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严以用权”重要讲话精神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2014年3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审议时,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以用权必须始终做到心中有戒。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姓公不姓私,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要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处理好公和私、情和法、利和法的关系。这一深刻论述既是领导干部行使公共权力的基本遵循,又是对执政为民、秉公用权的经典诠释,更是对每位手握公权领导干部的谆谆教诲。严以用权,关键要把握两点,一是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这决定了党的性质和宗旨,也决定了国家政权的性质。要做到严以用权,就应该坚持用权为民,心存敬畏。拥有权力意味着承担责任和义务,权力越大,责任越大。领导干部要摆正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要有权力担当的信念和定力,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二是权力的本质属性是规则性,没有规则就没有合法权力。国家权力的历史表明,全部权力都是依照各种规矩、法律等规则运行的。只有为民用权,为公用权,才符合权力的规则属性,得到人民的称赞和拥护。这要求党员干部应当严格区分权力公私界限,从思想上、行为上杜绝以权谋私,拒绝各种特权;严格依法办事、严守纪律和规矩,不要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严格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断改进履职用权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在审判工作中坚持“严以用权”,最根本的要求就是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严格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党组织抓好党建工作第一责任。在党建工作中,坚持严格遵守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纪律,认真遵守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在推动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上,要主动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敢于担当,为官有为,坚持以司法问题为导向,下大力气解决好群众关注的“六难三案”问题,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做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的好干部。
二、坚持问题导向,把准法院严以用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严三实”是共产党人最基本的政治品格和行为准则,是党员领导干部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只有做到“三严三实”才能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才能巩固整治“四风”成果,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政治生态,推动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
长期以来,全市法院队伍,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严以用权方面敢于坚守法治信仰、原则,敢于责任担当,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权威统一,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升司法公信力做出了不起的贡献。但对照检查“三严三实”要求,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时缺乏应有的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面对当前繁重的审判任务和司法改革复杂形势,有的同志有观望思想,对司法改革具体措施的落实还有疑虑,推进改革的主动性不够强。有的领导调研不足,思想政策引导不力,在重要会议上议而不决,或决而不细,甚至不表态、不发言,贯彻执行组织决定不主动。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基本理论的言论没有及时提醒、及时纠正,以至出现有的党员干部比职级待遇,讲工作条件,或者为官不为,工作推诿拖延,队伍中出现少数干警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不振,纪律松散的现象。党组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缺乏分析评估机制,导致有的决定执行不到位,个别工作滞后,影响整体工作发展。有的同志对经济改革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学习研究不足,执行中有时盲目被动。有的领导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社区(学校)联系群众不多、把握实情不足,对钦州法院改革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了解不深。亲自参与审理案件少,接访群众少,对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正义的诉求把握不准,处理不及时。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严以修身不够深入,党性修养有所淡化。有的领导一面强调任务繁重,理论学习、调研抓得不紧,一面又抱怨理论能力不足,面对突出司法问题有畏难情绪。或者宗旨意识淡化,在工作中习惯于下任务提要求,支持、指导、帮助一线同志解决问题不够。对待群众困难心里惦记少了,静下心来倾听干警意见不多了;纪律意识有所减弱,严以律已有所放松。由于习惯于眼睛向外,却放松了自己经常性对照党章党纪检查,有时存在工作把关不严、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检查执行纪律制度机制没有形成常态化。有的制度执行不力,有的问题久拖不决,也没有检查总结通报。如对党员管理工作多依靠年终总结汇报,缺乏经常性分析评估,使有的党员干部误解为党建工作和党员管理不重要,放松了自律意识,导致不敢管,不愿管,影响了从严治党风气的巩固发展;依法履职的意识有所弱化,正确行使权力的要求有所降低。有的同志不重视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导致个别案件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而被改判。对一些错误的言论和行为,有的同志不愿伤面子,伤和气,或者充耳不闻,视而不见,或者轻描淡写,隔靴捎痒,放任了行使权力中不严不实的现象。
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必须从思想上查找根源,从措施上下功夫,认真加以解决。
三、坚持知行合一,切实把严以用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员领导干部修身做人的基本遵循,为官用权的警世箴言,干事创业的行为准则,领导干部必须时刻铭记、自觉践行,求严求实,以严促实,以实促严,在实践中做“三严三实”的表率,做一名“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具体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要求:
加强党性修养。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定“三个自信”,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法院的工作部署要求。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做到令行禁止。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依法治国的新观点、新论断、新部署、新要求,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断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解决好“总开关”问题,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增强对社会主义道路、制度、理论的感情认同、思想认同、实践认同,守护好共产党人的精神高地,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忠诚捍卫者和积极建设者,以干事创业、勇创一流的良好精神状态,为法院事业争光添彩。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公权为国家公器,是来自人民、服务人民的,不属于任何团体或个人。领导干部是代表党和人民掌管权力、行使权力,要带头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坚持用权为民,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面对诱惑,不滥用手中权力,决不以权谋私、接受请托、徇私枉法。要正确处理公与私、情与法、义与利的关系,任何时候都要讲原则、守底线,不为私利所困,不为私情所惑,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用权。
严格依法依纪行使权力。公权力最重要的本质特征是公益性和规则性。国家权力是社会公共利益形成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实现形式,并遵从体现国家意志的规则,才能得以实现、接受和认可。因此权力从本质上讲是排斥私有化和无序化的。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维护和实现权力的本质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法纪规则。法院领导干部用权做事应当严格遵守执行党章和党纪规矩,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履行职权,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和权力边界。在日常工作中,更加重视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用严格遵守执行党的纪律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在法院审判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审判权力清单和办案责任制,从机制上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强化职责担当。领导干部的权力主要体现在相应的岗位职责上。严以用权首先就是要求领导干部履行法定职责,敢于担当,不拖沓、推诿,不有权不用,为官不为。作为党员领导应当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建工作第一责任的职责,以党建带队建,打造法院过硬队伍;应当依法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加快推进司法公信建设,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应当依法认真履行组织领导法院各项改革发展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当前,要着重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机制改革,推进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审判权力清单制度,落实审判责任,努力提高法院整体司法能力;要完善党建工作机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以司法问题为导向扎实整治“四风”,不断完善法院管理制度,营造法院良好的政治生态和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
自觉接受监督。法院领导干部要带头接受监督,虚心听取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群众的批评意见,切实做到虚怀若谷、闻过则喜;另一方面,也要敢于监督,特别是对有问题苗头或者不良现象的同志,要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不做老好人。要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防范廉政风险,促进广大干部秉公用权、廉洁自律。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滥用权力、违纪违法人员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保持查办案件的威慑力。要坚持司法公开,畅通司法沟通渠道,消除司法神秘和暗箱操作,使人民群众都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的阳光温暖,坚定对法治的信赖和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