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究 > 改革调研
环江县法院关于毒品犯罪的调研报告
分享到:
作者:欧彦崔 覃警虑 李贯  发布时间:2017-07-20 15:39:58 打印 字号: | |
  近三年来,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毒品案件发案率较高,且呈现上升趋势,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的身心健康带来一定危害。为了更加深入、全面了解近年来毒品犯罪的具体形势,应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本院对近三年半来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进行了调研总结。

  一、近三年半来审结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我院毒品案件收案47件,涉案48人。其中2014年毒品犯罪数量为8件8人,2015年10件10人,2016年15件15人,2017年14件15人,我院近三年半来只审结了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等毒品案件,无其它毒品犯罪案件。从涉案的毒品类型看,我院审结的案件中,有海洛因,冰毒(含麻古)、氯胺酮及其他新类型毒品的犯罪案件。值得一提的是,近三年来,毒品犯罪无大案要案,被告人的身份多为农民和无业人员,主要集中在20-40周岁的成年男性,女性罪犯6人,未成年罪犯有3名。

  二、毒品犯罪的主要特点及成因

  1.从我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的统计数据看,我院的毒品犯罪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大多数以贩养吸。85%的案件被告人长期频繁贩毒,靠贩毒生活供自己吸食毒品。二是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零包贩毒网络。贩卖毒品的犯罪有一个相对的稳定的吸食团体和联系方式,毒品吸食者和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形成一个完整固定的锁链,部分吸食者又是贩毒者。三是重复犯罪率高,85%的毒品犯罪的被告人都有多次毒品交易的犯罪的事实,情节恶劣。四是毒品犯罪作案隐蔽,公安机关的打击难度较大。毒品交易往往交易速度快,场所隐蔽,由于毒贩每次交易的量少,吸毒者拿到毒品后往往马上吸食,为公安机关抓获毒品犯罪和深挖毒品犯罪团体带来困难,这也是近年来未发现毒品犯罪大案要案的直接原因。五是毒品犯罪受周边环境影响大。我院在审结毒品犯罪案件中发现,由2009年毒品犯罪案1件1人到2011年的4件7人,时间是相当短的,比例也是呈上升趋势的。

  2.毒品犯罪成因分析

  从近三年的毒品犯罪案件来看,毒品犯罪主要表现为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只有1件,而其它毒品犯罪却没有发现。贩毒犯罪虽历经严打,但至今仍呈上升趋势,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一)暴利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贩毒分子交易的每小包(约0.3克)毒品海洛因价格从100元至500元不等,存在巨大的差价。一次转手买卖就可以赚取数倍以上的非法利润,加之贩毒活动“短、频、快”的特性,不法分子极易获得暴利。同时,部分贩毒人员也是吸毒人员。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以贩暴富或者以贩养吸,使得这些贩毒人员敢于铤而走险,不断滋生犯罪活动。在高额利润诱惑下,一些曾被判刑的贩毒分子刑满释放后也开始重新贩毒。

  (二)法律规定的刑罚对贩毒分子起不到有效的惩治、震慑和教育作用。尽管司法机关对贩卖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由于贩毒分子采取小包散卖的方式贩卖,数量少,即使被抓,一般刑期也较短。法律规定的刑罚让贩毒分子觉得贩毒获利幅度远大于获刑幅度,“效益大于风险”、“贩毒有所值”,对其起不到有效的惩治、震慑和教育作用。近三年半我院一审判决的48名贩毒分子中,判处3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28人,占58%;判处5—7年有期徒刑的13人,占27%;判处10年及以上的7人,占14%。

  (三)社会参与禁毒面不够广。当前禁毒宣传较多还是靠政法机关进行,社会参与宣传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部分娱乐场所对吸毒和贩毒现象不积极采取措施制止,仅限于挂挂禁毒标语,发发禁毒宣传纸,对有吸毒嫌疑的客人不询问、不报警,导致娱乐场所吸食和贩卖“摇头丸”等毒品的事实大量存在;一些出租屋主只关心能否收到租金,对出租屋内的吸毒、贩毒、制毒情况不闻不问,如覃某某等犯罪分子在租住的房内容留他人吸毒、并贩卖毒品;不少青年人对毒品的危害性认识不够,一些人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不知不觉加入了吸毒行列。(四)生活压力所迫。由于创业和就业形势日益严峻,一些人员因文化素质低、劳动技能差,无法在县城谋得职业或就业未如所愿,为求生计而走上贩毒这一交易方式简单灵活、暴利型的犯罪道路。

  三、我院参与禁毒综治工作的情况

  近几年来,我院积极参与市、县综治办领导的禁毒部署,全面配合公安部门、检察机关的禁毒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定期(每年度)向综治办上报禁毒综治情况,并附上被告人的刑事判决书,有利于综治办及时掌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判决情况。

  二是在“6.26”禁毒日,配合县公安局、综治办的禁毒宣传,宣传的场所主要集中在车站、码头、医院、学校等人流量比较大的地方。在宣传现场,通过陈列禁毒图片,咨询,以内容丰富、通俗易懂、涵义深刻,开展禁毒宣传工作。

  三是对贩毒案件进行从严打击。刑罚是预防犯罪的有效方式之一,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可以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对毒品犯罪案件一般不适用缓刑,近三年来毒品犯罪被告人无一人被判处缓刑,这种严厉的打击态势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公众的健康。

  四、预防、遏制毒品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社会保障机制,健全扶贫帮教、救济体系,全面落实帮教制度。近三年来我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被告人都是无业人员,部分人是出于生计而走上贩毒的道路。地方党委和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为社会无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加大培训力度,增强这部分人员的社会综合竞争力,使其实现自食其力,减少犯罪机会。同时,全社会需要树立无吸毒则无贩毒的理念,加强对吸毒人员的帮教工作。戒毒、禁毒经验表明,生物个体自身对药物有“成瘾性”和“依赖性”,一旦染上毒瘾,靠个人的意志力是比较难戒除的。因此,对吸毒者一方面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另一方面,也要在禁毒工作中接受新的理念和认识,把吸毒者和接受戒毒者作为一个“病人”来看待,在落实各种措施的同时,充分体现人文关怀,为这些人重新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和宣传力度。就我院审判工作来讲,对职业毒犯、累犯、惯犯等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重点打击。增强审判效率观念,保证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从快判处,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在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同时,还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如自首、立功,或从犯、胁从犯等,应当严格依法从宽处理,以达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和更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的目的。同时,加强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采取公开审判、庭审直播、报道典型案件、深入学校、社区开展法制教育等形式,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拒毒、防毒意识,从根本上预防、减少毒品犯罪的可能。

   (三)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的创新。要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治理和城乡规划、地区改造相结合,在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活环境的基础上,健全基层组织、延伸公共服务,切实处理好整治、服务、管理和发展的相互关系;要对小旅馆、娱乐、洗浴场所等实行耐心指导、重点防控、过程监管,完善长效机制,突出指导服务理念。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治理毒品犯罪事关全局,必须实行综合治理。针对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要坚决贯彻国家禁毒委提出的“三禁(禁吸、禁贩、禁种)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方针,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打击、防范、宣传、教育多管齐下,采取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全面围剿毒品犯罪活动。

  (四)加强和规范外来人口和房屋租赁的管理。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创新。要公平对待,切实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从就业、居住、就医、子女教育等基本民生入手,不断创新统一有效管理新机制,结合城镇化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现城乡一体化和服务全覆盖的人口互动管理模式,疏堵有机结合,使流动人口能够全面参与并真正融入当地社会生活,变流动为活力,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不稳定和不和谐等问题。

  环江县毒品犯罪形势仍很严峻,发案率居高不下,打击毒品犯罪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与毒品犯罪作斗争仅仅依靠我院的审判工作是远远不够的,禁毒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个相关单位、基层组织的配合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才能有效预防和治理毒品问题。
责任编辑:曾真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