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纵观世界各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基本达成的共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个社会问题,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措施和少年司法制度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实现其追求目标。少年审判作为少年司法制度体系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要实现其工作原则和方针,人民法院也必须加强与其他政法、教育、公益组织等多方的沟通协作。从这个意义上说,少年审判也是协作司法。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在改革进程中,非常重视从制度上和实践上积极探索少年审判的协调机制,但也存在各自为政、重视程度不平衡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专章,使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在立法体例上相对独立,丰富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为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惩治、教育和预防一体化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工作机制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
一、少年审判协同司法的立法规制
为了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加强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我国采取了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实行综合治理。这一原则在以下几方面均有体现:
一是我国参与的国际公约。在我国参与的有关保护未成人的国际公约多次提到少年司法的协作性。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1.3点提出“应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员及其他社区团体以及学校和其他社区机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即《利雅得准则》)第三部分“总的预防”提出:“国家、州省和地方政府之间开展密切的跨学科合作,吸收私营部门、所针对社区的公民代表、劳工、儿童保育、卫生教育、社会、执法、司法机关等部门参加,采取协调一致共同行动防止少年违法和犯罪行为。”;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中也多处提到协作司法,如在其“具体目标”中提到的“应采取适当的步骤,在逮捕前、审判前、审判和审判后阶段全国范围都可采用广泛的各种替代和教育措施,以防止重犯并促进儿童罪犯在社会中改过自新。”
二是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如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思想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更有效地引导未成年人的思想,规范他们的行为。”“各级宣传、教育、文化、体育、科技、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民政、公安、海关、财政、税务等部门,共青团和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要结合业务工作,发挥各自优势,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此文件下发后,多省市制定本地贯彻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于1991年就联合下文出台《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为了进一步贯彻对违法犯罪少年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各部门应加强互相间的联系,并逐步建立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相应机构,使各个环节相互衔接起来,以加强对少年犯罪的治理和防范工作。”
三是以法律形式确定。如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 年修正) 该法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方面,都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作了具体的规定,旨在尽力创造条件,确保未成年人能在社会上过有意义的生活,并在其一生中最易沾染不良行为的时期,使其成长和受教育的过程尽可能不受犯罪和不法行为的影响。
四是刑事诉讼法中也有体现。2012年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在新增的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明确了未成年刑事诉讼中社会调查、分案审理、合适成年人到场等制度,均体现了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的协同性。
二、少年审判协作司法的运行现状
近来,我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围绕落实加强和改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以及预防未成年犯罪,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为中心,延伸拓展审判职能,多种举措推进少年审判协同司法,积极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参加专项机构小组。尽管最高法院并不属于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但该领导小组在2008年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后,各级法院作为本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充分发挥其专业化优势,通过以案说法、进校普法等形式,积极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在其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参加专项联席会议制度。为解决各部门开展青少年工作中对接不畅的问题,我区各地法院与妇联、团委、工会、关公委等部门或组织成立了多种联席会议制度。如在广西玉林市玉州人民法院的牵头下,在该院召开轻罪失足未成年人帮教联席会议,该市第一看守所、检察、法院、司法局、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社区等部门干部以及人民陪审员、爱心企业家、心理疏导师、玉林师院青年志愿者代表等参加了会议。陆川法院联公安、检察、司法、妇联、教育局等10多个部门召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联席会。鹿寨县法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精神,推动少审工作持续开展,联合多部门召开了“贯彻新刑诉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联席会”。2013年到目前已经开展了3次会议。
(三)联合协调开展专项工作。全区各级法院在上级法院的部署或结合本地具体的特点,与其他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开展多项活动预防青少年犯罪或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一是与教育部门、团委、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开展进校普法宣传活动。二是与监狱、自愿者团体等开展回访帮教、心理辅导;如鱼峰区法院与柳州市心理咨询协会合作,成立广西柳州市首家少年审判心理咨询师工作室聘任心理咨询师轮班实施心理辅导,加强与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心灵沟通,解除他们沉重的心理枷锁,加快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步伐。三是与社区组织、工商联合会、企业等做好劳动技能培训或就业安置等工作。如玉州区有100多名少年犯回归社区矫正,缓刑少年犯中43名重返校园继续学习,2人考上了中等职业学校, 1人考上了高等院校, 50人在法官帮助下继续就业。
(四)联合下文开展对接协调。为明确职责,保障对接工作落实到位,各地法院在联席会、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还就未成年犯罪预防和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等问题联合下发了对接协调文件。如陆川县法院联合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妇联等10个部门制定了《陆川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玉州区法院联合检察院下发《玉州区法院、玉州区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实行分案起诉分案审理的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
三、少年审判协作司法优势和成效
为考察社会各界对少年审判协作司法态度,我院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相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调研,尽管调研范围和调研对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仍然可以从中了解群众、党政部门、群体工作人员、中小学生对少年审判协作司法的认识和态度。
(一)对少年审判协作司法工作认识情况。为考察社会各界对少年审判的审理对象、审理方式、工作特点等内容的认识,我们分别在鹿寨县部分中小学发放调查问卷和与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座谈访问等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少年审判的知晓程度。
我们在中小学校发放的问卷数为260份,回收有效问卷246份,其中对未成年被告人审理程序认为不了解54.88%;了解一些(听说过或见过)25.58%;很熟悉21.54%。(图表1)中小学生的认知水平限制决定了他们大多数人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认识不足,但通过近年来的进校普法,开展“模拟法庭”等生动的普法方式进校宣传,也有相当多的一部学生对少年审判相关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调研组另外与公安、检察、司法、团委、妇联、工会等20多个部门人员进行访谈,90%以上人员表示相当熟悉。
不了解 135票 54.88%
了解一些 58票 23.58%
很熟悉 53票 21.54%
图表 1:中小学生对少年审判工作知晓情况表
在知晓方式上,通过法制讲课、专题宣传板报、模拟法庭、宣传资料等四种方式是中小学生获得对少年审判工作信息的主要途径(见图表2),可见近年来通过法官担任法制副校长、进校普法宣传、模拟法庭等方式,加强对少年审判工作的宣传,提高中小学生的法律知识起到了良好促进作用。而与相关部门人员交流,其了解的主要方式是业务往来和新闻媒体等方式。
法律咨询 34票 7.01%
法制讲课 149票 30.72%
观看板报 120票 24.74%
接收资料 71票 14.64%
模拟法庭 85票 17.53%
其他 26票 5.36%
图表 2:中小学生对少年审判工作知晓途径情况表
(二)对少年审判协作司法作用评价情况。问卷中,调研组设置了“法院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作”、“少年审判协作司法有哪些作用”进行调研。对前一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其结果不言而喻,95%以上的中小学生和党政部门人员均持肯定的态度,被调查者认为主要有效果明显、节约资源、方式灵活等作用。
没有作用 10 4.1%
效果明显 74 30.1%
节约资源 88 35.6%
方式灵活 74 30.2%
图表 3:中小学生对少年审判协作司法作用评价表
(三)对少年审判协作司法提供需求情况。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中小学生最迫切了解的是如何做好防抢防盗防骗,占32.26%;其次是什么是违法行为25.16%;再次是权益受到侵害如何维权的,占23.87%。在与相关部门人员沟通交流中,了解到他们最需要法院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如在访谈某乡镇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时候,她提出的“如果被矫正人员(未成年人服刑人员)不服从管教,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希望法院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指导;社区工作人员对调解离婚纠纷中一些财产处理、子女抚养费承担等方面的知识还比较缺乏,希望法院对其进行指导,也希望法院加强经常性沟通,共同把预防未成年犯罪,帮助失足少年尽快重返社会等工作开展好。
权益受侵害如何维权 74票 23.87%
如何做好防抢防盗防骗 100票 32.26%
哪些属违法行为 78票 25.16%
学校如何依法管理学生 43票 13.87%
其他: 15票 4.84%
图表 4:中小学生对少年审判协作司法提供需求情况表
(四)认为少年审判协作司法存在问题情况。此问题的调研主要通过走访与少年审判衔接相关部门、正在或曾经在少年审判工作岗位上工作过法官等人员。主要提出宣传力度不够、指导不到位、衔接不畅、缺乏经费人力物力保障等问题,以下,还专门作叙述。
四、少年审判协作司法存在的问题
1984 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从最初的刑事案件合议庭发展为独立建制的刑事或综合审判庭。据最高法2014年11月召开的全国法院少年法庭三十年座谈会暨第三届少年审判论坛上通报的数据,全国法院共设有少年法庭、合议庭、少年刑事审判庭及综合审判庭等各种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机构 4502 个,法官 7200人。少年审判工作发展迅速,全国多地法院积极探索,摸索了不同的工作模式和协作司法模式。调研组根据收集的各地法院实践资料和本院工作实践,总结存在的以下不足。
(一)对少年审判工作理念不统一。各地少年审判工作发展水平不平衡,在我区推行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制度还处于试点和探索阶段。在法院内外,对少年审判工作的重视程度也不统一,多数地方少年审判还是法院“一家独唱”的局面。在我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目前也没有设立专门负责从事未成年人诉讼的机构或专职人员,难以实现办案人员专业化,“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措施也难以实施。一些公诉人员对少审法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诉诉讼案件中,开展社会调查、法庭教育等工作也不理解和配合,难以实现少年审判“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方针。
(二)少年审判工作开展持续性差。如上所述,不仅其他政法机关缺乏办理未成年人诉讼的专职人员,目前我县法院也没有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少审人员岗位不固定,且要兼职其他较多的普通类刑事案件,加上案件审限的严格限制,少审人员没有过多的精力投入到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业务指导工作中。造成少审工作开展不顺畅。
(三)相关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目前,我县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来具体协调各单位的协作和配合工作。职能部门单位对未成年人的工作不够重视,一些单位仅仅把其当做辅助类的工作,多数“各自为政”,对法院的工作不理解,法院无法与其建立常态化的联席制度,仅能在一些个案进行联席,效率低下,效果也不明显。
(四)缺乏有力的保障机制。尽管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设立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但其对少年司法良性发展还缺乏系统保障。在规则系统方面,主要表现为缺乏独立的完善的少年司法法律体系,立法落后于司法实践需要,与社会现实的需要不相适应;在组织机构方面,未成年人司法专门机构尚不健全,目前还缺乏专门性的少年警察机构、少年检察机构、少年审判机构、少年矫正机构、少年律师机构等。
五、推动少年审判协作司法对策和构想
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还需要继续探索、健全和完善,尤其是我区法院的少年审判还需学习先进地区法院的工作经验,针对存在问题,结合本地特点,做好少年审判协作司法,推动少年审判工作打开新的局面。
一是建立专门少年审判机构。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区别与成年人适用的法律规制和审理程序。建立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可以整合所有司法资源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完整的司法保护的完整建构。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实践证明,这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设立专门的少年法庭也有利于少审法官脱离大量繁重的普通刑事案件审理工作,集中精力审理好未成年案件,落实新刑诉法精神,加强协调,参与社会调查、圆桌审判、回访帮教等工作。
二是建立少年审判和妇女儿童维权综合审判模式。目前,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主要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这样的多数的人性化的矫正措施仅施之于失足少年,对其他未成年人缺乏得力和有效的保护。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侵权事件,以及其他需要保护少年的权益之讼没有专门机构处理。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更加全面的保护。
三是从能动开展少年审判,开展综合治理。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发挥审判职能,做好职能的延伸拓展,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括审判前对未成年犯罪的预防和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庭前社会调查、心理疏导,以及判后的跟踪回访、帮扶教育、社区矫正等。通过与公安、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及团市委等未成年人保护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建,逐步形成了“司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体系构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