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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色市原副市长陶荣铅受贿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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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庞福萍  发布时间:2017-12-22 18:23:14 打印 字号: | |
  •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陶荣铅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 被告人陶荣铅受贿一案宣判现场
  • 被告人陶荣铅在法庭上
  2017年12月22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判庭依法对百色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陶荣铅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陶荣铅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并对被告人陶荣铅退出的受贿赃款人民币83.7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陶荣铅先后利用其担任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防城港市防城区委书记、百色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防城港市富康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百色市必晟矿业有限公司、百色市光大锰业公司、广西福洋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广西靖西市一洲锰业有限公司及韦芝德、丁绍云、徐安斌在承揽工程项目、拆迁、保障企业用电、获得电价优惠和电力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及个人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12万元。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陶荣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陶荣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人民币83.77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北海中院
责任编辑: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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