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基本任务是保护人民、惩治犯罪、维护稳定,为社会主义各项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个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他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目前,少数民族地区内的人民法庭,在审判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消除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庭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民族地区人民法庭各项审判工作圆满完成,从而确保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在本文中将结合本职工作进一步探讨。
一、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
笔者长期在毛南族聚居地的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庭工作,由于工作的需要,经常和周边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贵州省荔波县茂兰人民法庭,宜州市德胜人民法庭)相互沟通、相互学习并探讨涉及到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庭在审判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和对策,对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庭在审判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和存在的问题有初步的了解,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基层人民法庭仍然存在办案人员短缺的窘境。近几年来,虽然法院系统开展了系列的法庭规范化建设活动并组织了严格的验收,经过验收合格率均达到100%,但在一些边远的地广人稀的民族地区(环江的木论,下南乡的希远. 景阳等地),由于受到法院编制的影响,法庭案多办案人少,如本院洛阳人民法庭辖区三镇三乡及六个矿山,每年的民事案件达500余件,目前只有两名入额法官及一名助审员(未入额),两名书记员,不但开庭审理案件,还要负责立案、接待及送达等工作,法庭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法庭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2、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中熟悉当地民族语言的法官比例不均衡,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本院的洛阳人民法庭、东兴人民法庭, 思恩人民法庭所辖区内的少数民族有壮、苗、瑶、毛南、布依、侗、水族等民族,在职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只懂汉语及本地的壮话,在开展审判执行实践中,如果碰到不会说汉语及壮话的少数民族人当事人,则很不利于案件的送达、开庭记录、调解、判后答疑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案件的审理往往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因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原因,案件审理成本较高,法庭审理压力大。在少数民族地区,很多基层法庭共同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而又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办案成本高。如东兴人民法庭所辖区内的村屯,由于山高坡陡,交通和通讯不畅,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仅仅送达就用去几天的时间,有些案件还不能使用汽车等交通工具,办案人员只能靠步行爬山涉水进行调查、取证,案件排期开庭后,当事人还得用一至两天的时间来出庭应诉。若当事人一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审判人员还得考虑巡回就地开庭。另外,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当事人、参与人,还得为他们聘请翻译,而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官也存在不通晓民族语言的问题。
民事案件的性质错综复杂,审理难度不断增大。在少数民族地区,因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纠纷背后往往存在宗教信仰、民族矛盾、传统民族文化冲突的情况。因此,案件的审理虽具有单个个体是当事人,但所带来的影响却具有群体化的性质。一些民事案件虽然是简单的民事侵权行为,却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本来就存在的民族间的矛盾,成了民族间矛盾的“爆发点”。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虽然处理的是单个的当事人个体之间的纠纷,但面对的却是一个人数众多的群体,加之长期以来一些民族间的积怨甚深,使得对事态的掌控与驾驭难度很大。特别是一些宗教等方面因素的渗入,在一定程度上使案件情况变得异常复杂。
3、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法官年法龄结构偏大及业务能力不强。人们都说法官年纪大了是快宝,因为他们有经验,在审判实践中容易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但在实践中,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山区的人民法庭管辖的面积较大,一些案件强调巡回审理,就地立案、审理、调解,但民族地区的山区的人民法庭管辖的地区往往有的地方交通不便,法官年纪偏大后,在巡回审判中非常困难,导致一些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巡回审判效率不高。同时,随着目前经济飞速发展,各种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但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的一些法庭法官还在凭老经验办案,没有能够紧紧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没有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社会效率不高。
4、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有的还存在坐堂办案现象,办案积极性不高,没有能主动深入到人民群众中间,主动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法官在审判实践当中,没有针对民族地区的民族特点,就是人民群众普遍朴实、安守本分、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等特点沉到农村进行工作,主动调查了解案件的真相并掌握搜集案件的原始证据材料,而是机械地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往往使一些老实本分、经济能力较差而请不了律师、法律知识欠缺的有理却不懂举证的人民群众在案件的审理中吃亏,使一些投机取巧的当事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使得案件的处理结果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造成一些案件当事人长期缠诉、申诉甚至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
5、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的庭领导缺乏大局意识,就案办案思想严重,未能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就一些可能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案件汇报、沟通,寻求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在实践当中,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庭的任务:(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审理经济案件;(二)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四)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它事项。”但在实践当中,一些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审判执行工作为重点,就案办案思想比较严重,办案当中没有注重当地的民风民俗,没有主动就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案件向当地党委汇报,主动争取当地党委的支持。
6、一些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安保工作存在安全隐患,对法官和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据笔者调查,一些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有部分还存在没有司法警察驻庭、开庭的时候没有司法警察值庭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人民法庭的法官和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不确定的安全隐患,这应该引起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少数民族地区审判工作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和思路
1、挑选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的年轻干警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工作,及时解决人民法庭干警的政治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第4条规定:“西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其它群众诉讼不便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应当逐步确立以巡回审判为主的工作机制。通过大力推广巡回审判,全面提高巡回审判工作质效,切实解决当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司法权不能切实覆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的问题。”我们从该条规定中不难看出,巡回审判今后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中将取代坐堂办案,而巡回审判也要求办案法官年轻化,试想一下,一个年龄老化的人民法庭队伍能够圆满完成以巡回审判为主要工作机制的工作任务吗?答案是否定的,这要求在民族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在今后人民法庭人员的配备中,应该注重干警年轻化,对于下到人民法庭工作的干警,院党组应该积极帮助他们解决政治待遇,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 、每个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至少要配备一名以上的通晓(会听、会讲)当地少数民族语言、风俗的少数民族干警。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些人民群众,住的地方相对比较偏远,所接受的教育较少,甚至一些地方还存在文盲的现象,例如本院辖龙岩乡的达洞村的部分村屯,由于距离乡政府所在地有60公里左右,交通极为不便,还存在重男轻女的陋习,一些小孩接受教育的机会较少,特别是女孩子,因此,你到这些村屯下队、巡回审判,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的人民群众不会说汉语,如果人民法庭中没有一个通晓(会听、会讲)当地少数民族语言(如毛南话)、风俗的少数民族干警,和他们交流起来会相当困难。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中配备一名以上的通晓(会听、会讲)当地少数民族语言、风俗的少数民族干警是很有必要的。
3、注重选拔在当地有威信的一些少数民族群众、村干、乡镇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面对的部分当事人会是少数民族群众,而选拔在当地有威信的一些少数民族群众、村干、乡镇干部担任人人民陪审员,由于他们熟悉当地民风民俗,深得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爱戴,在案件的巡回审判当中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粘合剂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人民法庭中应当选拔配备占该院人民陪审员50%以上比例的在当地有威信的少数民族群众、村干、乡镇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从而使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更好的在巡回审判中充分发挥出来。
4、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庭的安全保障力度。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办案人员身处法院系统办案的第一线,所管辖的地区往往是少数民族集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区域,在这些地区难免会因各种原因存在一些矛盾冲突,处理不好,这些矛盾主体往往将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转移到人民法庭办案干警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身上,他们有预谋的制造一些事端,挑起民族之间的矛盾,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审判案件,我们法官除了人性化处理案件,加强案件的调解力度外,还要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庭的安保工作,做到每个案件的庭审或者巡回调解案件,都要有两名司法警察到场维护次序;涉及群体性的案件,管辖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庭还应该派出安保警力支持人民法庭的庭审,坚决杜绝安保不力导致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出现暴力事件发生。从而能够使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庭的办案法官有一个良好的办案环境,使之能够将精力用在案件的处理上,切实做到司法为民,为维护当地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团结繁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关键作用。
5、加大调解力度,以“入乡随俗”、“以民风促审判”的方式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呈现民风纯朴,当事人性情耿直、豪放,文化水平和法律素养较低、存在语言障碍等特点。根据我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在审理案件时,清一色的法言法语基本上不能被少数民族当事人接受和理解,有时还会产生误解、偏见和过激言行,因此,以“入乡随俗”的民风,针对不同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生活交往习性,在庭前、庭中、庭后进行穿插式的交谈和了解,能有效促使当事人快速和解,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的对抗和争议。如前所述案例,邀请德高望重的宗教长老参与协调解决,对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
我深感在少数民族地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努力尝试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才能促进纠纷的切实解决。因此,在法庭依靠自身力量进行调解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推动区域“大调解”格局的形成,特别是在现有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基础上,做好诉调对接,努力尝试“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律师主持和解”三种调解方式,让特邀调解员和律师在调解工作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点,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解决,使民事调解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同时还可采取聘请法院、检察院、公安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退离休人员参与调解等方式,使调解渠道更加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