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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中院: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的“破”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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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覃柳苏 丁立波  发布时间:2017-08-17 08:18:15 打印 字号: | |
  2014年12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成为西部地区和全国民族自治地区唯一参加此项试点工作的中级法院。试点工作实施两年多以来,柳州中院坚持“破”与“立”相结合、同推进,不断深化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工作。

  在柳州中院的带领下,通过继承、发展与创新,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交上了这样一份答卷:2015年以来,柳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31件,处置不良资产约50亿元,清偿破产债权约7亿元,清偿职工债权人约3.5万人。

  破“偿债不能”:建立“僵尸企业”分类处置模式

  2017年8月11日,柳州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员工姜某到融水苗族自治县,看到华远东升项目开发土地上拔地而起的商住楼,不禁感叹:“如若公司没有重组成功,这里现在又会是怎样一片光景呢?”

  2015年初,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全部财产、账户被法院查封、冻结,以致经营陷入僵局,华远公司向柳州中院提出重整申请;同年3月19日,柳州中院裁定受理此案。经资产评估,华远公司清算有效资产总额为9711.61万元。根据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审核,债权总额为27268.72万元。

  该案合议庭经实地调查、多方了解查明,华远公司之所以陷入频临破产的境地,主是企业盲目扩张借贷所导致的。同时,合议庭发现华远公司拥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土地”两张“王牌”,具备可持续经营、发展条件。在重整期间,合议庭和破产管理人活用两张“王牌”,吸引广西福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东公司)作为资产重组方注资,使华远公司抵押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清偿率实现100%,而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也达到50%,成为柳州中院重整成功的第一起案件。

  柳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总工程师陆铫说,通过破产重整,华远公司走出了资金短缺困局,重新焕发生机;债权人、企业职工的损失得到最大限度地补偿。这种“三赢”的局面,得益于柳州中院建立的“僵尸企业”分类处置模式,做到“一案一思路、一企一方案”。

  柳州中院在审理“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前期,必然经过充分调研论证。以企业资产负债和核心资产市场竞争力作为判断标准,综合运用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程序,对“僵尸企业”进行分类处置,争取破产资产价值最大化。对于尚存优质资产的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盘活资源,让其破茧重生;对于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且无力生还的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让其依法退出市场。

  2016年以来,通过柳州中院推广的“救”与“清”分类处置模式,两级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8件,其中促成3家企业重整、和解;引导5家“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盘活企业账面资产11.5亿元,释放土地1500余亩。

  破“监管不济”:建立破产管理人动态化管理机制

  2017年8月初,广西华宇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柳州立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宇集团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柳州中院递交了7月工作报告。广西华宇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凌某称,“该工作报告每月提交一次,是法院考核评定破产管理人工作量的主要依据,这让我们不仅重视报告的形成,也不断自省、完善工作中的不足。”对此,该案审理法官暗自欣喜,《管理人考核办法》真正见效了。

  据悉,2015年12月,柳州中院在《破产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管理人履职行为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出台了《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从而形成规范化的监督管理体系。其中,破产管理人的考核,通过设置个案履职满意度、工作量、履职效率和年度工作等指标,每年对入册管理人的履行情况、案件处理效果、管理人人力资源情况等各要素进行综合评价。除了破产案件审理合议庭参与外,考核评定还会采用无记名问卷调查方式,从债权人、债务人、破产企业的职工以及与破产企业相关的机构、政府职能部门采集满意度数据,确保考核结果更为科学、准确。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副院长闭文军介绍,每年度考核结果将纳入管理人业绩档案,便于划定管理人机构一、二、三等级资质。实施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通过等级调整及除名,以“优胜劣汰”保障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职。同时,在指定推荐管理人时,合议庭可综合考量破产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及管理人机构等级资质,将大大节约管理人选任时间,有效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相对于破产案件一般两到三年的审理周期,华远公司等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从受理到重整成功,仅用了不到9个月的时间。对此,该案审判法官孙翔盛赞,“破产管理人的动态化考核和分级定等,给灵活就案指定管理帮了大忙!”案件审理中,考虑到该案需处理的事务所涉及领域较多,结合以往对破产管理人的考核和资质评定,合议庭全面掌握了各类型管理人资源优势及长处,分别指定了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服务公司三种类型管理人共同参与、分工合作,实现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这也是柳州中院作为全区唯一一个拥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清算服务公司三种类型管理人队伍的法院,在探索不同类型管理人协同办案模式的又一创新做法。

  破“化解不力”:建立破产案件审判专业机构和团队

  2017年3月27日,柳州中院在全区中级法院中率先成立具有独立编制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并配置“1+1+1”标准化审判团队,重点解决“破产案件受理难、审理难”的问题。

  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陈愿表示,机构、队伍的不断完善,必将带动整体工作的创新发展。2017年8月3日,为解决债权人数众多、分散导致债权人会议难开的问题,该庭在广西及西南地区率先采用网络直播、网络表决方式,组织召开了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这一开创性举措,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贺小荣庭长远程观摩指导。

  “市中级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成立,让两级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团队更加成熟,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衔接更加顺畅。” 鱼峰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黄宇高兴地说。柳州市菱宝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菱宝公司)的申请执行债权人就是受益者。

  鱼峰区法院在办理涉及菱宝公司执行案件中,发现菱宝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分配全部执行案件,遂引导菱宝公司及有关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2016年8月2日,柳州中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受理菱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通过及时处置公司土地、房屋、机器设备,已变现破产财产约1300万元,切实保护了其合法权益。柳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通过破产清算统一分配程序,化解了全市5个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及菱宝公司的执行案件达116件,使执行案件通过“转化”得到“消化”,为“百日清案”、“基本解决执行难”打开了另一条出路。

  2017年以来,柳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相继对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形、判断标准、移送程序进行了具体明确,提升了执行转破产的移送效率。截至2017年7月底,已推动全市法院4件执行不能案件成功转入破产程序,涉及执行标的额52413.6万元,为规范“僵尸企业”退出机制、保障债权公平清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破产审判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多方合力才能实现多方共赢!”柳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闭文军强调。下一步,柳州中院将主动对接市委、市政府等各方联动,致力于打造破产信息公开平台,探索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确保实现破产案件社会效益最大化。
责任编辑:曾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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