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究 > 改革调研
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问题研究
分享到:
作者:何凤英  发布时间:2016-06-05 15:43:11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趋严重,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三大公害之一,引起了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关问题的关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从宽处罚的规定,但相关法律对从宽处罚没有具体的规定,在现实中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对未成年犯罪人贯彻从宽处罚原则,完善我国的相关司法制度,更好的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从宽处罚 

全文共7066 

主要创新观点 

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特殊的原因,有必要对其从宽处罚,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从宽处罚仍存在不少问题。本文针对从宽处罚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认为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多次犯罪的未成年人,认为有必要对其限制从宽处罚,并且通过其他非刑罚处罚的方式来进行教育和改造。明确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种类中应排除无期徒刑和财产刑的适用,同时应增加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以及放宽未成年犯罪人的缓刑适用条件,并提高管制的适用率。 

 

以下正文: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趋严重,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三大公害之一,引起了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关问题的关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从宽处罚的规定,但相关法律对从宽处罚没有具体的规定,在现实中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对未成年犯罪人贯彻从宽处罚原则,完善我国的相关司法制度,更好的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从宽处罚 

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特殊的原因,有必要对其从宽处罚,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从宽处罚及存在问题,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处罚制度,希望对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有所帮助。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以崇左市之前的统计为例,2009年至2013年,全市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69547人。 

表一:崇左市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单位:件/人) 

 

年度     案件情况 

案件总数 

总人数 

未成人共同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 

适用非监禁刑人数 

案件数 

人数 

共同犯罪比率%

本地户籍 

在犯罪总人数中的比%

外地户籍 

在犯罪总人数中的比%

本地户籍 

外地户籍 

与犯罪总人数比%

2009

86

137

18

33

0.21

119

0.87

18

0.13

28

4

0.23

2010

99

126

12

27

0.12

110

0.87

16

0.13

44

5

0.39

2011

66

96

14

35

0.21

84

0.88

12

0.13

27

3

0.31

2012

53

89

23

46

0.43

82

0.92

7

0.08

27

1

0.31

2013

65

99

26

58

0.40

86

0.87

13

0.13

25

1

0.27

合计 

369

547

93

199

 

481

 

66

 

151

14

 

 

表二:崇左市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单位:件) 

 

 

 

 

 

 

 

 

 

 

 

 

 

 

 

 

 

 

 

 

 

 

 

 

 

 

 

 

 

 

 

 

 

 

 

 

 

 

 

 

 

 

 

 

 

 

 

 

 

 

 

 

 

 

 

 

 

 

 

 

 

 

 

 

 

 

 

 

 

 

 

 

 

 

 

 

 

 

 

 

 

 

 

 

 

 

 

 

 

 

 

 

 

 

 

 

 

 

 

 

 

 

 

 

 

 

 

 

 

 

 

 

 

 

 

 

 

 

 

 

 

 

 

 

 

 

 

 

 

 

 

 

 

 

 

 

 

 

 

 

 

 

 

 

 

 

 

 

 

 

 

 

 

 

 

 

 

 

 

 

 

 

 

 

 

 

 

 

 

 

 

 

 

 

 

犯罪类型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合计

故意伤害

25

37

20

19

15

 

 

116

抢劫

25

28

5

22

15

15

105

盗窃

20

19

14

8

12

73

抢夺

10

6

4

4

5

29

强奸

4

3

1

2

4

14

强制猥亵妇女

0

0

0

4

1

5

交通肇事

1

1

1

0

1

4

涉毒品

 

1

2

1

6

10

其他

1

4

2

0

6

13

合计

86

99

66

53

65

369

表三:崇左市法院未成年人犯罪身份情况(单位:人)

年度身份

生效判决被告人

     

作案时年龄

           

 

工 人

农 民

 

无业人员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

文 盲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大专以上

 

在 校

辍 学

 
 
 
 
 
 

2009

 

137

47

12

38

40

23

114

20

117

 

2010

 

126

75

9

7

35

17

109

13

110

3

 

2011

 

96

1

56

11

28

13

83

16

74

6

 

2012

 

89

43

16

3

27

12

77

14

67

8

 

2013

 

99

32

 

7

10

50

15

84

11

86

2

 

       

 

547

1

253

55

58

180

80

467

74

454

19

 

 

表四:崇左市未成年人量刑情况表   (单位:人)

年度    量刑

十年以上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缓刑、管制

免于刑事处罚

单处罚金

2009

1

2

102

30

2

2010

0

4

73

49

2011

1

8

57

 

29

1

2012

0

5

56

25

3

2013

0

13

59

27

总计

2

32

347

160

0

6

 

从上述列表中,我们不难看出,未成年人犯罪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是暴力型犯罪日趋突出。五年来审结的369件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故意伤害116件,抢劫、抢夺134件,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件数的70%。

二是侵财型犯罪居高不下。侵财性犯罪所占比例较高,盗窃、抢劫等侵财性犯罪案件共计207件,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56%。

    三是结伙犯罪倾向明显。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99件。结伙作案人数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36.38%。  

    四是在校生犯罪率上升。上述涉案547名未成年人中,在校学生55人,占总人数的10.05%。是当前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未成年在校学生与校外犯罪少年互相勾结实施暴力犯罪的现象突出。过去办理的案件,在校生犯罪主要在校门之外,而现在,校园内的暴力犯罪则时有发生。

五是失学未成年人成犯罪主要群体。虽然未成年人被告人大多接受初中以上教育程度,但农村失学及城镇无业少年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群体。

六是重刑适用率低,非监禁刑适用率有所提高。在547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判处非监禁刑166人,占总人数的30.35%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轻刑的增加和非监禁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充满了人性化的关怀和教育。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个体方面原因

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生理和心理都未完全发育成熟,渴望接触新鲜事物,但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还不够强,意志力还比较薄弱,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侵袭。因此,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家庭方面的原因

家庭教育在一个人的成长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教育环境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我们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大多数的未成年人都是成长于“问题家庭”。有的家庭把教育的责任全推给学校和老师,只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对孩子的心理不闻不问。有的家庭结构不完整,有的父母忙于生计,这类家庭对孩子的关爱不足、监管不到位,使得孩子容易迷失方向,极易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容易出现问题,甚至犯罪。

(三)学校方面的原因

从上述列表中,我们看出,初中文化阶段的未成年人占所有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大多数,这个阶段的学生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学校中度过,学校的教育至关重要,如果学校教育存在缺陷,就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现在我国的学校基本上都是重视升学率,一味的追求学生的成绩,而忽视了对学生的德育教育。(1)对于成绩差、出现“问题”的学生,老师们往往缺乏足够的耐心去进行教育和帮助,容易使得这类学生对学习失去信心,不愿或不得不流入社会。未成年人一旦过早进入社会,结交到一些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将有可能被引向犯罪。

(四)社会方面的原因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社会,每个人都会受到这个大环境的影响。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由于生理和心理都未发育成熟,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都不够高,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容易被社会上的负面能量引向犯罪深渊。首先,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贫富分化明显,“拜金主义”的价值观冲击着未成年人,扭曲了未成年人尚未成型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使得未成年人追求物质刺激而不惜铤而走险,走向犯罪。其次,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媒体、网络、娱乐场所等对不良信息文化的传播对未成年人起着示范和影响。

三、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生理和心理都未发育成熟,认知能力较成年人差,不够理智,意志不够坚强,一旦遇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容易感情冲动,极易受到诱惑。基于未成年人有着与成年人不一样的身心特征,他们容易被改造,可塑性大,应该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走出误区,而不能将他们推向对立面。正处在青春期的未成年人,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爱和帮助,要对他们加以引导,使他们远离犯罪。

为了能够有效地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应该受到法律和社会的特殊保护和优于成年人的待遇,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应与成年人有着明显的区别。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既不能不给予任何惩罚,又不能与成年人一样的同等惩罚,应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从客观上来作出有别于成年人的处罚原则和制度。正是基于这些,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当从宽处罚的原则。

四、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特别规定有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第六十五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我们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段,即: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死刑。“不满十八周岁”是以犯罪时为准,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已满18周岁,也是不能适用死刑。(2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

五、从宽处罚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都必须从宽处理,不允许有例外。所谓的“应当”应理解为“必须”、“一律”。所谓“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规定,就是在法定刑幅度内相比较成年人从轻进行处罚。所谓“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刑的刑罚。比如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就应当判处低于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

(一)从宽处罚的条件和程度难以确定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时按照“必轻或者必减”的从宽处罚原则,但在多种多样的案件中情况往往不相同,何种情况下从轻,何种情况下减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由审判人员自由裁量,造成各地审理类似案件的差异过大。

(二)对多次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从宽处罚是否还有现实意义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目的就是要挽救及保护未成年人,但是未成年人本来法律意识就很薄弱,对其从宽处罚反而使一些未成年人没有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刑罚的威慑力,从而在心理上对法律没有产生畏惧感,极有可能再次铤而走险,无所畏惧的再次触犯刑法。例如笔者审理的被告人甘某盗窃案,甘某是第三次犯罪,三次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第二次因盗窃罪被判刑后刚释放又继续重操旧业,因为其是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只能是从轻处罚。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需判处财产刑

对于财产刑,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并未作特别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现实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处财产刑,都是看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是否愿意代为缴纳。经济能力强的家庭一般出于为了能使犯罪的未成年人尽可能的从轻减轻处罚而积极的代为缴纳罚金,但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家庭都是经济基础较差的,要么没有能力,要么代为缴纳后陷入更贫穷的境地。

(四)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处无期徒刑时如何贯彻从宽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有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从宽处罚的原则,无期徒刑虽没有死刑情节严重,但对于心理和生理都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处以无期徒刑过于严重,与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刑罚原则不相符合。但也有观点认为,刑法只表明了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并没有明确表明对未成年人不得判处无期徒刑。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且我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并不是意味着就终身被监禁,表现好的罪犯可以通过减刑或者假释提前被释放。

(五)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如何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率

我国《刑法》规定了五种主刑,只有管制属于非监禁刑,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还比较滞后,社区矫正机构反映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不好管理和监督,实际审判中管制的适用并不多。从前述列表中,我们不难看出,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最多最普遍的还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判处短期监禁刑罚的未成年人并不能完全感受到刑法的威严和刑罚的威慑力,进入社会后容易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规定了缓刑这一非监禁刑制度,但是对未成年人的适用并没有特别的规定,没有将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条件和成年人的区别开来。

六、完善从宽处罚的对策

(一)明确从宽处罚适用的具体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构成的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不仅要考虑其年龄的差别,还要考虑其他从宽或者从严情节在案件中并存的情况。从前述列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最常见的犯罪类型大多都是量刑规范化涉及到的案件。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按照其年龄进行划分是符合现实情况的,年龄越小从轻或减轻的幅度越大,毕竟年龄越小可塑性越大。对于具有其他从宽或者从严情节的,按照量刑规范化进行量化。现实中按照量刑规范化进行量化后,对未成年人判处刑罚时如果是法定刑有下一档量刑档次的,应该对未成年人减轻处罚,而如果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档次的,应该对未成年人按照从轻来进行处罚。对于多次犯罪的未成年人,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限制从宽处罚,并且通过其他非刑罚处罚的方式来进行教育和改造。

(二)明确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种类

1、对未成年人是否适用无期徒刑应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无期徒刑的不可分割性,对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事实上没有贯彻刑法从宽处罚的原则,这样对该未成年人有失公平。笔者认为,应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

2、对于是否应对未成年人适用财产刑的问题,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是,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般都没有工作,基本上没有固定的收入,基本上没有独立的财产,对他们判处财产刑,基本上都是由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代缴。因此,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判处财产刑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

(三)增加非刑罚处罚的种类

 我国没有对未成年人的刑罚处罚种类单独作出规定,除了不适用死刑外,其他的刑罚种类和成年人的一致。《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些非刑罚处罚措施针对性不足,现实中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些措施对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所起作用有限。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比如对于需要赔偿被害人损失而没有赔偿能力的未成年人,是否裁决其进行劳动赔偿;对于没有谋生职业的未成年人是否可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或送进相关就业培训机构。

(四)放宽未成年犯罪人的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管制的适用率

缓刑是对未成年犯罪人实现非监禁化的一个重要途径。从前述列表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未成年犯罪人都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当中大多数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现实中适用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所占比例不高,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条件作出更宽松的规定。有观点提出可以采取强制缓刑制度,对判处一年以下的刑罚的未成年犯罪人,必须适用缓刑。(3)笔者赞同此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机构对拟适用缓刑的罪犯有相应的调查和评估制度及考察制度,将判处短期刑罚的未成年犯罪人交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考察、监督、教育,这样更有利于改造、挽救未成年犯罪人。

管制是对未成年犯罪人实现非监禁化的另一个重要途径,适用的对象是罪行比较轻微的犯罪人,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适用管制刑的力度,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大对判处管制刑罪犯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制度,提高管制的适用率。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少年强则国强。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已是立法及司法趋势,在刑罚措施上,我们应与时俱进,给予未成年犯罪人更多的关怀和改造的可能。

 

注释:

1)黄鹤:《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几点思考》,中国论文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用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李新、吴乐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体系之反思》,司法实务20145期。

 

 

来源:扶绥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谢智智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