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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几点研究
——以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改革试点工作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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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伍佰祯  发布时间:2017-06-27 18:34:36 打印 字号: | |
  2015年4月1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广西等10个省(区、市)各选择五个法院(含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大新县人民法院作为广西5各试点法院之一。两年来,立足边疆民族地区实际,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保障等方面探索出了许多经验,达到了预期成效,但在改革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一、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情况

  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之一,大新县法院在大新县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下,在社会各方面的关心支持和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下,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选任阶段,划分片区随机选任。在选任陪审员过程中,制定了《大新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选任工作规程》,明确了以大新县法院与三个人民法庭辖区为依托,将全县划分为桃城镇、雷平镇、昌明乡和下雷镇四大片区。随后,会同大新县司法局从全县年龄在28周岁至70周岁、学历在高中以上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245名候选人员。经过征求本人意见和严格资格审查后,第二次随机抽选确定了71名正式人民陪审员名单。最终,于2015年10月向大新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71名人民陪审员。至此,该院人民陪审员人数由原来的45名增至116名,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合理、具有代表性。

  (二)参审阶段,探索大陪审制模式。经过选任、岗前培训和集体宣誓,目前已经全面进入实际参审阶段。根据《试点方案》总体要求,该院领导带头大胆尝试“1+N”、“N+N”的大合议庭审理模式。如2015年8月25日,在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件中,该院在全区率先尝试采用“2+3”大陪审制,即由2名法官与3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深入恩城乡恩城社区巡回审判,且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三)科学管理,不断强化履职保障。设立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按照“区域相近、利于工作”的原则,构建了“1+4”片区工作组的人民陪审员管理模式。强化业务培训,为人民陪审员购买法律书籍,订阅报刊,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落实经费保障,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给予补助,为人民陪审员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每人100元/年),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期间的人身安全。健全奖惩、退出制度,依法对5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向大新县人大常委会提请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二、改革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困难

  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仍处于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过程,还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群众参与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在改革试点工作中,尽管通过流动宣传车、网络媒体、张挂宣传标语、宣传横幅、官方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做了大量宣传工作,但是仍有很多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不了解、不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群众有相当一部分人由于认识不到位对担任人民陪审员不感兴趣,也有部分群众因为认为担任人民陪审员会影响自己生产或打工挣钱而不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如在第一次随机抽选的245人,有76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占31.02%,导致陪审员候选人未达到预定比例,只好启动备选候选人库进行抽选,造成选任工作周期延长。

  (二)“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划分标准难以界定。《试点方案》虽然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应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表决,不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表决。但是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哪些属于“事实问题”范畴,哪些属于“法律问题”范畴,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的争议焦点既涉及到事实问题,也涉及到法律问题,很难绝对界定。尤其是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目前我国诉讼法并未将事实审和法律审进行明确区分,在法律上缺乏区分的依据和指引,为试点工作带来困难。  

  (三)信息化管理相对滞后。试点改革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和方式都有了比较大的变化,工作量成倍增长,但是在软件、硬件跟不上,导致各试点法院适用随机抽选系统各有不同。在随机抽选、参审的随机抽选时还没有统一的软件,大部分工作仍靠人工滚动鼠标操作完成。直至2016年10月,自治区高院才启动了统一的人民陪审员信息化管理系统,但是该管理系统部分功能还在摸索和试调阶段,如随机摇号系统、教育培训系统等等还没有建立,影响了工作效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革的进度和质量。

  (四)人民陪审员工陪矛盾依然突出。目前对人民陪审员无故不参加庭审缺乏严格约束手段,试点后实行通过管理软件随机抽选确定参审人民陪审员,备选的比例不得不加大,遇到陪审员不能参审的情形,又要从备选人员中重新抽选、通知,增加工作量。另外,人民陪审员一般为兼职人员,存在本职工作与参审工作时间上的冲突,加上一些单位不支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审,人民陪审员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审的比例较高,甚至有在临近开庭时出现陪审员不能参加庭审而要重新抽选陪审员的情形,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

  (五)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改革试点后,人民陪审员数量增多,分别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地区,覆盖面广,法院和人民陪审员无行政、组织隶属关系,很难实行统一管理。从目前试点法院情况看,大多数是指定一个政治部(政工科)临时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没有专门独立管理机构,存在为被动式、松散型模式,有管、用脱节现象。

  三、进一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需要人民群众了解、支持人民陪审员制度。各试点法院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深刻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创新宣传形式,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结合“七五”普法工作规划要求,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针对不同群体,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形式,努力提升宣传效果,提高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认同感和积极性,推动群众参与审判、理解审判、支持审判,并积极参与到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中来。

  (二)进一步健全参审机制。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事实审与法律审调研,出台指导性意见。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制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细则,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确定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当事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范围。强化法官对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的指引责任,明确对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的指引是法官的审判职责,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提升法官指引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事实问题的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一套集信息管理、随机抽选、履职评估、教育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人民陪审员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牵头组织研发统一的人民陪审员管理软件,避免各级法院自行研发,造成司法浪费。同时,主动适应网络新媒体,配套研发专供人民陪审员履职使用的手机APP提供,提供远程履职服务,增强人民陪审员履职的便捷性和实效性。

  (四)进一步完善权利和义务。上级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人民陪审员奖励、退出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人民陪审员表彰奖励规定,评选、奖励优秀人民陪审员。建立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推进人民陪审员违法履职与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对接,理顺人民陪审员履职与司法责任制的关系,增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权威性。

  (五)建立陪审员专门管理机构。积极探索在县(市、区)以上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建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协调自治区组织部、人社厅、编制办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解决人民陪审员专门管理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对人民陪审员实现科学有效管理,改变人民陪审员松散式、被动式的管理状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事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事关维护公平正义和提高司法公信力,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各试点法院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改革方向不动摇,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攻坚克难,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落地见效,用优异的试点工作成果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来源:大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曾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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