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车祸猛于虎。现在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马路也越来越拥挤,同时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官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6年3月26日,被告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至某国道线3117KM+750M路段时,刮碰到原告龚某的自行车并与龚某发生碾压,造成龚某受伤、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潘某驾车驶离现场。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认定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龚某无责任。龚某曾于2016年4月25日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作出民事判决书。9月26日,龚某到某公司安装碳纤轻巧气压膝大腿假肢。经治疗出院后,龚某于2017年1月19日一纸诉状把潘某、黎某、A物流公司、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
该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被告A物流公司,该车实际车主为被告黎某,该车挂靠于A物流公司运营。黎某与潘某系雇佣关系,本次事故发生时潘某正在履行职务。车在B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均在保险期间内。
法官经审理认为,龚某的经济损失为3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395000元。对龚某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的。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38万元给龚某;潘某、黎某、A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龚某15000元;驳回龚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谨慎能捕千秋蝉,小心驶得万年船。但是对于开车的人来说,一旦错了,就有可能对自己、对他人造成一辈子的伤痛。如果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交通规则,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相信一定可以避免很多悲惨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