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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院长黄克开庭审理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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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费文彬 张严方 黄明强 潘玮璘  发布时间:2017-08-28 20:01:15 打印 字号: | |
  • 区高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克担任合议庭审判长
  • 庭审现场
  • 合议庭评议
  • 黄克宣读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8月28日上午9点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克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敲响法槌,公开开庭审理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贺州市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上诉案。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等共100多人旁听了庭审。

  2014年5月,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柳州东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和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提供3笔贷款共9292万元,贺州市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这3笔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贷款到期后,3笔贷款本息均未偿还。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贺州中院申请对贺州市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贺州中院裁定不予受理,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服贺州中院裁定上诉至自治区高院。

  庭审前,黄克仔细阅读了全部卷宗,并召开庭前会议,认真研究案情,制定庭审方案,明确了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

  庭审中,审判长黄克围绕贺州市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否是适格的破产重整主体,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是否以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履行为前提条件,贺州市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具有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等焦点问题,主持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各个环节。

  黄克还适时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以娴熟的审判技巧驾驭着整个庭审活动,庭审程序层次分明,整个庭审活动张弛有度、规范高效,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后宣布休庭。

  合议庭当即评议,当庭作出宣判。法院认为,贺州市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该案依法作出裁定:撤销贺州市中院的裁定,指令柳州中院受理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贺州市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黄克指出,审理破产案件时,要坚持审理案件与保稳定、促发展、重民生相结合,法院应积极服务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综合利用破产清算、重整等多种程序,充分发挥法院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妥善处理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特别是企业职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黄克高度重视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要求做好对破产制度的释明,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想法。庭审结束后,黄克与合议庭成员进行座谈,就落实庭后责任工作作了研究部署。

  这是黄克担任高院院长以来第二次进行大法官开庭。黄克接受采访时说:“法院院长,既是行政官员,又是法官身份,一定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落实院庭长带头办案常态化,把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审判业务中。”

  据了解,2017年上半年,全区法院院庭领导审结诉讼案件79159件,同比增长28.89%,占诉讼案件结案总数的51.86%,为提高广大法官办案积极性起到引领作用,促使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责任编辑:曾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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