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法院开展“百日清案”专项活动,为了不断提高法院办案效率,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形象。兴业县法院“百日清案”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如下:
一、“百日清案”活动开展前,兴业法院尚有2016年12月31日前立案的未结诉讼案件56件,未结执行案件14件。“百日清案”活动开始之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2016年的旧存案件已结50件,剩余6件。2016年旧存的14件执行案件全部结完。
二、2017年1月至7月,兴业法院新收诉讼案件928件,已结新收诉讼案件732件,未结新收诉讼196件,结案率为78.88℅。新收执行案件439件,旧存案件40件,已结执行案件322件(含旧存案件40件),未结新收执行案件157件。其中新收民商事诉讼案件842件,已结新收民商事诉讼案件658件,结案率为78.15℅,新收刑事案件80件,已结案69件,结案率为86.25℅。
三、兴业法院6月份民事一审服判息诉率为87℅,7月份民事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0.44℅,上升了3.44个百分点。
“百日清案”专项活动在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为:
一是未达到清案目标要求。“百日清案”专项活动目标要求审结全部旧存的诉讼案件,截至2017年8月21日,兴业法院仍存在2016年旧存诉讼案件6件。根据《2017年基层人民法院即小考评指标》要求,立案逾18个月以上未满3年的诉讼案件必须控制在2件以内,兴业法院目前留存1件。根据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百日清案”活动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审结2017年1月至7月新收未结诉讼案件的结案率要求到达85℅以上,兴业法院审结1月至7月新收未结诉讼案件结案率为78.88℅。现阶段,兴业法院距离“百日清案”目标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未达到“百日清案”专项活动的目标要求。
二是民事调解率不高。兴业县法院1至6月份民事案件调解率为40.17℅,1至7月份民事案件调解率为36.96℅。相比之下,1至7月份民事调解率有所下降。造成民事调解率下降因素主要有两点:第一,民事调解案件结案率有所提升,致使民事调解率下降;第二,进入民事调解的案件减少,当事人不愿进行民事调解程序。
三是刑事案件结案受限。大多数未结刑事案件主要是需要补充证据,致使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往后推延,加长了案件审理的时间。同时,某些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还需要市中院同类案件判决后方可结案。
四是需要进行鉴定的民事诉讼案件较多。在“百日清案”专项活动中,极力提高庭审诉讼案件结案率。但是在实际审判业务中,未结的民事诉讼案件较多的是等待鉴定结果。其实等待鉴定结果的诉讼案件多数是简易程序的案件,等待鉴定结果的时间较长,再加上鉴定公司排期鉴定时间较长,例如医疗事故鉴定,时间一般会在一年或两年的时间内,这无疑加长案件审理的时间,较多长期未结案件大多数是需要等待鉴定结果,旧的案件未结,新的案件又来,该院案件结案率深受影响。
五是民事诉讼案件难以找到被告,无法送达,影响案件结案率。在民间借贷案件和离婚案件中,难以找到被告。只能通过公告送达,加长了案件审结时间,特别是离婚案件。“百日清案”专项活动重在提升案件的审结率,提高办案质量和速度。送达时间的加长影响着案件审理和结案,影响该院案件审理整体质量和数量提升。
“百日清案”任务繁重,为更好完成清案任务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百日清案”任务艰巨,要按照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制定适合本单位切实可行的措施,层层抓落实,扎实推进活动的顺利开展。领导要加强重视,要密切关注清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制约审判质效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案件实质性问题,提升案件结案率,从而加大清案力度,确保优质高效完成清案的工作任务。二是优化资源配置。“百日清案”工作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切实结合自身审判团队的特点,最大程度发挥起作用,合理利用审判团队资源,提升办案质量,最大限度缩短办案周期。同时要全面落实责任制度,为“百日清案”专项活动的开展形成一个良好的工作局面,营造全员清案的态势。三是要创新工作机制。借助社会各方力量,推进和完善诉调结合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缓解办案工作压力。要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依法简化简单案件的送达、开庭、审判文书制作环节,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确保清案工作有序开展。四是强化审判管理。审判管理部门要全力服务保障清案积案工作,加强审判流程节点管控,严格审限监督,定期通报清案工作进度。要严格案件报结管理,坚持各类案件以裁判宣告或结案文书送达当事人并经审判管理部门确认之日为结案时间。严格审查结案材料,确保结案的质量,提升案件的结案率。五是加强宣传工作。注重总结清案活动的经验做法,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高审判质效、加强审判管理制度建设,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切实防止边清边积。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等宣传平台,对“百日清案”专项活动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果进行大力的宣传,充分调动一线法官攻坚克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优质高效完成清案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