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复杂的执行案件,仅仅只需要法院各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在执行中“单打独斗”“单枪匹马”是很难圆满完成执行任务的,而“执行联动机制”的产生,是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而逐步探索和推动的。所谓执行联动机制,就是以法院对现有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联合法院内部机构和相关外部的执行机关及社会公众,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通过严格规范的执行手段,采取相关的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制度。因此,“执行联动机制”在执行中所扮演的角色极为重要,是攻克执行难问题中不可或缺的另一把利刃。
一、执行联动机制工作当前情况
近年以来,执行工作通过实行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实施意见,定期不定期召开法院执行工作协调联动联席会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联动,落实执行措施,实现信息互动,打破执行被动与僵局。通过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法院汇报执行工作,积极协调,争取社会相关部门对执行工作的有力支持,加强执行联动,由上级部门牵头,积极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参与、法院主办、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
二、执行联动机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人民法院与银行金融机构的链条不稳定。法院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涉及银行的范围广泛,执行人员在查询过程中必须跑遍所有的金融机构,在办理冻结、扣划手续时,每个银行的办理程序也都各不相同,繁琐一些还要复印法院执行人员的身份证件,超出了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范围。在现阶段,虽然初步建立了法院在执行中与银行金融机构的查询系统,但是只能够针对个别银行金融机构建立查询业务,在执行旧案中,被执行人存款信息的查询在系统操作上面仍然有诸多的限制,商业银行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财产等事宜,还需要执行员去银行进行办理。
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善导致产生一些冲突。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而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而在要求协助过程中,个别协助单位会提出其内部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定,这样导致规定之间的冲突。
3、联动单位协作随意性较大,缺乏硬性制约。目前各联动单位之间沟通机制还有待疏通,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对联动单位的约束力不强,影响了执行联动机制功能的最大发挥。部分协助执行人法律知识匮乏,怠于履行或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另一方面,部分协助执行人对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出现“联而未动”现象。
三、对执行联动制度构建的建议和进一步设想
1、应尽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使执行联动机制发挥更大的效果,应尽快由最高法院与各联动单位制定相应的协作规定,以便于法院执行人员和各联动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实践操作中有共同遵守的规定和程序。
2、加强法院内部沟通、审执密切配合。目前,法院内部均确立了审执分离制度,但审执分离不是审判和执行的脱节,审判和执行具有较强的承接性,审判是执行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执行是审判结果的实现和保障。因此在运行机制上实行审执分离,在办案理念上应做到审执兼顾。
3、应尽快完善和规范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共享。对于个别当事人不出庭或下落不明的案件,仍是无法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完善。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签署了《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合作建设“全国法院专用公民身份信息认证系统”,可根据基本信息查询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以解决部分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缺失问题。在共享的全国当事人查询信息中,系统中共享的信息资源与现实执行中需要查询被执行人配偶的信息的限制,执行员仍然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到公安机关去确认和协助执行。
结语
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司法为民”宗旨的一项重要工作。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执行联动机制的各项措施,继续发挥“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参与、法院主办、各界配合”的执行新格局,有效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建立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