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迅速发展的金融市场导致金融借贷纠纷数量急剧增加,对法院如何快速审理金融借贷纠纷案件,保障金融债权的快速实现提出了严峻考验。
一、当前金融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收案数量持续增长,结案率高、上诉率低。
近年来,金融案件收案数呈爆炸式增长态势,2015年至2017年,青秀区法院共受理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为主体的金融借贷案件共计11643件。2015年至2017年收案数分别为1850件、3737件、6056件,结案分别为1497件、2321件、3960件。金融借贷案件收案标的额情况为: 2015年43.3674亿元,2016年59.19亿元,2017年121.35亿元。
(二)涉案被告多,送达难,案件审理周期长。
除了房屋贷款、车辆贷款的案件,被告人数为两人以下之外,其余消费贷款、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的案件被告人数少则5人,多则达10人。近三年,被告人数在两人以下的案件数占收案总数的13.5%。由于被告人数多,送达难题成为金融借贷案件的瓶颈。2015年至2017年,金融借贷案件公告率分别为80.5%、91.59%、93.4%。近3年受理的金融借贷案件的平均公告送达率达88.49%。 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这一项工作,就占用3至6个月的时间,如再出现提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加上公告送达裁判文书,审理周期往往可能会达到二年甚至更久,严重影响审判质效。
(三)财产保全比例高,新型贷款方式频出,纠纷复杂化。
2015年金融借贷案件财产保全数量为824件,占收案总数44.54%;2016年1213件,占收案总数32.45%,2017年1891件,占收案总数31.23%。受理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案件类型除涉及直接贷款外,创新形式的融资方式不断增加,如委托贷款、开立票据等。融资担保方式中所涉标的类型广泛,涉及应收款账、股权、土地、建筑物、房屋、采矿权、林权、经营权等,上述各种担保标的抵押、质押办理登记方式各有差异,合同约定与实施登记的不规范易出现风险与纠纷。
(四)担保形式单一,企业间互联互保现象突出,
银行普遍采取实物抵押或质押的担保方式,但是部分无实物抵押或质押的借款基本是实行债务人互保联保方式,这种方式弊多利少,债务人相互担保形成担保圈、担保链,放大了涉贷资金和风险。
(五)“刑民交叉”问题突显。
“刑民交叉”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况 :一是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一部分债权人先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另一部分债权人先行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二是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一方的担保人以主债务人涉嫌贷款诈骗、骗取贷款等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据此立案侦查。2017年,存在“刑民交叉”情形的金融类案件共有134 件,占收案总数的2.2%,这是前所未有的状况。
二、金融借贷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
(一)银行因素。
一是贷前审查不严。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不作审查即草率发放贷款。尤其是在个人信贷业务上违规放贷的情况较为突显,对贷款申请材料把关不严,存在实际用款人利用低收入人群作为名义借款人或担保人恶意骗取贷款,银行工作人员与实际用款人内外勾结、违规放贷的问题。二是贷后监管不力。对贷款主体缺少监控,部分银行对贷款企业股东、高管人员、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等情况缺乏密切关注,对企业流动资产和现金流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化趋势及原因不能经常跟踪分析,形成大量不良贷款。
(二)企业因素。
一是企业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不强。目前相当数量的企业经营方式依然粗放,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能力有限,以致出现决策失误、管理混乱、产品没有市场等情况,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形成金融纠纷。二是企业依法经营意识有待提高。不少企业法律意识淡薄,防范风险的意识较差,对法律风险的控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出现企业行为与法律衔接不畅的问题。三是企业缺乏诚信意识。部分企业利用合同漏洞和法律空白故意逃脱银行债务,利用分立重组方式或改制等形式故意不偿还银行贷款。
(三)社会因素。
一是融资成本过高致使企业融资难度加大。由于政策性原因,银行发放贷款要求提供抵押的财产范围主要是土地和房产,而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无疑门槛高、难度大,加之银行贷款手续办理相对繁琐,更增加了企业的融资难度,使部分中小企业转而投向贷款利率和费用收取更高、风险更大的小额贷款公司。二是行政监管机制不够健全。例如夫妻、父子、母子等家族公司虽然从现代企业法人制度上看是不同的企业法人,工商行政部门也为其颁发各自的营业执照,但其实质是“一人公司”,不少企业利用法律的这一漏洞,将资产转移至某一公司,把债务集中于另一公司,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损害了的信贷投资环境。。
三、应对金融借贷案件暴增情况的对策建议
一是在最高院繁简分流实施意见的基础上探索金融案件速裁审理模式,简化审理流程,在送达、开庭、宣判等环节提高审判效率;二是进一步确立案件繁简分流的分类标准,通过此举将不同类型、不同复杂程度的金融类案件进行分门别类,做好高速审理的前期基础;三是完善送达程序及方式,宣传推广地址确认书预先确认制度,为进入审判阶段后的文书送达工作提高效率,减少公告送达方式的适用。四、采取“门诊式”庭审模式。采取统一时间集中开庭的方式,简化庭审程序,对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是否有变更或增加进行简要核对,对庭审中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直接予以确认,有针对性的对诉讼请求进行直接审理,采取“门诊式”、“要素式”的庭审方式,法官在开庭时对照要素表的项目逐项审查。五、简化裁判文书写作。统一制作下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简化文书模版,采取简化法律文书内容的形式,促进案件审理过程的快速化,简化的文书样本中包含了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当事人诉辩主张、基本事实,判决主文、诉讼费用的承担等内容。金融类案件“繁简分流”进一步推进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缩短了案件流转周期,加快了办案结案节奏,高效化解各类金融纠纷,保障金融债权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