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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未成年人非监禁刑执行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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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银小梅  发布时间:2016-02-19 13:42:18 打印 字号: | |

内容摘要:农村留守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过早地脱离了父母的关爱和教育,缺乏父母在价值观念和思想认识方面的正确引导。从近年以来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情况来看,留守未成年人的犯罪率逐年升高,违法犯罪现状令人堪忧,其中一半以上的属于再犯的情况,中学生、高中生或者初中辍学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增加,从案件类型上来看,主要是有性侵害、侵财类、故意伤害类、教唆犯罪、群体性事件,这与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成长、生活环境、心理状态有很大的关系。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但是对于农村留守的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的执行情况堪忧,由谁来进行监管教育,进行心理开导,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判处缓刑之后,实际还是处于无人监管的放任状态,导致其再犯的可能性极大。如何才能更好的将对这部分人群的非监禁刑执行到位,防止其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及时挽救其误入歧途之后的回归社会,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中所探讨的非监禁刑限于缓刑的执行情况。全文共6647字。

 

关键词: 农村  留守未成年人  刑事审判

案例一: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6月30日在浙江省东阳市因故意伤害罪被东阳市人民法院以(2013)东刑初字第1590号判决书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8月30日止,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寻衅滋事罪,被资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另查被告人陈某在2011年6月至2014年8月18日有多起违法犯罪记录:即2011年6月14日在资源县城北派出所辖区因盗窃被治安拘留五日不执行的处罚;2012年6月28日在广西北海市涉嫌抢夺罪案一起;2014年2月28日在广西资源县大合派出所辖区涉嫌寻衅滋事案一起。被告人陈某为留守未成年人,其父母平时在外务工,对其管教不力,缺乏正确的引导,以致于走上犯罪道路。

案例二: 被告人李某(女),于2013年8月26日被资源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0月28日刑罚执行完毕,2014年4月被告人李某又开始偷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于2014年8月26日被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七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4年10月21日刑罚执行完毕,2015年年初,被告人李某又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现羁押在看守所。经查,被告人李某长期与父母分开,初中毕业后一直无业,父母缺乏对其进行正确的心理引导,使其养成了偷窃的习惯。

一、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最近新闻上所报道的几起农村留守儿童死亡案件,刺痛了我们社会的心,校园里一群学生殴打同学,其中不乏是留守未成年人所为,无数个令人瞠目的案例在警醒着社会,对于这一弱势的群体需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关注。未成年人发展权是法律赋予的,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在社会化过程中得以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我们泱泱大国中,有还有很多这类从小就是在村口守望着能看见熟悉的身影的孩子们,他们从小都没有父母的陪伴,更不要说能在父母怀里一天天成长的机会,未成年人成长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特别是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极易侵害,同时,由于监管教育的不足,其自身也很容易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走上犯罪之路。来自全国妇联的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5月,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已达6102.55万,其中独居留守儿童已达205.7万,这是一个庞大的数据,每年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都有所增加,农村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总人口中有2/3之多。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以来,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共判处未成年犯150余万人,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14年在12个省区市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调查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虽然经过多年努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犯罪人数稳中有降但仍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研究人员对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调查,发现有35.0%的是16岁犯罪,31.2%的是15岁犯罪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所占的比例有所增加。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要高于城市,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明显要高出其他未成年人,就资源县法院的审理情况来看,作为一个只有十七万左右人口的国家级贫困县,大部分农村劳动力都外出务工,自2014年以来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案件25件,共43人,其中基本上为暴力型的犯罪,如抢劫、盗窃、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这些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长期外出务工,使得这些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管,或全住校,缺乏家庭的关爱和教育。作为一个庞大且脆弱的人群,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村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状况,将真正代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总体水平。

二、农村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原因分析

农村留守未成年人问题是伴随农村劳动力转移而产生的新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大社会“痼疾”。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关爱农村留守孩子,关系到农村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也是保障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基本在县级的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大部分都是农村留守未成年被告人,一些是初中辍学后跟随父母外出打工,父母忙于挣钱而无心监管,一些是父母长期在外打工无法进行监管,一些是因父母离异,孩子心理上受到打击,双方缺乏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关爱,以致于走上歧途。在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发现,很多未成年被告人往往是因为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而大动干戈,即使是在已经被司法机关判过刑期,或处于缓刑考验期内,依然无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置若罔闻,父母基本上都只顾赚钱,认为给予经济支持已经是捉襟见肘,没法再分出多余的心力来进行监管,把所有的监管责任都托付给学校,但是在校园里,学校的监管也相当有限。结果就时常导致社会给了未成年被告人机会,而其总是不断再犯,走上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具有未成年人这一特定时期、特定群体的个性,同时是我国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各种消极因素和社会矛盾共同作用的综合反映。农村未成年人犯罪趋于增多,除了未成年人本身的身心特点外,也是农村未成年人外在环境,即家庭、学校、社会原因的共同结果:

一是自身原因。农村未成年人自我控制意识薄弱和心理上不成熟行为习惯较差,心理容易出现偏差,大多数留守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存在一些不良生活习惯,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父母关爱,容易产生孤独感和心理失衡,出现逆反心理、怨恨情绪农村未成年人相对城市未成年人而言有着不同的心理特征,如自卑心理、盲目崇拜心理、享乐心理等,在这些心理作用下,往往表现为爱慕虚荣、喜欢攀比,为达到目的,常常不计后果

二是家庭环境教育的不足。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和管理观念对子女思想观念的形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家庭教育是伴随孩子的终身教育,将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行为、心理健康、人格与智力发展,当前离婚、单亲等结构残缺型家庭增多,未成年子女深受父母婚姻关系破裂的影响,加之家庭冲突及其成员间的紧张关系,易造成未成年子女心理障碍和性格缺失,且离异家庭父母对子女的监管不力,与子女的沟通严重缺乏。

三是实际监管人监护管理不够。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缺少亲情关怀和应有的家庭教育,这些未成年人一般由祖辈或其他亲朋好友作为留守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人,这些监护人群年老体弱、文化程度低、农活负担重,他们天天忙于农活,根本就无暇监管孩子,忽视对孩子身心健康和人格塑造,造成留守未成年人道德教育的缺失导致留守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例较高。

四是学校教育和管理不到位。外出务工人员往往将留守子女的教育寄望于学校,而学校由于学生多,教学任务重,教师精力不足,对留守未成年人的心理关爱难以顾及,难以为留守学生提供个性化、针对性的教育。

五是社会管理和配套措施不健全。农村地区受经济贫困的制约,着重点放在如何摆脱贫困上面,这就导致农村地区各部门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思想教育和法制意识的宣传精力和能力有限,教育资源非常短缺,学生受教育环境和条件简陋,师资力量匮乏以及受自然地理条件的制约,农村未成年人的受教育状况不理想,由于教育薄弱,教育资源缺乏,教育观念陈旧,不能有效地弥补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关怀的不足。

六是社会消极因素不理想。社会风气和观念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重要作用,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处于未成形状态,极易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和社会整体价值观的引导,一些娱乐场所管理失控,对缺少亲情关爱、性格孤僻、苦闷无聊的留守未成年人具有相当的腐蚀性和诱惑力,极易对农村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观念造成负面冲击,结交社会闲散人群更易沾染不良习气当前社会就业压力大,大学毕业生就业日趋困难,农村普遍存在读书无用的观念,这种轻视文化教育的观念和风气,对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树立产生不良导向作用。

三、农村未成年人非监禁刑执行现状

博登海默认为,法律“对于基本权利的承认,可能只是提供了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形式机会,而非实际机会”。我国农村青少年发展的现状表明,农村青少年在身体、心理及接受教育诸方面的发展与城市青少年存在显著差距,形成了未成年人发展中的实际机会的不平等状态。新刑诉法颁布实施,对犯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有了新的明确规定,体现了国家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理念,彰显了对青少年教育、挽救、慎刑恤罚等良法价值,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司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农村地区由于其与城市地区经济、文化条件的差异,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渐突出,如何抑制、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及我国社会的安全稳定。我国长期处于典型的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农村存在与城市生产生活方式、经济发展、文化观念、教育条件等诸多方面的巨大差异,加之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地区面临多元思想理念和价值观的冲击,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呈现自身的特点,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社区矫正基本架空,效果甚微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犯罪未成年人,促使其改过自新。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农村地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并没有实质性开展,社区矫正成为无内容的空壳。一方面,被判处缓刑等非监禁刑的犯罪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期间并不能真正得到对其行为的矫治相对其本人的教育和改造,社区矫正流于形式,其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社区矫正刑罚的属性没有体现,反而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教育过于松散和放任,不可避免地出现脱管、漏管的情况,不利于服刑人员认识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改过自新。另一方面,对社区服刑未成年人的帮教没有落到实处,社区服刑的未成年人面临进入原学校学习、融入社区的问题。同时,服刑期满的犯罪未成年人在离开监禁场所后,面临严重的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问题。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歧视和偏见严重影响其获得平等的就学和就业机会。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在对未成年人释放后的安置上和对服刑未成年人的帮扶上缺乏系统、具体的措施和方法。

(二)监管教育不力,再犯可能性大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旨在最大限度的进行挽救,但是由于这些未成年被告人在被判处非监禁刑之后,一方面家长对其监管时常是有心无力,村委的帮教监管也经常名存实亡,司法力量也有限,造成的现实状况是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无法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时甚至认为判处缓刑要一直到司法所报道被监管还不如被执行实行能快点得到自由,如未成年人陈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我们进行回访中了解到,其父母都外出打工,其跟随姐夫在饭店打工,同案犯同样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监禁刑,在情况了解的过程中发现,陈某认为这样被限制自由的刑罚还不如其他人直接被关押一年的痛快,同样的时间都已经放出来了,他本人还没有得到真正的自由。这在我们进行社区矫正回访的时候所反映的突出问题。在缓刑执行期间,没有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监管,无法使其了解到对其判处缓刑的目的和意义,也无法让其充分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无法纠正其不健康的心理状态,监管的不力使得其再走上犯罪的可能性极大。

(三)缺乏专门组织,联动机制无法常态化

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是一个社会问题,政府各机关部门均需要予以关注,不管是在教育、生活还是工作上,都需要专门的机关予以协调配合。而目前还没有专门负责对这一群体的健康发展状态予以关注的机构组织,整合各部门之间的力量,有针对性的与相关部门联系,为这些留守未成年人提供帮助,解决其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如何实现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恢复性司法

(一)拓宽司法教育触角,延伸教育广度

法院在审理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严格依法从轻、减轻判处,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审教育工作,形成“适度延伸”原则,即是以法院审判权为中心的向前和向后延伸。在审判前通过对其成长、经历、家庭、教育等情况的社会调查,分析犯罪原因,有针对性的开展庭前、庭审中、庭审后的法制教育,以实现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尤其是针对农村留守的未成年人,由于其本人或家庭成员的素质普遍较低,在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辅助监管机构功能发挥的不完善,实际处于真空状态,判了刑跟没判刑没有多少区别,无法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得不到及时的改正和监督引导,以致于轻易再走上犯罪的道路。应当使其充分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对社会的恶劣影响,同时要让其明白为何要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让其接受社会矫正的目的。

(二)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增强监管力度

在农村,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时一个突出的问题,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如果该法定代理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出庭,应当那个聘请其他符合条件的成年人到庭参加诉讼,代行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职责,对于聘请出庭的成年人,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这就需要社会和政府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关爱教育等方面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有专门的人员,且应当是有志于从事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且具有一定教育、心理、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的成年人,并给以相应的制度及福利保障,以防止该制度流于形式。对判处非监禁刑的留守未成年被告人,作为监管机关的检察院、司法所,应定期考察,并联合留守未成年被告人家庭、所在学校或村(居)委会配合共同帮教,做好留守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工作。但如果被判处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罚的留守未成年被告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违反所应遵守的义务,有再犯罪倾向时,检察机关应及时提请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防止留守未成年被告人因收监不及时而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设立少年保护组织,整合各方监管力量

每个法院都设置有未成年人审判庭,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官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相关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整合社会及政府的力量,形成有效协作机制。针对不同留守未成年人群体进行分类,从年龄大小,所处的教育阶段,是否有过违法犯罪记录等进行分类,结合各部门,如教育局、司法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民政局、团委、妇联等,分工协作,相互联系,就未成年被告人的就学就业,帮教改造问题协作配合,建立留守未成年人个人档案,及时与未成年人家长联系沟通,开展家庭教育服务,纠正家庭教育误区,为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健康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于经过法院判决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问题十分重要,如果监管不力,保护不当,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尤其是对于农村未成年人来说,父母长期不在身边,村委及当地司法所的监管毕竟十分有限,精力也不足,也不如在城区里可能会有一些热心未成年人公益事业的人员进行辅助监管。作为一个应当多受到关心和关注的若是群体,应当有社会成立一个未成年人的保护组织,不仅为未成年人提供一安全的学习和就业场所,还要借助各种媒体的力量进行法制宣传,倡导积极的生活方式,及时发现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定期为其提供心理辅导,与学校建立帮教联系,督促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努力,逐渐改变其价值观的偏差,从而减少再犯罪的可能。

(四)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家庭教育意识

坚持以少年审判庭为主导,形成定期到学校、村落开展法制课堂,不只是针对未成年人,还要加强对家长的教育,倡导和鼓励各级妇联组织、共青团组织、各地教育管理机构和学校,通过举办“家长学校”等形式,帮助家长提高家庭教育能力,提高家长自身素质,使家长正确认识家庭教育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学习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以身作则,强化家庭教育功能,重视家庭教育。

 

 

参考文献:

1、冯倩:《给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多一份关爱——关于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现状及预防》,载自《法治与社会》2014年第6期。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王彦才:《当前农村义务教育的调查与思考》,《当代教育论坛》2006年第2期。

4、余鲲《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成因及对策刍议》,载自《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详见(2015)资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详见(2013)资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2014)资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戴秀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报告》,于2015年7月19日访问http://wenku.baidu.com/view/6694c821192e45361066f5b2.html

 

转引王彦才:《当前农村义务教育的调查与思考》,《当代教育论坛》2006年第2期.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谢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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