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别的制度。它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审判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在场。①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以未成年人权力保护为本位,以求维护触法未成年人的权益,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013年1月生效的《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初步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框架。其中第27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出现“合适成年人“这一概念,但《刑事诉讼法》第270条以倡导性的形式将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普遍运用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该条的内容表明我国实际上已将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纳入其中,进行规定,标志着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中的确立,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这一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的强化。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缓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独自面对强大司法机关时的不良情绪和心理压力,弥补未成年人诉讼能力的局限性,防止造成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忽视或侵害,增强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效果,促使案件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稳定效果的“双赢”。
但对于我们很多司法工作人员而言,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还是一项较为陌生的制度,大家对该项制度设立的目的、意义不是非常了解。法律、法规对该项制度规定得也较为简单笼统,使得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为了了解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行情况,课题组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审理的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样本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实践中适用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推进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现阶段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主要成效
经过调研,课题组发现,从目前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看,合适成年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办案,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刑诉法修改后,法律规定审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从调查结果看,流窜到钦州作案以及到钦州务工的外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钦州本地的留守少年在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占一定的比例(48.44%),该类少年犯罪后,其法定代理人不能第一时间到场陪同讯问。这无疑会给司法机关的审讯带来审讯合法性的困惑,刑诉法270条对合适成年人的规定,给司法机关解决该类难题提供了办法。
(二)增加了口供的可信度
由合适成年人陪同未成年人进行审讯,在一定程度遏制了刑讯逼供的发生,增加了口供的可信度,提高了证据的质量。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结果看,2014年3月以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钦南区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实践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的贯彻执行,但从其运行效果上看,该制度的司法价值没有实现出来。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司法实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 司法人员理念上认识不到位
1.对制度设置目的认识不到位。本来设置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目的旨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在适用该制度时往往将方便自己办案放在首位,没有真正把对未成年人的维权放在首位。其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在合适成年人的不确定和程序的启动上。司法机关确定合适成年人的人选时并没有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为司法机关单方进行。另外,司法机关在适用该制度时没有将合适成年人同讯问的目的、意义、作用告知未成年人,甚至部分办案人员连合适成年人也不参知未成年人,这显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维权。办案人员确定合适成年人人选时,也不考虑人选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只从方便自己办案的角度,形式上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这些做法,司法实践中,极易造成未成年人对合适成年人的不信任,甚至产生对立情绪。
2.“重实体,轻程序”错误观念的存在。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受传统的法律文化的影响,实践中,部分司法工作者依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部分司法工作者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远远高于形式正义。为了尽快办结案件,打击犯罪,他们往往忽视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程序性权利的充分维护,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目的、重要性缺乏深刻的认识和正确的理解,甚至认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会干扰办案,给办案增加麻烦而存在对抗心理。
3.在侦查阶段存在着合适成年人尚未到场公安人员即开始讯问未成年人的情况。课题组在进行本次课题调研时,也发现庭审时部分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反映到公安人员讯问他们的孩子时公安人员没有通知他们在场陪同,讯问笔录上的签名是事后公安人员叫他们补签的情况。由此可见,合适成年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走过场现象,出现这一现象最根本的原因就是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不重视,甚至想规避该制度的实施。
(二)合适成年人的专业水平普遍不高,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维权设置流于形式。
调查结果显示,钦南区刑事司法实践中,陪同审讯的合适成年人的文化程度文化程度较高,大多是在大专以上,但除个别专职合适成年人自学过法学、心理学外,绝大部分人没有法律、心理学方面的知识,他们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目的、作用、意义不了解,对自己的职责、职权、义务也不了解。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法律效果体现不出来。由此可见,合适成年人的专业水平影响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质量,从而使得该制度维权的设置流于形式。
(三)缺乏稳定、专业的人员资源保障
公安机关在确定合适成年人人选时,一般以未成年人的居住地为原则,如果居住地距离讯问地较远(如未成年人在城区犯案,但其居住地是在偏远农村)时,公安机关会选择案发地的居委、街道干部作为合适成年人。而居委、街道干部工作繁忙,且居委、街道干部人事变动较为频繁,绝大多数的居委、街道干部没有参加过有关合适成年人方面的专业培训,故很难确保到场陪同讯问的合适成年人的专业水准。且据一线公安干警反映,实践中,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较为困难的,由于刑事案件的突发性,嫌疑人归案的不确定性,讯问一般是在非上班时间进行,有一定数量的案件的讯问工作甚至在晚上或凌晨进行。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讯问会影响到个人正常休息。而就目前而言,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讯问是无偿的,没有任何报酬、补助费用。以上两点造成了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讯问的积极性不高,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公安机关在确定人选时,也很难苟求合适成年人的素质及专业水平。由此可见,实践中缺少随叫随到、高素质和专业化的合适成年人队伍的实情也极大地阻碍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四)审讯前,未给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预留必要的交流时间。
从课题组就“审讯是否预留有未成年人与合适成年人的交流时间”“未成年人是否了解合适成年人陪同讯问的意义”等项目开展的调查结果看:在侦查阶段,适用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讯问的刑事案件,在讯问前,均没有为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之间预留有交流的时间,合适成年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不了解,对未成年人需要哪方面的帮助也不了解。由此可见,司法实践,特别是侦查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没有能很好地发挥合适成年人应有的作用。
五、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培训,促使司法工作人员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践中能否顺利运行并取得实效,实现设置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的配合和支持。司法工作人员应克服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树立程序正义理念,深刻理解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立法宗旨,理解合适成年人的职责。在承办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在审讯时,按照规定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全程陪同讯问,确保未成年人程序性权利能够获得有效实现。虽然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及预留交流时间可能会导致讯问时间的延长,但如果合适成年人的参与能够消除未成年人的戒备、对抗心理,帮助其准确理解讯问内容,正确表达对案件的看法,从而使讯问获得顺利进行,无形中又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有合适成年人陪同进行讯问,见证讯问活动的合法性,提高讯问程序的透明度,增强程序的公信力,从而确保言词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二) 建立专门的合适成年人队伍,提高合适成年人的专业水平
从钦南区的司法实践看,钦南区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包括了专职和兼职两部分。专职的合适成年人由钦南区团委的专门机构合适成年人办公室进行管理,但该办公室的合适成年人仅有2名编制,覆盖面太小。从目前情况看,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欲顺利运行,主要是依靠兼职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办公室该专门机构的管理职能作用,由合适成年人办公室做好各个村委、居委、街道、学校的合适成年人推荐选举工作,制定好合适成年人花名册,并建立24小时轮值制度,定期做好合适成年人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兼职合适成年人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规范确定合适成年人的工作流程,摒弃目前司法实践中由具体办案人员直接确定案件合适成年人的做法,改由合适成年人办公室统一指派合适成年人按时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三)加大经费投入,强化后勤管理。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基于国家亲权理论而设立的,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因此,为未成年人提供合适成年人服务是国家的责任,国家应为该制度的运行提供经费在内的一切保障。②该制度运行所需的经费主要是对合适成年人的培训费用以及兼职的合适成年人的薪酬或补贴。公安机关的讯问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的特点,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讯问往往会占用其私人休息时间,为此而支付薪酬或补助是合乎情理的,也是合法的。兼职合适成年人的薪酬或补贴应当是按次支付较为合理,且应该考虑陪同讯问时间的长短,具体的时段等实际因素。由合适成年人办公室每月按具体办案机关出具的证明予以统一报销、发放。
(四)审讯前应预留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必要的单独交流时间
在讯问开始前,应预留给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一定的交流时间,而且,司法工作人员应尊重、保障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交流的秘密性(一般情况下,交流空间应相对独立,司法工作人员一般应在目光看得见,但听不到谈话内容的距离外进行监控)。这样,未成年人才能打消疑虑,在毫无心理障碍的情况下,与合适成年人进行交流,向合适成年人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从而使双方的交流取得实效。这样才能使合适成年人所担负的抚慰、沟通、教育的职责顺畅履行,真正实现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设置的初衷。
(五)尊重未成年人对合适成年人的选择权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其本质是未成年人的重要权利,而且未成年人虽然心智发育未成熟,但毕竟已经具备判断善意和关怀的基本能力。因此,在适度设置时应当从权利保障的角度考虑,将选择具体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权利交给未成年人。在审讯未成年人时,如果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未成年人提出不想让其法定代理人到场,首先让其选择其他成年亲属到场,如果未成年人选择的近亲属不能到场,司法工作人员应在征得未成年人同意的基础上为其确定合适成年人。③
注释:
①《少年审判理念与方法》第78页,.法律出版社2014年11月第1版。
②焦悦勤:《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确实及其完善》,载“法律教育网”。
③孙力:《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践的意义及思考——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视角》,载《中国少年司法》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