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是全国林业大县,境内有木伦喀嘶特保护区、九万山原始森林保护区,是全国绿化先进县。但是,近11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经济发展方式有所转变,但林木经营依然占据重要位置,从而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时有发生,严重破坏环江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直接影响到全县人民居住环境和人民的健康。本文对环江法2005年至2016年所审理的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进行分析,根琚此类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环江县 盗伐、滥伐林木 特点 成因 对策
盗伐林木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环江法院2005年至2016年审结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情况
环江法院2005年至2016年审结盗伐、滥伐林木案件78件87人,参与盗伐或滥伐林木的人员全部是农民。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2005年至2016年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占一定比例,盗伐、滥伐林木都发生在林区,作案的是住在靠近山区的农民,如不有效扼制,将严重破坏我县森林资源,破坏我县的生态环境,直接影响到全县人民居住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二、盗伐、滥伐林木案的主要特点
1、滥伐林木数量大,少则滥伐数十立方米,多则滥伐数百立方米,森林资源破坏严重,造成了森林得不到保护,破坏生态。
2、盗伐、滥伐林木的地块呈隐蔽性地,发案多发生在偏远、贫穷、落后林区。这些山区立地条件差,交通不发达,经济落后,农民群众经济来源是“以农为主,靠山吃山”, 是典型传统农业模式。山区经济条件差,发展经济受制约,经济发展滞后,而森林资源相对丰富。所以,部分不法分子就瞄上山上的林木。
3、滥伐林木的主体大部分是农民及收购林木的所谓“木材老板”。 从犯罪主体身份上看,主要是农民,还有少数木材经营商。农民多为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明知自己行为违法,但仍抱有侥幸心理,希望能够规避法律制裁。木材经营商更是以赚钱为目的,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证或超范围、超期采伐林木。审理的78件案中,除5件盗伐、1件因权属争议而无证砍伐外,4件是收购林木的所谓“木材老板”无证收购砍伐,只有2件是因建房需要,未办理砍伐证,滥伐自种的树木而犯罪。
4、犯罪的主体是农民,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林业法律法规知识欠缺,对盗伐、滥伐林木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滥伐林木案件中,大多数是末办证采伐,他们认为砍伐的林木是自出钱买的或是自已种的,树是自己的,自己有权砍自己的树,不关林业部门的事,对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的制止置若罔闻。有的因涉林犯罪被逮捕后,感到非常纳闷,并质问办案人员砍伐自己的林木,为何要承担法律责任。对滥伐林木的认识到了离谱的境地。
三、广西环江森林资源被盗伐、滥伐的原因
1、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在一些边远山区,特别是在农村林区,村民法制意识与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淡漠,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宣传不到位,许多村民法制观念特别是环境资源保护普遍淡薄。在办案中发现,大部分村民对资源保护、采伐林木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几乎一无所知,认为砍自己种的树或承包地里的树,不需上级部门同意,有的虽然知道采伐前要办理许可证,但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由于法制观念淡薄,不懂按法律程序办事,导致大部分村民在糊里糊涂中触犯了法律。特别是“靠山吃山”的思想仍较突出,认为是自己种植的林木,自己砍伐、自己出卖,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东兴镇标山村村民韦某,为了建房需要,私自将自己承包的责任山内成年杉树木砍伐。法官在开庭审问被告人时,韦某认为自己砍承包地里的树,并未犯罪。
2、年度采伐木材指标锐减并集中掌握在一些木材加工企业手中,导致有林者没有采伐指标,有砍伐指标的企业又把木材价格压得很低,供需矛盾突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种植的一些树种,如杉木类,已超过了采伐期。农民遇到了生活困难急需用钱,又无其他解决途径。这些客观因素促使滥伐林木案件的发生。
3、利益的驱动。明知砍伐林木要办砍伐许可证,但认为办证要交纳很多钱,无利可图,一些收购林木的所谓“木材老板”便铤而走险,大肆滥伐林木。
4、有侥幸心理。认为滥伐的林地地块比较偏远,不会被发现。
5、存在非法收购的渠道。有的“木材老板”无证收购,有的木材加工站购买无证砍伐的木材,部分“木材老板”无证运输木材。有的将木材绕道邻近的河池、南丹等县,逃避本县的木材检查站,有的与木材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勾结,木材运输证一证拉两车,甚至拉多车。
6、采伐监督措施有待改进。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站在日常工作中只注重对上报制度审批,忽视监督环节,特别是缺少对采伐现场有效指导、管理和监督,存在制度不落实、管理机制不健全现象,甚至个别工作人员还参与倒卖木材,将有限的指标出售给木材老板。有个别乡林业站的工作人员与木材老板合伙购买,拉运木头,形成“砍运一条龙”。
7、部分居住在林区附近的群众思想道德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泊,不肯通过诚实劳动挣取财富,他们报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枉图通过非法途径挣取不义之财。
四、对策及建议
1、加大对农村普法宣传力度,形成重视资源保护的社会氛围。预防和遏止滥伐林木犯罪,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林业执法部门、政法部门应相互配合,深入农村,采取发放法律知识小册子、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开展法律咨询等农民群众喜闻乐的形式,将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涉林案件有关罪名及立案标准等传播到农民的心中,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对违法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使群众自觉学法、懂法、守法,而且要以法律为武器,与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形成依法治林的良好氛围,更要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保护森林资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和作用,克服短期行为,自觉保护好现有森林,从源头上减少犯罪发生。
2、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素质和能力。建立一支政治上靠得住、作风上过得硬、工作上有本事的林业执法人员,是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必须按照“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政法工作方针,转变执法观点,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作风纪律建设,全面锻造过硬的本领,提高掌握应用法律的技能,努力解决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不高。不断加大对林业执法的投入、充实基层执法队伍的同时,加强林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责任感和业务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3、坚持严打方针,开展专项整治。一是要积极开展对现行案件的侦办工作,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罚款的要罚款,该拘留的要拘留,该逮捕的要逮捕,狠狠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二是要适时对重点、敏感地区和部位进行专项治理,对边区结合部、国有林场周边地区每年的案件高发期,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稳定重点地区的治安秩序;三是要集中警力,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对在当地影响大、后果严重、久拖不决的大要案件,要坚持由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挂牌督办,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要采取异地抽调警力集中办案的办法,集中力量,突破重点,限期结案,确保涉林案件的打击力度。
4、坚持打防并举,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一是要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逐步建立健全基层群众性保护组织,充实完善林区木材检查站和林业系统内保机构;二是在边区结合部和林区治安的难点地区,有针对性地建立联防制度,开展治安防范;三是要与相关的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互通情况,形成合力;四是要广泛选聘林业治安信息员,重点物色安排一批治安耳目,及时搜集掌握情报信息,准确分析预测治安形势,提高林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5、林业职能部门要加快行政管理的改革步伐,特别是对涉及林业保护和采伐方面的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程序。一是须由有林木的农户亲自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允许所谓的“木材老板”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二是将申请采伐林木的林农名单、申请采伐数量、采伐地点公示于乡(镇)、村、屯;三是设立举报电话,便于监督;四是林业部门要对所批准砍伐的林地块全程跟踪监督,检材人员要到实地进行检量;五是制定木材检查站的工作责任制,杜绝林木运输证的“一证多车”现象发生;六是严格禁止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参与经营木材生意。
6、对滥伐林木的犯罪分子实施重罚。除依法判处徒刑外,要处予较重的罚金,使滥伐林木无利可图,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除处罚金外,还要规定其种植一定面积的林木,以造林弥补所造成的森林资源损失,由森林公安机关进行跟踪监督,并以其造林表现形成文字材料,报送审判机关,作为其缓刑考验期的表现材料,也可作为减刑的依据。
7、加强监督力度,减少违法犯罪发生。一是加大采伐、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加强监管,调动和发挥林业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切实履行职责,着力保护森林资源。二是深入开展林业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充分发挥林业公、检、法职能,杜绝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教代刑、降格处理等现象。三是加大对林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侦查力度,确保林业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行政。
8、加大对滥伐林木的查处力度。一是林业部门要深入林区调查研究,掌握滥伐林木的第一手材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达到刑事案件的,要及时将案件移交森林公安分局处理;二是成立林区治安巡逻队,加强对滥伐林木案件的发现和查处;三是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四是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