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庭依法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原副巡视员彭怀忠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彭怀忠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彭怀忠受贿犯罪所得手表一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法追缴被告人彭怀忠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二百九十九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怀忠于2002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利用其担任柳钢集团副总会计师、财务部部长、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和广西物资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分别为韦兴荷、董萍、谢飞在承揽盘点测量工程、保险业务、经贸往来等方面提供帮助,伙同李劭坚或单独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299万元及手表一块。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怀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299万元、手表一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怀忠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指使他人收受请托人的贿赂,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于彭怀忠的犯罪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