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各种纠纷也不断增长,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也随之增加。在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中,民事诉讼送达程序是一个重要的诉讼环节。但是在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还不够高和法律意识不够强,当事人不配合法院工作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离婚案件和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为逃避离婚或者债务,以各种方式阻碍法院工作人员的送达,结果不仅是拖延了诉讼期间,降低了诉讼效率,而且浪费了法院的人力财力,给法院的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诸多困难。“送达难”一直是困扰民事审判活动的一大难题。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大约有一半的精力都用于送达。为此,笔者就民事诉讼送达存在问题,结合基层法院送达实践,探讨如何完善基层法院的送达工作。
一、民事诉讼送达难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表现在民事诉讼送达中的“人难找”。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原告为了急于立案或诉讼时效问题,在起诉立案时所提供的地址不准确,甚至是虚假地址,按“刻舟求剑”的方式根本找不着受送达人。
(2)由于城市建设拆迁,流动人口住无定所,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地址模糊,甚至是同一个受送达人,其生活、工作、住所地并不在同一区域,使送达难度成倍增加。
(3)有的当事人经过多次当被告、被执行过的,几经较量之后,干脆直接将法院送达人员拒之门外,避而不见,耍懒之极。
(4)受送达的当事人借故与送达人员发生冲突。有些甚至有一定社会身份影响的受送达当事人,一听是送达人员向他送达法律文书,没等开口,即先发制人,将怨气首先发泄到送达人员身上。
(5)受送达的当事人怀着“打不起官司躲得起”的心理,逃避送达,与送达人员“打游击”。
(6)极少数原告单位安排专人为法院送达人员带路,而带路的人却不愿出面找人,怕苦怕累怕得罪人,怕见受送达当事人,就像“探地雷”或“躲瘟疫”似的,使送达无助。
其次,表现在受送达的当事人家属难“求”。虽然民诉法中有规定,受送达的当事人不在时,将文书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但是其在异地的网上消费、餐饮消费、手机消费、休闲娱乐等纯属个人开支,其代收人在很大程度上不愿意接受法律文书或签字,如果留置送达,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又拒绝到场。
特别值得强调的一个方面就是送达人员素质和责任心问题。有的送达人员工作方法简单,不愿与受送达的当事人多说话,多解释,受送达的当事人不收,则留置了事,有的送达人员不注意消化矛盾,本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却因工作方法失当而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移到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有的送达人员不研究送达技巧,方法简单粗暴,填写不清楚不完整马马虎虎,至使送达工作不到位。一旦造成“夹生饭”,后来的麻烦就会不断。
二、基层法院民诉送达存在的问题
(一)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按照立法的本意,直接送达应是送达的主要形式,其他送达则是直接送达的补充。这便于当事人及时了解诉讼权利义务,并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但在基层法院的实际工作中,主要是离婚案件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直接送达较为困难。法院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本来依照受送达人的手机号码,法院工作人员先向其联系确认居住地并告知受起诉的事实同时通知他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但大多数当事人均不自己来领取,对打电话通知不来法院的这类当事人,法院需依法上门送达,但按电话确认的地址送达时受送达人又不在此处,结果落得一场空。有些当事人即便是自己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如领取民事判决书,只要法院没有完全支持他的诉讼请求,他就拒绝签收司法文书并扬言上诉。也有当事人明知自己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单位负责人却不承认,无法证明其身份的情况而导致无法送达。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当事人为了自己眼前的利益,或者逃避债务,另一方面,也由于人们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惹上官司就是惹祸上身,拒绝配合法院工作。总而言之,直接送达难。
(二)留置送达方式。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将诉讼文书依法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要求人民法院必须要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但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有必须见证的义务。在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其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法律意识不强、害怕得罪人而不愿意到场见证,即使到场了也不愿见证,使法院送达工作做不了。留置送达的条件苛刻,给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三)委托送达方式。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在本辖区的当事人,受诉法院往往是委托其住所地法院进行送达。但受托法院往往因受送达人的住所距离法院较远等原因,或者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利益,而没有及时送达,甚至可能故意不去送达。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委托送达时间应计算在审限内,必将造成案件超过审限,影响了正常的结案工作。尽管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委托送达有规定,但没有规定严励的惩戒措施。委托送达的效率低下,必然影响审判执行工作。
(四)邮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具有方便、省力等特点。但在司法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出现邮件被退回情况,理由是“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当事人拒收”等等。邮件签收人和受送达人不一致,有的签收人不是受送达人,也不是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而只是亲戚朋友,或者代收人的身份与受送达人的关系无法证实。
(五)转交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关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法院作为送达主体而由代为转交的单位则成为事实上的直接送达人,代为转交的单位作为事实上的直接送达人在转交时没有法定义务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转交送达不利于受送达人诉讼权利的全面告知,书面告知虽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弥补不足,但有些受送达人不一定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因此转交送达并不科学,难以达到送达的效果。
(六)公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的具体做法是: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如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时间、地点等刊登于报纸、张贴于法院公告栏或者受送达人原住所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审判执行实践中,往往一些恶意逃避送达阻碍诉讼的当事人故意制造“下落不明”后,然后突然出现,并以“没有下落不明”投诉法院,使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陷入被动;其次,对于公告送达的新闻媒体限于人民法院报,但是在基层县市一般很少群众去订购和翻阅这类报纸,以至于刊登公告流于形式;再次,公告期间六十天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公告时间过长并没有实际效果而只会导致过分延长审判时限。
三、解决基层法院民事诉讼送达难的对策
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从更深的层面来了解它的重要和紧迫。就众所周知的“执行难”问题而言,执行难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难点,也是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从我们现行的诉讼法来看,执行是案件的收尾,也是实现法院判决确定的既定权益的关键一环。而有些案件从立案到开庭到执行,当事人根本就从未到过庭。你突然在执行阶段采取强制措施,他当然接受不了,甚至怎么会不产生抵触情绪呢?从党的十七大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认识我们的公民来说,诉讼对大部分人来说是陌生的东西,接受某种事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接受诉讼这种专业性较强的事物更是如此。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是案件承办人代表人民法院与受送达的当事人(被告或第三人)的第一次接触,送达具有强制性,不可拒绝性和法定性。如果说民事诉讼从立案到执行的每个环节都要做扎实的话,送达是需要再扎实不过的,因为送达是让当事人明白人民法院的职权,让当事人认识法庭的权威,让当事人熟悉人民法院在国家管理社会的整个活动中是不可替代的角色和作用的重要过程。为什么刑事诉讼不存在送达难的问题?因为公安、检察机关已经用强制措施将其推到被告席上,行政诉讼因为被告主体的特殊性送达也不是难题。独有民事诉讼的送达难,因此有必要让当事人明白送达的强制性,从立案送达开始就让当事人认识诉讼的国家强制力。必要的时候甚至使用拘传,保证当事人到庭接受审判。从受送达开始就重视民事到庭应诉,而不是轻视人民法院的送达。让当事人从审理阶段就尝试法的不可侵犯性,必须按照诉讼法的规定来参加诉讼,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逐渐熟悉诉讼到对人民法院渐生信任和畏怯之心,最后在执行阶段采取措施当事人就容易接受的多了。从三大诉讼程序上看,每一种诉讼的重心在庭审阶段,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围绕争讼的事实和请求,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展开激烈的辩论,使诉讼走向高峰,并因他们的睿智出现精彩。但是保证这种高峰和精彩如期出现,合法进行的却是送达。送达是诉讼中的基础性工作,但却是很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不允许有瑕疵的工作。新形势对案件质量有了新的要求,在人民法院普遍重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应该重视送达工作。笔者认为,更有效解决送达难问题,一是应该恢复民事诉讼送达中的拘传措施,二是应将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送达工作实行警务化专业送达。
(一)恢复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中拘传措施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送达是为了保证民事案件当事人如期到庭接受依法审理,即是为审判打基础,作铺垫。虽不象刑事诉讼有侦查机关不分昼夜的战斗,侦查机关24小时都是工作时间,只要案情需要随时待命出征。但是,如果原告或其他当事人能够提供当事人居所的准确信息,法院就应当建立象公安机关的“110”一样的机构,只要当事人提供信息,送达人员就应该随时出动,将法律文书准确、规范送达给当事人。公安抓捕罪犯奉行的精神就是,无论罪犯跑到那里都要将其缉拿归案,送上被告席。我们法院为什么就不能奉行“无论你当事人如何躲避,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将传票送到当事人面前或你的住所,案情需要的,还要适用拘传。”以此保证庭审的合法及时。实际上现在好多公告送达的案件并不是因为受送达的当事人下落不明,而是在躲避法院,跟法院打游击。最后法院迫不得已适用邮寄送达或公告,但是实践当中好多公告送达的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据无法取得,严格来说,这样的公告送达应该是不合法的。
(二)民事诉讼送达工作警务化管理的合法性。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送达的主体、内容、期限、方式。我们现在探讨的是,人民法院以哪种方式或者说哪种最佳方式来实现完成送达任务,保证庭审的合法化,因此,送达工作实行警务化管理是人民法院如何配置人员、加强装备、提高效率的问题,是一个如何实现法律规定与实践相衔接的问题,采用民事诉讼送达工作警务化管理与现行法律没有丝毫的冲突。
从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结合我们现在的实践,大部分法院采用直接送达为主,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为辅的方式。留置送达实际上是直接送达的一个特殊方式。至于公告和转交送达只适用特殊的少数案件。那么既然以直接送达为主,就有必要建立一支专司送达工作的队伍,这支队伍可以是完全意义上的司法警察,也可以不是司法警察但必须实行警务化管理,目的是为了应对送达工作外勤性和经济社会中受送达的当事人流动性强的特点。装备齐全,反应敏捷,行动迅速,不拘时间应该是它的特点。为了适应这一需要,人民法院有必要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建立一支专业的送达队伍。挑选业务能力强,身体素质好的人员参加送达工作,白天进行日常工作,休息时间配备值班人员,设值班电话,只要有人提供信息,就要快速行动,及时出动,及时送达。
第二,提高送达人员素质和补贴。警务化管理不代表可以滥用强制措施,甚至武断行事,警务化管理是重要管理方式的改革,装备的改革,工作时间的改革。送达艺术、送达技巧更要讲究。应当注意到虽然法院不是专门普法机构,它的普法功能主要通过自身的行为来体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价值,但是考虑到矛盾的普遍性存在于矛盾的特殊性之中,该解释的该说服的一定要解释和说服,虽然解释说服不是万能的,但我们却不能因为它不是万能的而不去做说服和解释工作。
第三,配备录(照)相设备,固定专门车辆、电话,送达人员最好培训驾驶执照,提高送达人员的基本技能,以便适应快速反应的需要。对那些拒不收法律文书,而有关组织又拒绝见证的案件,以录相或照片的形式附卷,证明送达行为的合法存在。
民事送达工作虽然是民事诉讼中细小的工作之一,但却事关司法公正、裁判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护。只有送达等基础性准备工作做到位了,民事审判工作才能在“庭上审,庭上定”,甚至起到“一步到位”的案结事了效果。
总之,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是一个应当重视的审判环节,特别是在当前法院办公经费不足和当事人恶意避讼、抵触法院工作人员直接送达的环境下,应采取多渠道全方位送达方式,逐步完善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