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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对外司法合作“活名片”
——广西开展司法特色服务护航“一带一路”建设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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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费文彬 吴凰汇 赵 波  发布时间:2017-06-05 10:03:08 打印 字号: | |
2016年6月21日,北海海事法院法官在防城港18号码头依法扣押希腊籍“APELLIS”轮。图为法警在船上张贴扣船令。 叶 枫 摄
  中越边界的北仑河畔,货船川流不息、人群络绎不绝,这里每天都是一片繁忙景象。2011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结合中越边贸纠纷不断涌现的现状,在边贸口岸成立了边民互市贸易区调解室。2014年3月,升格成立中越商事纠纷特别巡回法庭。多年来,该法庭共调解边贸案件249件,涉案标的额2500多万元。

  驻边境巡回法庭是广西法院服务边贸经济,加强对外司法合作交流的一个缩影。2015年,国家将广西定位为“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广西各地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构筑全方位对外司法合作新平台,开展司法特色服务,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各类涉外案件

  近年来,广西法院主动围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北部湾经济区,加强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规范涉外案件审理程序、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投资环境。

  2016年5月10日,北海海事法院审结的一起因非法留置船载货物损害引起的责任纠纷案,涉及巴拿马、马绍尔群岛、新加坡等国家,涉案标的额达905万元。

   “本案涉及几个国家的当事人,且相互存在层层转租船舶、多方委托船舶代理的关系,对准据法的适用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较大困难。”该案主办法官黄思奇至今还记忆犹新。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案件最终以调解圆满结案。“共商、共建、共享”的办案理念在此案中得到完美诠释。

  据了解,仅2016年,广西法院审结各类涉外商事海事案件847件。其中,北海海事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一带一路”国家案件31件,涉及美国、英国、新加坡、越南等10多个国家,涉案标的额达5亿元,并有4个案件被选入“一带一路”海事海商典型案例。

  开展司法特色服务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为各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明确了思路、提供了指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了《关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为“一带一路”“双核驱动”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全区法院司法服务保障广西建成“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的意见》等文件,对全区各级法院司法服务“一带一路”的理念、原则、方法和机制作出了全面规定。

  2016年5月12日,扶绥县法院东盟青年产业园区巡回法庭在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挂牌成立。该法庭负责园区诉前化解、司法确认、案件审理等工作,通过建立“一企业一法官”工作机制,开通“绿色通道”,快速服务企业纠纷,不断增强特色司法服务的针对性和创新性。

   “我们实行一名法官与分片一企业建立联系,为37家企业提供量体裁衣式的服务,帮助他们规范经营行为,减少债务纠纷和劳动争议等案件的潜在风险。”该巡回法庭庭长李泠满在接受采访时说。

  据了解,该法庭成立以来,受理诉讼案件28件,审结25件,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8987.45万元,提供法律咨询108次,为园区企业的生产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广西14个中级法院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随后与越南接壤的东兴、凭祥、龙州、大新等8个边境县市也得到批准,第一次把涉外商事审判延伸到边疆、拓展至国门。2010年1月至2017年5月,全区各级法院共审结涉外民商事及海事商事案件3023件;审结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973件。其中瑞士伊卡姆某公司与广西某公司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案等一批重大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纠纷案得到妥善审理,凸显了特色司法在解决跨国(区域)商事纠纷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

  请进来走出去构建全方位的司法合作平台

  2014年9月16日,第一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在广西南宁拉开帷幕。来自中国和东盟的九个成员国的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大法官40多人围绕“司法改革与投资环境的完善”“法官的教育培训与自贸区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经济繁荣”三个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和磋商,通过了《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南宁声明》,为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增添了新的  内容、注入了新的活力。

  2008年至2014年,在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下,广西高院成功主办或承办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地方法官研讨会、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等5次交流活动,为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司法合作提供了全方位的平台。

  除了请进来,广西法院还主动走出去。2009年以来,自治区高级法院从全区法院组派了“水资源环境与水资源立法保护”“量刑规范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14个专题交流团,84人赴国外进行专题交流;还组派了民事诉讼证据、美国反垄断法等共15个专题培训团,计250人赴国外进行培训。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黄莉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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