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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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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彦崔 莫安娜  发布时间:2017-08-29 09:38:28 打印 字号: | |
  随着“党的群众路线”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的进行,切实有效地“走群众路线”,已经变成各政府部门的首要任务。法院作为司法审判部门,就要求我们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真正的服务人民群众。而作为法院的窗口部门,立案大厅是一个整个法院甚至司法系统的表率,而随着现在立案大厅的承担的功能越来越多,建立一个完善的、布局合理的窗口服务部门,不仅能最大程度的满足人民群众方便、快捷、高效、便民的要求,也能最大程度优化法院的职能要求,对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亲和力也有很大程度的帮助,因此,“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由此诞生。

  一、诉讼服务中心的概念

  法院 服务中心包括了“提供导诉、诉前调解、立案审查、案件查询、材料收转、联系法官、司法鉴定、判后答疑诉讼服务中心作为法院的窗口-系列服务部门,目的就是让当事人能够在法院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现在各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大多也是按照这些功能进行的,只是根据不同的法院设立的功能不同,但大都大同小异。

  二、诉讼服务中心建立的必要性

  (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亲和力的有效措施。作为法院的窗口单位,是当事人来到人民法院首先接触到的部门,其工作态度和办事的效率等会给当事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良好的服务和健全的功能可能会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小,也会对法院留下良好的印象,反之,则会让当事人对法院产生反感、不信任,这种情形有可能会带到后面审判执行中,不仅对司法的公信力有影响,也可能引起设法信访问题。

  (二)是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通过不断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的联公开、咨询查询和释明答疑等服务功能,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诉讼服务中心的引导分流、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等工作机制,其实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权和表达权。

   一、目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存在的问题  

  (一)诉讼服务中心所涉的功能众多,但功能体现轻重不同。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有诉讼引导、立案审查、收费退费、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诉前调解、排期送达、信访接待、判后释疑等窗口,但大多基层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只是立案、接待、排期等窗口的功能发挥较为完善,对设置的其他窗口没有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而是临时抽调相关人员处理事务,导致其功能的发挥不完善。  

  (二)诉讼服务中心人员素质不高,难以适应信息化要求。诉讼服务中心作为一个服务性的部门,在基层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之下,往往把一些年老体弱的干警安排在诉讼服务中心,大部分老同志不会使用电脑,这些要对审查立案、信访接待、排期送达等技术性不高的事务能够完成,但对信息化运用却难以胜任,导致诉讼服务中心运用信息化提升服务质量的水平不高,不能适应新形式下法院工作对信息化的要求。  

  (三)立案法官立审不分。立案的职责只应按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但由于现在对涉访涉诉的案件的管控以及对立案变更率的严格要求,立案的时候大多不仅要对形式进行审查,有时候还要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这样就会大大的增加立案法官的工作量,导致立审不分的情况。

(四)涉诉信访工作职责不明。大多基层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都归于立案庭负责,但实际涉诉信访工作是贯彻于整个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的主体不明确,导致诉访不分的情况。

  二、解决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明确分工、合理规划功能区域。诉讼服务中心划分为“三大职能”:一是诉讼引导、案件查询、约见法官、送达工作、释法答疑、费用会收取退缴、司法救助、案件移送、便民服务等诉讼服务职能;二是立案审查、立案调解、诉前财产保全、调解确认等纠纷化解职能;三是多元调处、速裁案件、繁简分流、调审衔接等案件分流职能。对于诉讼服务中心的几项功能,应根据各基层法院的实际地形和情况,将其划分成相应的区域,并将各区域负责的职能进行标注,让当事人一走进诉讼服务中心就能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找到相应的区域和部门进行办理相关事项。

  (二)因地制宜、合理配备人员数量。在划分处具体的功能部门和区域后,根据功能和实际情况配备人员,避免未人员的浪费和人员的不足; 

  (三)加大投入,配齐软硬件配备。尽量选择面积足够的场所作为诉讼服务中心的办公场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基层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建筑面积须达到五百平方米以上,要为到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如受办公场所条件限制不能提供足够办公面积的,可以将立案和排期、鉴定等工作办工场所分开。配齐足够的软件设施,最大限度的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立审分离、合理规范立审职责。立案法官只负责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对案件是否应予立案进行审查,不再同时具体办理其他类型的案件,对于确需诉讼服务中心进行办理的案件,如诉前调解案件等,应建立专门的诉前调解办公室,并由专门的诉前调解法官进行调解处理。

 (五)立访分离、建立和完善明确的信访分工机制。通过吸取其他基层法院的不足和优点,结合自身法院的特点,建立相配套的信访 职责,将“初信初访、涉诉信访、闹访缠访”等各个不同的庭室或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信访处理的机构。
责任编辑:曾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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