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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保县原教育局局长李常安案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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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华扬 卢芯  发布时间:2016-08-04 08:27:57 打印 字号: | |
  2016年7月25日下午16时,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对百色市德保县原教育局局长李常安犯受贿罪、行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分别判处李常安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7万元,待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款106.2万元,依法继续追缴,并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常安利用担任百色市德保县教育局局长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的贿赂款共计413.2万元人民币。同时,被告人李常安还于2011年至2014年间,为了保住其德保县教育局局长的职位不变,先后在南宁、百色及德保县等地分6次行贿给时任德保县县委书记谢德强人民币共80万元和200克金条一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常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13.2万元及200克金条一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常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80万元和200克黄金金条一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李常安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常安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情节严重。案发后,被告人李常安如实供述其受贿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常安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常安犯罪所得赃款大部分已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李常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田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赵华扬 卢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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