约定等多个方面。而在审判实践中,对借款事实认定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当事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的证据意识缺失问题,在双方发生分歧时,证据缺失,从而导致败诉。为此,公民要形成证据意识,在出借款项时应签订规范的书面借款合同,注明借款人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期限、支付方式、利息支付、违约责任及产生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如出具大额资金建议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借款人交付款项,并保留好转账凭证。借款方在偿还借款时,应直接将款项交付给出借人本人,如需要交付第三人,应保存好委托交付的相关证据;如是现金交付,应让收款人出具收据,收回借款凭据。
二是放款时的风险防控问题。就笔者所在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有一部分债务人是同一人,向不同的债权人合计借款达上百万,他们中很大部分债权人风险防控意识较差,经不住高额利息的诱惑,因小失大。为此,建议公民在出借款项时应注意考察借款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情况,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还应考察借款方的信誉,不要因碍于情面、贪图高息而盲目将全部或者大部分积蓄都投到高息借款中。另外,在出借大额款项时,应要求借款方提供物保或者人保,并规范、完善相应担保手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以不动产担保抵押的,如房屋、车辆等需签订抵押合同,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不成立。对于动产质押,仍需签订质押合同,然后交付质押物,否则质押权不成立。提供人保的,保证人应有明确的担保意识表示,而不能仅在借条上签字。
三是利息问题。公民首先应该明确收取高额利息以及赌博等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再者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的借贷,如若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借款过程中,如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的,最好在借据上明确写明利息的计算标准。另外,现有法律为民间借贷利息作了如下规定:第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受法律保护,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其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第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四是诉讼时效问题。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债务履行期满后计算,如果未约定借款偿还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之日起算。
诚然,法院定纷止争是份内事,但笔者仍呼吁公民诚信立本,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