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至2017年8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及虚假工商登记案件51件,其中2016年23件,2017年1月到8月28件。该类案件近两年呈多发趋势,在部分地区更是呈现爆发性的增长趋势。该院分析该类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引发该类案件的原因基本趋同。基本都是因当事人的身份证丢失或者被盗引起的身份证被冒用于企业工商登记,且基本都是过了一年期限以后才被发现。二是该类案件中的登记企业并无实际经营场所,也并未进行实际经营。根据企业工商登记材料上记载的信息显示,该类企业登记时所记载的公司所在地基本都是民宅,但在法院送达时发现其并未实际租用民宅,在相关物业公司查询后发现该地并无此类公司。三是涉及的工商登记多样化。该类工商登记不仅涉及被冒用身份证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包括被冒用身份登记为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等。涉及的公司类型不仅包括一人独资公司,还包括有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四是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该类案件因要经过公告、鉴定、质证等环节,导致审理周期较长,通常需要一年左右的审理周期。审理周期太长已成为困扰审判时间的一大难题。
该院分析该类案件集中爆发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鼓励创业和简化行政审批背景。在该背景下,由于简政放权的需要,企业工商登记环境宽松,登记方式简单、快捷、高效,当事人无需亲自到工商机关办理,只需要有委托书便可委托他人办理,因此新登记设立的企业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二是工商登记机关只进行形式审查。工商登记机关只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并自行承担责任。三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赚取违法收入等各种非法利益的驱动。冒用他人身份证注册公司,冒用者可以通过申领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获取较大利益,因此有很多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动下通过窃取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该类登记。四是违法成本较低。因身份证被冒用设立企业登记的,当事人去报警时,公安机关往往以涉及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当事人由于自身力量薄弱,往往无法找到冒用自己身份者,无法对其追究相应责任。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工商登记纠纷,缓和行政相对人与工商登记机关的矛盾,减少此类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院建议:一是工商登记机关在坚持便民高效的前提下,相应改善目前的形式审查模式。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基本的询问和核对身份义务。应当对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予以核对,而不能只凭一张身份证就让其办理业务。登记机关对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或者盖章真伪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要求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登记机关虽然只是形式审查,也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能以形式审查为由推卸其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尤其是对一些常识性、有明显错误或瑕疵的情况,在形式审查中就应当予以注意,并得以纠正。二是当事人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管,尽量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在大数据的时代,个人信息往往会通过不自知的方式被泄露,因此个人应要谨慎保管好个人信息,例如:不随意填写身份信息,不外借个人身份证件,给身份证复印件标注特点用途等方式。在身份证丢失及被盗的情况下,应当迅速报案补办身份证件,并固定好相应证据。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工商登记机关可以寻求和公安机关实现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共享系统,在个人身份证件丢失后,如其已报警挂失,则可以在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共享系统上进行相应查询,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可以避免此类虚假工商登记。四是充分发挥诉前协调机制,构建多元化解决方式。该类案件由于审理周期较长,采用诉前协调方式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案结事了。工商登记机关的自纠程序相对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而言具有调查方便、程序精炼、时限较短的特点,对于矛盾不是特别尖锐、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在诉讼材料审查阶段引导当事人与工商登记部门进行协调,由工商登记部门启动工商调查程序,自行撤销虚假的工商登记,及时消除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