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待当事人中得知,许多人刚涉及到打官司的事情并不了解多少,一些案件当事人当收到法院要求其前来调解的通知时,难免会发出一些惊讶,生出一些疑惑:法院办理案件不是判决吗?或者是裁定吗?法院的工作怎么还会有调解呢?法院调解结果有法律效力吗?他们对法院的调解工作茫然不解,或者是一知半解,有着一连串的疑问。就连我这个法律专业出生的人,在得知法院的绩效考评对调解率也有很高的要求时,我也是有些不解。在平常人眼里,法院处理案件应该是依法判决或者裁定结案,怎么还会有调解结案?其实,就连部分刑事案件都可以和解结案,民事案件自然可以调解结案。
不过,我的疑惑在一位资深的老法官那里找到了答案。这位老法官曾告诉我,如果当事人打官司到法院来,法官墨守成规的按照法律条文来采纳当事人的证据来判决或者裁定,这样做虽然工作效率高,但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达不到法律效果,还会引起一些当事人的不断上访,有损于司法机关的形象。法院办案要的不止是公平公正,还要有良好的社会法律效果。如离婚纠纷,如果能调解和好,法官的调解工作就是使一个即将破碎的家庭重新修补起来的裁缝,双方会因此次不和而更加珍惜对方,重新营造一个美好的家园,孩子也将不会为失去任何一方而痛苦。如相邻纠纷的案件,如果能以调解方式解决好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不仅能消除双方的心结,还能让当事人重归和好。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好老邻居就如亲人一样,有事可以互相帮忙,彼此照顾。
老法官还告诉我,有的案件不止需要一两次调解,甚至需要五六次进行调解,有时甚至刮风下雨的晚上办案人员也到当事人家中进行调解,他们的付出都是为了打开当事人的心结,彻底消除矛盾。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啊,能化解双方的矛盾,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是我们作为法官最大的骄傲,同时,这也才能真正体现法院为当事人着想,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宗旨。
不管是对当事人还是对法院来说,调解结案都是一个完美的结果,既能解决当事人的心结,又达到一种良好的法律效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可以说是一种“双赢”。但也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自由处分权,只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调解以当事人双方的自愿为前提条件,双方互相谅解,寻求平衡,和平解决纠纷,这也是体现法院的“天平”永远处于平衡状态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