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是社会人口老龄化的绝对组成部分,伴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农村“留守老人”遍布乡村,法庭作为面向农村的法院最基层触角,审理涉及农村“留守老人”纠纷案件成为一个沉重的话题。作为典型的“老、少、边、山穷”山区县,天等县人民法院共有向都、进结、龙茗三个基层人民法庭,辖四镇五乡,辖区人口约30万。2015年以来,三个人民法庭共审理涉及农村“留守老人”纠纷案件11起,均以判决形式结案。
此类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案件当事人年龄普遍较大。80岁以上年龄的当事人纠纷达到5件,70-80岁的4件,年龄趋势是没有最老、只有更老。其中进结法庭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年龄更是达到85周岁,一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还出现两位高龄当事人陆续病故的情况。二是老人殴斗案件及财物损害赔偿占了多数比例。11起案件中,健康权纠纷7件,财物损害赔偿纠纷2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达81.82%。案件起因大多涉及邻里琐事与既往积怨,双方一言不合便大打出手,甚至有因摘取路边果树水果造成打斗的情况。三是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及时介入化解矛盾。此类案件起因多为小摩擦和口角之争,最初矛盾不大,当地村委会、乡司法所等部门若能及时介入调解,极有可能将矛盾扼杀在萌芽状态。此外,辖区派出所往往以案件当事人年龄大为由拒绝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执行,未在事发第一时间妥善处置,加剧当事人矛盾,矛盾沉淀许久后进入诉讼。此时矛盾已经激化,不可调和,不得已全部做出判决。四是涉案留守老人大都属于生活贫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生活贫困、精神生活缺失、孤独感强烈、性格孤僻是大多涉案留守老人的共性,他们普遍认死理、不懂法,一旦判决结果不如意常常出现缠诉闹访现象。五是案件社会影响恶劣。此类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同当下被渲染的老人讹诈、公交车抢座骂人打架等行为一样,容易引起关注和讨论,社会影响恶劣。每一个老人就是一个家庭或者一个家族的长者,案件审理涉及家人、家族颜面等问题,能起到立竿见影的典范作用,更是一种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对涉及农村留守老人纠纷有效化解存在深远的社会意义。为更好的化解此类纠纷,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普法与德育相结合。一方面,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结合农村实际需求。另一方面,强化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宣传教育,在农村社会化养老机制尚未形成之前,传统式家庭化养老仍是农村养老的唯一形式,加强农村年轻人的孝道教育,对歧视、排斥老人等行为予以曝光、鞭挞。二是是推进农村经济改革,促进农村发展。以精准扶贫工作为契机,大力发展脱贫产业,吸引外出的农民工回乡发展,提高收入,使幼有所养,老有所依,让农村老人共享天伦,安度晚年。三是关注农村留守老人生活。农村留守老人限于经济上的低收入、生活上的低层次、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心理上的高敏感性,导致他们无法有效看待和解决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化解精神上的孤独,应当着重兴办农村养老福利事业,建立农村老年人休闲中心、互助协会等,让他们找到心理上的依托。四是是运用法律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落到实处,加大对侵害留守老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做到严格执法,建立诸如诚信系统的体系,将遗弃老人者列入失信平台并拉黑,使其在就业、消费等社会活动中受到种种法律限制。五是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联动。如上文诉述,涉及涉留守老人纠纷案件往往起于小摩擦和小矛盾,如果能第一时间得到妥善化解,将矛盾扼杀在萌芽状态,就免去了许多不必要的争端。这就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引起重视和及时介入,特别是最大限度发挥村委会、村民调解委员会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置涉及农村留守老人纠纷的作用。辖区派出所亦应快速处理此类纠纷,避免案件拖延处理贻误调解解决的最佳时机。近两年来,随着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家事纠纷联动化解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司法机关与社会团体化解矛盾纠纷的协同联动水平。但涉及留守老人的纠纷案件有时不一定属于家事纠纷,所涉案件越来越多样化,探索各职能部门对化解涉留守老人纠纷案件的联动机制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