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神圣不可亵渎的,可是许多夫妻把结婚离婚当儿戏。热映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李雪莲和前夫为了逃避计生管理假离婚,谁曾想弄假成真,李雪莲为此耗费了二十年的青春,心酸又荒诞。现实生活中,“李雪莲们”也不在少数。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假离婚弄假成真后的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回顾:
A女士表示,她和被告B先生于1981年9月登记结婚,2003年B先生想另买一套房,为了少交税款,想和她办理假离婚手续,而且保证离婚后仍然会像夫妻一样生活,会对她和她的家人负责,在这种保证下,双方于2003年9月在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因为想着是假离婚,A女士当时并没有就她在婚姻中所受到的精神和身体伤害向B先生要求补偿。
A女士和B先生协议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是自2012年11月起,A女士发现B先生和其他女性关系过密,对自己不闻不问,不再履行之前的承诺,因此,2016年7月,她一纸诉状将B先生告到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要求B先生给予她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身体损害赔偿5万元。
B先生表示2003年9月两人是自愿离婚,离婚后双方并不在一起生活,但是还相互照顾彼此和彼此的长辈。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自己确实犯了一些错误,但这不是两人离婚的主要原因。两人性格不合,婚姻生活中长期存在矛盾才导致了离婚。A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他没有责任在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
主办法官经审理查明,原告A女士和被告B先生1981年9月登记结婚,2003年9月在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内容显示,双方自愿离婚,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屋归A女士所有,B先生一次性给予了A女士30000元经济帮助。法院认为,离婚调解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A女士在本案中主张当时的离婚调解是“假离婚”,B先生对此不予认可,法院也不予采信,因此双方的离婚时间为2003年9月。
本案是离婚后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根据婚姻法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A女士和B先生解除婚姻关系时间为2003年9月,A女士于2016年7月向我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已超过离婚诉讼生效后一年内的诉讼期间。因此,我院对A女士要求B先生给予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A女士在婚姻中的身体损害并没有严重后果,而且这并不是B先生一方的过错,作为成年人,她自己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也不是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因此我院对A女士要求B先生给予身体损害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寄语:
离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基于离婚达成的协议制作、记载调解结果、具有约束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离婚调解协议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不可儿戏。
生活中,为了规避债务、为了骗取拆迁补偿、为了出国等等各种理由,夫妻草率的办理假离婚的事例很多。然而假离婚有风险,弄假成真的可能性极大,做决定需谨慎。婚姻是神圣不可亵渎的,希望生活中的男女们都能珍惜这千年修来的缘分,珍惜眼前人,千万不要为了眼前利益拿婚姻当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