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有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近日,广西南宁市出台的一项关于让座的规定:“拒绝给老、弱、病、残、孕妇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一经出台便引起一片哗然。连续的两个“拒绝”,使“让座”成为一种强制性规定。
网络上关于强制他人让座的新闻已经不是第一次上头条,河南郑州一名年轻女孩因未给一名60岁左右的老人让座,而被对方揪住头发暴打;南京一路公交车上一对抱小孩的年轻夫妇对不主动让座的小伙子连扇十多个耳光。虽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与道德没有截然的界限,但“不让座”是典型的道德问题,通过立法“强制”,混淆了法律与道德,难免有点变味。
给老弱病残让个座本是一种美德提倡,但不该成为法律义务,可如今却被惯成天经地义,不让座轻则群起攻之、口诛笔伐,嗡嗡之声恨不得把不让座者骂个狗血淋头;重则会拳脚相向、暴力相对,大言不惭地说是替对方父母教育他怎么做人。我们必须明白,道德只是一种自律,必须在自主的前提下提倡,否则只会沦为枷锁。美德是用来提倡的,不是用来绑架的,任何非心甘情愿下的让座,都是一种强迫。对于变味的道德绑架权益索取,我们必须鄙而视之,道德是人的行为准则,我们不能用道德去绑架某个人履行法律义务。有时候不是道德不道德的问题,而是我们盲目追求道德的同时偏离了道德的本意。让所谓的“伪道德”引导无知的大众去谴责本该没有的道德情怀。将道德层面的问题用法律手段处置,既违背立法的精神,更面临“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最终必然把法律套牢。既然所立之法本身就“先天不足”,一旦贸然推出,出现大量的“违法”现象几乎是必然的。倘若“违法必究”,该会有多少人成为“罪人”;要是“法不责众”,那又将置法规于尴尬境地,损害法律的尊严。
南宁市为公交立法初衷虽好,但“让座”与否始终是个道德层面的问题,依靠的是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的进步以及个人道德自觉的发展。用法治的思维去解决道德问题很难把握尺度,容易顾此失彼,在实施中会面临难以操作的尴尬。法律绑架道德,不但解决不了道德危机而且还会给法律的施行蒙上一层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