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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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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覃玉珑  发布时间:2016-10-05 15:48:58 打印 字号: | |

【内容提要】  

当前,涌入法院的各类案件日益增多,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文检鉴定、财产的评估、拍卖也随之日益增多,建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成为必然,各级法院纷纷建立该机构,充分发挥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职能作用,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然而实践中,这项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有待解决和完善。本文拟通过对作者所在法院当前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如何完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提出几点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司法辅助技术 现状 问题 对策 

 

 

 

 

 

 

 

 

 

 

目 录

前言………………………………………………………3

一、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职责……………………3

二、    扶绥县法院开展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概况…………4

三、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6

(一)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6

1、鉴定、评估、拍卖活动公正监督的问题 ………6

2、对外委托效率不高……………………………… 7

3、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公司收费标准不一…… 7

(二)存上述问题的原因………………………………7

四、完善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10 

1、规范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行为………………………9

2、机构之间建立顺畅的信息交流平台………………9

3、充实《法院委托评估、拍卖、鉴定机构备选名册》(以

下简称机构备选名册),扩展专业技术科目…………10

4强对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管理和监督…10

5法院的角度加强对司法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管理…………………………………………………………12

6、切实规范司法委托的收费标准。关于收费问题,一些鉴定、评估或拍卖机构收费标准不一,引起当事人的强烈反映…………………………………………………………12

结语…………………………………………………………12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是人民法院鉴于获取、审查、确认案件中的专门技术类诉讼证据和审判、执行过程中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的现实需要,对审判活动及各项司法政务的日趋重要性而规定的一项工作职能。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知道,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是审判、执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为使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能够走上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客观、科学的证据和技术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扶绥县法院将本论文作为今年的重点学术论文之一,笔者通过对扶绥县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几点思考,由此抛砖引玉,。

一、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工作机制改革

的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调整和加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发出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并确立了该机构的职责: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稳妥有序地做好司法鉴定机构改革和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职能调整,努力开展司法技术辅助工作。2007817(桂高法转[2007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我区各级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职责:1、为本院和下级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等;2、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3、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4、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5、负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二、扶绥县法院开展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概况 

扶绥县法院于2010826日成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由该机构就司法技术辅助案件统一收案和对外委托。近五年来,各类鉴定、评估、拍卖案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其中,2011年至2015年,该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受理各类对外委托案件分别为26件、36件、30件、36件、45件(见图表1)。 

 

 

 

 

 

 
 

 

 

 

 

 

 

 



   

 

 

 

 

从统计结果来看,对外委托的业务主要以评估、拍卖、法医鉴定这几类为主,文检鉴定、工程造价次之。以扶绥县法院2015所收45件案件为例,其中评估17件,拍卖10件,法医鉴定7件,工程造价5件,文检鉴定5件,审计1件(见图表2)。 

 

 

 

 

 

   

 

 

 

 

 

 

 

 

 

 

为了确保对外司法委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几年来,扶绥县法院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制定了相关对外司法委托的规章制度,如《扶绥县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

三、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审鉴分离是对外司法委托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当今司法活动高度专业化及日渐复杂化的发展要求、也是科学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它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鉴定、评估、拍卖活动公正监督的问题

从目前的运行状况来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所开展的工作主要是保证对外委托工作程序上的依法有序运转、协调审判执行部门提交材料、交接材料等方面,但是对鉴定人(评估、拍卖人员)、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活动如何保证公正,监督管理机制、奖惩机制不明显,力度不够。因此,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在实体上的公正程度,目前主要是取决于鉴定(评估、拍卖)从业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2、对外委托效率不高

从业务庭移送材料给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再由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进行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到最后出具相关的鉴定、评估结论及拍卖情况报告,这中间的任何一个环节如果拖延,如需要补充材料、需要到评估现场进行查堪的时间安排难以确定、或是评估、鉴定机构案件过多而排期延后等等,只要有一个环节滞后,都将直接导致整个工作流程的时间延长,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委托工作的情况屈指可数,大多数是超期完成,甚至有些委托案件一年半载才能完成。

    3、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公司收费标准不一

实践中,出现同一委托事项,不同公司开展,而收取的费用却相差甚远的情况,这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疑惑,也给法院的对外委托工作带来一些被动。有些案件,鉴定、评估、拍卖机构收取的费用过高,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有些案件的收费甚至高于案件标的,当事人得不偿失。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笔者认为,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1、审判、执行部门在思想上对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认识不足,认为既然成立了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只要按照内部规定完成了鉴定、评估、拍卖材料的提交和移送,便可高枕无忧,材料移交之后,后续工作就均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来负责。这其中,既存在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与审判、执行部门对接的欠缺,也存在审判、执行人员对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认识不足。如果大家在思想上对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认识统一到位,相互配合、协调好,多交流,多沟通,多理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制度会更完善。

2、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了有关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的规定或管理办法,但在实践中,各地法院的操作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流程规范,对于对外委托案件的立案、移送材料的基本要求、相关文书等都没有统一的格式或规范,几乎是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人员自己摸索总结出一套适合本院的流程,但归根结底,这只能是“内部规定”。当前随着新类型案件、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个别对外委托案件在当地法院的登记名册当中,无法找到符合要求的委托机构,只能舍近求远,在其他地方的登记名册当中寻找。有些问题即便有相应规定,而实际操作起来也较难以落实,如:实践中往往会因为委托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材料、申请人拖延预交费用、鉴定评估机构案件较多无法按时完成委托等因素,导致对外委托案件无法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时限的规定几乎是形同虚设。

    3、以笔者所在法院的情况为例,自2010年成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以来,涉及鉴定类及工程造价类案件已超50%左右,资产评估类案件将近50%。从案件数量的分布情况看,鉴定类和评估类案件,已经基本上占据了全部司法技术辅助案件的90%,因此,接受鉴定、评估委托的机构其工作质量和效率状况直接影响整个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4、新类型案件、新问题的解决依据仍存在盲点

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多,出现新类型案件以及在对外委托过程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而且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目前尚无明确依据,导致该类问题不能及时处理,需要逐级向上级请示。如没收财产案件,被没收的标的经评估价值甚低,根本不足以支付评估费,而评估结束后还要依法委托拍卖,但如果流拍,拍卖公司仍要收取数额甚高的公告费等,最后,被没收的标的物没拍卖成功,却要支出远远高于其本身价值的评估费、拍卖手续费等,而这恰浪费了国家财产。针对这类情况,应如何更好的权衡和处理,目前仍需上级出台明确的执行依据。

四、完善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规范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行为

进一步明确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职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工作长效机制。建议开通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电子办案系统,并尽快投入使用,使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各环节的操作能在电脑上目了然,各环节均有章可依,有法可循。

2、机构之间建立顺畅的信息交流平台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做好沟通协调,向受委托机构充分说明法院审判或执行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对受托机构在开展委托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进行反馈;对受委托机构的收费情况、工作期限、现场查勘等方面加强监督,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提高委托工作质量。

3、充实《法院委托评估、拍卖、鉴定机构备选名册》(以

下简称机构备选名册),扩展专业技术科目。随着案件类型的不断增加,对外委托鉴定的事项可谓包罗万象,《机构备选名册》中的业务范围还比较单调,有时会出现鉴定机构“供不应求”的情况。这几年,入围《机构备选名册》的大多是在文检类、法医类、工程造价类、质量鉴定、评估、拍卖等领域,尚无法满足审判工作的实际需求。例如,扶绥县法院曾遇到一例需要对被砍伐林木的损失进行价值评估的案子,由于《机构备选名册》中的机构只能在相关有部门出具就被砍伐树种、数量、直径、胸径、高度、蓄积量进行调查后得出报告的基础上才能作出损失评估,法院不得不将案件委托给有条件(能力)但未入名册的林业调查公司部门对被砍伐树种、数量、直径、胸径、高度、蓄积量进行调查后出具报告,才能进一步委托评估机构在此报告基础上作出林木被砍伐损失。因此,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对一些服务项目不同,但具备技术实力的机构进行核定并充实到备选机构队伍,促进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4
、加强对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相应管理、监督的规章制度,但不统一,各有其招,硬性不强,收效甚微。建议上级法院出台相关对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开展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的管理和监督的措施规定。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1)加强《机构备选名册》制度的管理。首先,进一步完善鉴定机构准入标准,虽然目前规定了机构、从业人员的条件,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有可能产生一些问题,如有的机构资质级别不够高,不适宜或无法开展所委托的业务工作等。这就有必要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对入围《机构备选名册》设计一道门槛,建立并完善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准入标准,设定准入机构的准入条件,把好准入关口。其次,明确收费标准。围绕“接受委托、接受技术咨询、鉴定质量及鉴定时限、出庭、收费、接受监督、管理”等等方面进行逐一明确约定。(2)健全奖惩制度,建立对司法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考评制度。主要从工作质量、工作时限、工作态度、当事人意见、接受监督等方面为主进行考评。由省(区)级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制定考评标准进行考评,然后分出等级,将考评结果进行通报,且考评结果直接与准入《机构备选名册》挂勾,以此,加强对司法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奖惩结合,对久拖不鉴或久拖退案、鉴定错误等情形,则给予相应的处罚,如经济处罚、警告、撤销其入《机构备选名册》资格。(3)加强对入围机构的管理。对外司法委托工作是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应结合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的情况以及上级的相关工作指示精神,不定期或定期以座谈交流或其他形式把对外委托的规定、意见向鉴定(评估、拍卖)机构传达,从而促进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实现对鉴定(评估、拍卖)的加强管理。        

5、从法院的角度加强对司法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管理。一是建立对外委托的流程管理机制。立案受理、对外委托都统一进行,共同监督。二是建立监督机制。请纪检监察室部门对对外委托选择机构全过程进行鉴定。这点,扶绥县法院近年来都在坚持实行,成效显著,获得当事人肯定。三是规范文书。对外委托各工作环节,如立案、委托、中止、撤销、终结、通知等文书格式、内容的目前各地法院提法尚不统一,建议统一对外委托工作的相关文书,加强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6
、切实规范司法委托的收费标准。关于收费问题,一些鉴定、评估或拍卖机构收费标准不一,引起当事人的强烈反映。实践中,虽然有些机构提供了收费标准,但收费项目中如差旅费项目浮动太大,还是不够明了。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统一的鉴定(评估、拍卖)收费标准并下发至各法院,以便做好开展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同时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结语

社会的发展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作用不可小觑,因此,进一步规范、完善和提高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尤为重要。

 

 

尾注:

①《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调研报告》作者:杨启辉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3 

来源:扶绥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谢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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