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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法院分析因土地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的特点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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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秋华  发布时间:2016-04-07 09:34:0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因土地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仅2015年至20163月就受理了17件,共44人,极大的影响了新农村的建设和农村社会的稳定。该类刑事案件呈现如下特点:一是涉及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1229人)、故意毁坏财物罪(39人)、破坏生产经营罪(15人)、妨碍公务罪(11件);二是个案中被告人人数为多人的案件增加明显,2015年至今,被告人人数在三人以上的有734人,其中有3个案件是村民集体通过开会讨论商量进而做出的毁坏财物或故意伤害的行为;三是以个人土地权利纠纷为主,但是也出现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纠纷;四是被告人文化水平低,年纪偏大,50岁以上者居多。

因土地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土地经济利益的驱动,随着土地开发利用的力度增加以及国家征收征用土地政策的降临,使得一些原本撂荒的土地突然成了“香饽饽”。二是部分土地权属不明确。一方面,不同时期所发的证书效力存在冲突,导致同一块土地上有两个不同时期的证书存在,另一方面,有些自留地又没有经过相关机关的确权。三是有些土地权属明确,但是土地权属与长期保留的耕作习惯不相符,导致长期在土地上耕作的一方在丧失了土地使用权后仍然不愿意退出土地的使用,由此与土地权人发生冲突。四是对土地征收补偿金额不满意,进而通过破坏土地建筑物等措施表达诉求。五是相邻土地界限不是固定不变的分界线,容易人为变动,相邻一方移动分界线,由此另外一方认为其权利受到影响,双方由此发生冲突。

对此,柳城法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对于一些土地权属不清楚,不明确的,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土地权属明确。防止纠纷出现;二是土地权属明确的,要加强土地相关政策宣传,让农民理解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土地征收政策以及当前政府对土地的新政策,避免因不理解政策引发矛盾;三是在纠纷出现之后要增加多种渠道调解,基层政府调处办、当地司法所、村委村干部应积极介入,参与调解矛盾,合理解决农民土地纠纷,避免农民走极端;四是如果矛盾不可调和,也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确权、行政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权利,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农民因土地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时,要做到案结事了,避免在案件审结以后引发更大的冲突。

来源:柳城法院
责任编辑:谢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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