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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法院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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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韦祝瑜  发布时间:2016-12-13 16:04:12 打印 字号: | |

近几年,随着巴马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巴马县未成年犯罪率不断上升。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巴马县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犯罪案件27件46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11人,占人数的23.9%;拘役8人,占人数的17.3%;适用非监禁性6人,占人数的13%;其中,16周岁至18周岁 42人,占 91.3%。未成年人犯罪占当年度判处犯罪比例上,2014年4件7人,占2%;2015年14件19人占8.2 %;2016年上半年9件20人,占上半年的15.7%。

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有一是文化程度普遍偏低。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的46名未成年人犯中,高中文化仅有4人,其余均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未成年犯的91.3%。以“问题学生”居多,不服从学校管理,因厌学或者家庭方面原因导致中途辍学或者弃学,父母大多出外务工,疏于管教,使他们成为学校、家庭、社会三不管人员,没有一技之长而闲散于社会。二是以侵财型犯罪、暴力型犯罪为主。所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盗窃、抢劫、抢夺等侵犯财产性犯罪在收结未成人犯罪案件中占据较大比重。如该院2014年审理的4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是侵犯财产型犯罪(其中抢劫2件,盗窃2件);2015年审理的14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就有10件属于侵财型犯罪,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暴力型犯罪紧随其后。三是团伙犯罪呈上升趋势。仅2016年上半年审理的9件未成年犯罪案中,团伙作案就有6件,占上半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66.6%。相较于2015年14件未成年犯案件5件团伙作案,有上升趋势。

该院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一是家庭教育管教缺失,许多未成年犯家庭结构不完整或父母外出务工,且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疏于管教沟通,家庭温暖缺失和缺乏管教,极易导致孩子沾染不良恶习、厌学、滋事,父母也没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孩子犯罪的苗头。二是毒文化的侵蚀和冲击,从回访帮教记录的内容显示,未成年犯在犯罪之前经常侵淫于网吧的暴力色情网络游戏及影视剧中,未成年人具有极强的模仿性,对于不良文化的有样学样,易扭曲未成年人的道德观、人生观及价值观。三是交友不慎,误入歧途,在审理的案件中,团伙作案中不少属于“以大带小”的模式进行犯罪,即成年人带未成年人犯案,表现出较强的传导性特点。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未成熟,辍学之后无一技之长闲散于社会容易结交社会不良人士,以致三五成群拉帮结派,且成年人的传导性特点,更是极易引导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该院建议:是圆桌审判,寓教于审,强化少年法庭建设。是阳关司法,定期开放,延伸教育。定期举行阳光司法活动,向社会公众开放,带学生参观法院庭审,宣传法制知识,抓好法制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法制观念意识。完善法制辅导员、法制校长制度,每年定期到县乡两级中学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是建立完善回访帮教制度,坚持上下联动协作。积极在上级法院指导下开展帮扶回访活动,如少年法庭负责人定期到南宁市少管所进行探访教育活动,给未成年犯上法制课及日常生活的交流与开导,取得良好的效果。四是加强对辍学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对于未满16周岁的辍学未成年人,要跟踪了解他们的现状和就业情况,尽可能动员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如其本人确实不愿再继续读书的,要在当地村委建档立卡,派专人定期进行回访帮教和心理辅导。对已满16周岁的,要积极引导其就业或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确保其走正确的道路。

来源: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谢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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