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占座”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无论是在校园、停车场还是在餐厅、交通工具上每天都上演各式各样的“占座”。从法律视角来看,这看似普通的占座行为却隐含了基本的法律常识。
占座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追根溯源要从“先占”制度说起。先占作为最原始的财产取得方式,在罗马法中已成为法学家深信不疑的原则,也是“占座”现象最古老的法律依据。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换言之,是蓄意占有在当时为无主的财产,目的在于取得财产作为己有。从法制史上看,“先占”最初给予一种针对世人来说是排外的但又只是暂时享有的权利。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但不能一概排斥先占原则。保证物尽其用的前提下也要做到对号入座。
不管是学校还是社会,占座这种行为并不是有“座”就可以“占”。必须满足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这个“座”一定不能是私人财产,必须是无主物或公共物品,例如学校图书馆的座位和公共停车位等,否则就会侵犯到他人的私有财产。另一方面这个“座”必须是免费的,否则“占座”一说不会成立,诸如乘坐高铁,座位都是对号入座的,不存在“先来先得”的说法。
占座的“占”字,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社会情形加以区别对待,即区分“占”多少以及怎么占的问题。第一,一个人占座位的时候,谁先做到座位上,就能一直坐下来。除非自己想离开,否则没有正当理由的话,这张座位一直归其所用,他人不得抢占。这样的社会情形是不存在争议的。“先到先得”的占座规则得到社会承认,也成为每个人自觉不去挤占他人已坐座位的一种社会习惯。第二,当一个人只需要一个座位,而占了两个以上的座位时,此时先到先得的规则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对所坐之外的座位占有往往会受到周围人的诟病。在这种情况下,另外人坐在这些座位上不但不会遭受批判反而会被认为合理。若占座之人主张是为朋友、亲人占座就需要保证其帮助占位之人肯定会来这个座位。等待时间越长“先占先得”的效力越弱,很多因为占座恶言相向甚至拳脚相加多是出于这个原因。第三,一个人来到某一个座位边,仅仅是放下了自己的物品,然后离开;或者之前在座位坐了会然后临时离开并留下了自己的物品,之前占有座位的状态并不被人所知。“物占”是否具有“人占”的相当效力呢?既然是占座“用人”还是“用物”在效力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从人们可接受的角度来讲“物占”的效力明显低于“人占”。用物占座的效力与使用座位相隔的时间成反比,时间间隔越长占座人先得的效力越弱,占座人受到后来人的压力也就越大。
看似普通的占座也不是理所当然地按照“先占先得”来处理,在不同情形下“占座”的“规矩”大不一样。随着“占座”规矩逐渐成为一项被社会大众从内心普遍承认的社会规则,这种“承认”也让此规则产生了有效的社会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