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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能否保卫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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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茜  发布时间:2016-03-22 16:06:0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持续上升的离婚率导致夫妻之间对婚姻的不安全感不断飙升,渴望保卫婚姻的夫妻签订了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出于相互忠诚的要求,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现如今许多夫妻想通过协议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夫妻关系的忠实性,使得以权力丧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夫妻忠诚协议”成为一种“时髦”。

“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效力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但法律界对此仍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与定论。人民法院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案件的裁判理由和结果各异,几乎雷同的案情也有不同的处理。如20128月江西赣县人民法院判令男方因违反“忠诚协议”中的两则条款,判决两人离婚,丈夫赔偿妻子精神抚慰金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又如青岛市市北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忠诚协议”属于一种道德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二人离婚,驳回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违约金30万元及空床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

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不仅是道德方面的义务,也是法律上应承担的义务。因此,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分清情况来加以区别对待。第一,夫妻双方约定如果一方出轨或违反忠诚义务,其中一方无条件放弃所有共同财产,根据夫妻双方有权处理其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该协议符合法律精神,符合婚姻法的本意,只要夫妻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出现了《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情形,那么这种约定即是有效的。可以受《婚姻法》的调整,法院应当支持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第二,如果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若一方有外遇,则赔偿若干万元损失费”、“若违反忠诚协议,愿赔偿另一方若干万元损失费”或支付所谓的“空床费”等,这些都属于道德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三,若夫妻忠实协议中约定“一方在婚姻期间内由于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发生婚外情,令对方名誉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名誉损失费若干元”,如果不是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请求的赔偿并不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请求损害赔偿的要件但却符合一般人身权益侵权要件。在这种情形下,双方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可以作为法院判决赔偿金额的参考依据,法律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相互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观之,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应区分各种情形进行具体分析和评判,法律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法律的适用必须依据其所规范和调整的范围进行规定,而不能超越法律去调整或过分干预夫妻双方在道德层面上产生的问题。

来源:柳城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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