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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拍卖改革视野下网络司法拍卖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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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萃  发布时间:2018-02-23 17:20:49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本文分析了网络司法拍卖在全国和典型地区的实施现状,总结了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在考察法国、德国、韩国等典型国家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拍卖的现状,提出了应从厘清网络司法拍卖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对沉淀资金的管理、立法完善网络司法拍卖救济制度、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管体系、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这五个方面来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全文共有9344个字。

关键词:网络司法拍卖;救济制度;监督机制

引言

(一)网络司法拍卖产生的背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拍卖模式的弊端不断涌现出来,如成交率低、流标率高、增值率低、降价率高、出现腐败问题等。为了弥补传统拍卖模式的弊端,构建公正高效的新拍卖模式,人们开始不断积极探索。2009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网络交易系统进行公开拍卖,拉开了网络司法拍卖的序幕。201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构建的公拍网指定为网络拍卖平台。2012年1月,浙江省高院与淘宝网签署了司法拍卖协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司法拍卖改革会议。随后,地方法院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尝试新的拍卖方式,从而使网络拍卖模式在全国不断推开。

(二)网络司法拍卖立法沿革

2013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可以看出新《民事诉讼法》增强了法院的自行拍卖,弱化了传统委托拍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79页。]。2015年2月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8条规定“法院可以自行组织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为网络司法拍卖的施行提供了立法依据。2015年12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规定“各级法院应首先推行网上司法拍卖,对不具备条件或者不宜在网上拍卖的才实行现场拍卖。” 2016年8月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定了“除了法律、法规规定需使用其他的拍卖方式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的,其他应该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拍卖财产”。

一、理论探讨:网络司法拍卖概述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概念与特征

1.网络司法拍卖的概念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借助网络拍卖平台,通过网络电子公开竞价的方式处置财产的行为。”

2、网络司法拍卖的特征

由于网络司法拍卖引入了网络技术平台这一因素,所以其除具有目的利他性、国家强制性的一般司法拍卖的特征之外,还具有区别于传统委托拍卖的其他特征:(1)拍卖方式的技术性。人为操作在传统委托拍卖的过程中占主导因素,而网络司法拍卖整个过程都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自动化操作,法院负责拍卖的人员和参加竞买的人都需要具备基础的网络技术知识。(2)竞价主体的广泛性。网络交易平台可以突破传统委托拍卖的地域限制,使拍卖信息广泛、快速传播,有竞买意愿的人只需缴纳保证金即可参与竞价,使竞买主体更广泛。(3)拍卖过程的公开性。传统的委托拍卖主要在封闭的场地内进行,公开性有限,而网络司法拍卖的从拍卖公告的发布到竞价的过程都在网上进行,除竞买人以外,其他群众也可以了解拍卖的整个过程,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

(二)网络司法拍卖与相关概念辨析

1.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司法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因其借助了网络技术平台,所以其不同于传统司法拍卖,具体表现在:(1)拍卖法律关系不同。传统的司法拍卖局限于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和买受人三方的法律关系,而网络司法拍卖中不一定需要拍卖机构,可能只存在法院和买受人两者的法律关系。(2)公开性不同。传统的司法拍卖因其传播途径有限,其过程只对少数人公开,而网络司法拍卖受众广且其整个过程对所有人公开。(3)是否支付佣金不同。传统司法拍卖,买受人需要向拍卖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而网络司法拍卖则不需要支付佣金。

2.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拍卖的区别具体表现为:(1)适用法律不同。网络司法拍卖适用《民事诉讼法》等关于执行拍卖的法律法规,普通的网络拍卖,适用《合同法》、《拍卖法》等法律法规。(2)法律性质不同。网络司法拍卖是强制执行中的一种财产处置方式,是法院处理执行标的物,拍卖过程中标的物的所有人不享有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普通网络拍卖是平等主体转让标的物,所有权人在拍卖过程中享有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3)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不同。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承担真实告知买受人拍卖物瑕疵的义务,网络拍卖平台仅提供技术支持,法院和网络平台都不需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在普通网络拍卖中,拍卖人和委托人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二、实践分析:网络司法拍卖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实施现状

1.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基本现状

“全国31个省区市1215家法院2016年共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涉诉资产信息119011条,网上拍卖成交6938宗,成交金额201亿元”[数据来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工作报告。]。“截止到2017年2月中旬,全国共有覆盖30多个省市的2000多个法院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共进行43万多次网络拍卖,处置执行标的物20多万件,总成交金额超过2700亿元,平均成交率约为90.1%,平均成交溢价率为74.3%,为当事人节省了81亿元佣金”[数据来自《中国网络司法拍卖发展报告》。]。

表一:截止到2017年6月18日我国淘宝网司法拍卖情况统计表

省级

行政区

该地区法院总数 已发布司法拍卖公告的法院数 已发布司法拍卖公告的法院占该地区法院的比例 发布司法拍卖公告最多的法院所发布的司法拍卖数

安徽 126 47 37.3% 1499

北京 23 19 82.6% 574

重庆 45 39 86.7% 103

福建 97 94 96.9% 2241

广东 158 142 89.9% 3675

贵州 99 98 99.0% 535

广西 129 105 84.7% 295

甘肃 113 40 35.4% 669

河南 188 185 98.4% 1478

湖北 128 95 74.2% 1099

黑龙江 192 117 60.9% 901

河北 199 118 59.3% 232

湖南 143 98 68.5% 101

海南 30 20 66.7% 371

江苏 124 121 97.6% 5521

吉林 93 82 88.2% 3246

江西 118 106 89.8% 162

辽宁 131 19 14.5% 190

内蒙古 123 87 70.7% 2029

宁夏 28 10 35.7% 195

青海 56 13 23.2% 10

四川 213 138 64.8% 665

山东 173 84 48.6% 743

山西 139 51 36.7% 1414

陕西 122 55 45.1% 289

上海 25 5 20.0% 28

天津 21 20 95.2% 1153

新疆 166 5 3.0% 48

西藏 82 2 2.4% 2

云南 149 95 63.8% 863

浙江 106 103 97.2% 20565

图一截止到2017年6月18日我国淘宝网司法拍卖标的物情况

通过上列图表可以看出,我国内地31个省份都有法院入驻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当地超过90%的法院已发过司法拍卖公告的省份有6个,而新疆、西藏地区发过司法拍卖公告的法院比例均低于5%,浙江发布司法拍卖公告最多的法院所发布的司法拍卖公告次数为20565,而西藏仅为2次,网络司法拍卖的覆盖率和上拍数量在不同的省份之间发展很不均衡,造成这种现场的原因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和拍卖需求的不均衡。在淘宝网上拍卖的标的物80%以上为房产和机动车,股权、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较少,主要原因是多数拍卖人员未能及时转变思想,仍认为仅有房产、车辆可以进行拍卖。

2.典型性地区实施现状

(1)上海地区

“2010年,上海拍卖行业协会创建了现场与网络同步的拍卖平台—公拍网”[王紫白:《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2011年11月,上海法院决定将在公拍网上发布全部司法拍卖标的信息,从而成立了依托公开网的“上海司法拍卖模式”。“2012年上海司法拍卖成交38亿元,2013年成交61亿元,2014年成交90亿元,2015年上半年成交72亿元,平均成交率为87.5%,溢价率为17.2%。2012年之前,上海司法拍卖的平均成交率为75.3%,溢价率为6%”[同7。]。

在上海的公拍网模式中“公拍中心”不参与经营,只提供拍卖平台,同时也作为拍卖的监督机构,提高了司法拍卖的质量和效率。其通过同步直播拍卖过程使司法拍卖更公开透明,所采用的第一阶段预拍卖和第二阶段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的模式缩短了竞价时间、提高了成交率,但其需要比较完善的网络设备和高超的技术支持。

(2)重庆地区

2009年3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注明:在2009年4月之后,由产权交易中心即联交所拍卖所有涉诉资产,同时需优先采用电子竞价方式进行拍卖,且价值超过万元的标的物必须采用电子竞价方式,从而产生了重庆产权交易中心模式。“截至2014年8月30日,重庆法院通过网络拍卖2540宗,成交2098宗,成交额89亿元,拍卖总成交率82.6%,已成交项目平均溢价率10.2%”[载自《重庆晚报》,2014年10月10期第010版。]。2017年2月9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在淘宝网上线重庆法院的第一件司法拍卖品,表示重庆法院也开始尝试淘宝模式。

重庆的联交所模式使司法拍卖集中化、公开化,有利于保护竞买人的信息和防止恶意串标,提高了司法拍卖的效率和廉洁性,但其也存在联交所的资质合法性不明确、收取的佣金太高以及权利义务关系混乱等问题。

(3)浙江地区

2012年1月,浙江省高院与淘宝网签署了司法拍卖协议,随后,浙江的19个试点法院开始在淘宝网开展司法拍卖,从而逐步建立了依托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的“浙江模式”。“2016年,浙江法院在淘宝网的拍卖平台对24252件拍品进行拍卖,总成交额高达576.43亿元,平均成交为率93.3%,平均溢价率接近50%,比传统委托拍卖分别提高17个百分点和27个百分点,为当事人节约佣金约12亿元。2016年11月,浙江杭州西湖区法院在拍卖的钱江水利资产包,最终成交价高达10.34亿元。”[同5。]。

淘宝网模式是法院完全自主拍卖模式,其使拍卖结果更公正,大大降低了拍卖成本,也突破了地域限制,扩大了司法拍卖的受众范围、提高了诉讼资产的处置效率,这些优点使淘宝网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开。

(二)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

1.法院与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关系定位模糊

“网络司法拍卖打破了传统委托拍卖中‘三足鼎立’的局面,将拍卖公司排除在整个拍卖过程中,与司法拍卖有关的各方主体及相互之间关系也因此发生了变化”。[刘文彪:《我国信息化时代下的网络司法拍卖》,江西财经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在重庆模式中,重庆法院系统将联交所定位为国有产权交易平台,将其作为信息发布平台使用,但并未通过法律法规对两者的法律关系进行明确定性。“在上海模式和浙江模式中,法院与公拍网或者淘宝网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明确”[赵琦:《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探究》。]。法院与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导致法院、第三方平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竞买人五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混乱,致使在司法拍卖过程中或者竞拍成功后,一旦出现权益受损的情况,各方主体会相互推卸责任,竞买人无法获得救济。

2.网络资金沉淀合法性存疑

竞买人参加网络司法拍卖任何一个标的物,都需要缴纳一次保证金,一般情况下竞买人会在拍卖开始前的1-2天缴纳保证金。竞买人成功缴纳的保证金会暂时冻结在其实名认证过的资金账户中。当标的物竞拍成功后,竞拍失败的竞买人的保证金一般情况下会在3-5个工作日内退还。由于每天都有大量的网络司法拍卖,从而会产生巨大的沉淀资金。由于沉淀资金管理及使用的立法空白,网络拍卖平台可以利用这些资金进行投资或者其他变相的融资活动。以淘宝网为例,截止到2017年2月中旬,司法拍卖的总成交金额超过2700亿元,如果保证金按7%计算,淘宝网就能获得189亿元的沉淀资金的融资、这189亿元的资金是否合法,其产生的孳息的所有权问题,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3.权利主体的救济权缺乏保障

网络司法拍卖救济权,是指为竞买人、案外人等权利主体提供在权益受损时获得救济的途径,“但目前我国的司法拍卖救济制度存在不足,表现为执行救济制度并不完善,条文缺乏可操作性”[江必新、贺荣主编;《强制执行法的起草与论证(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85页。]。根据拍卖公告的规定,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提供的图片或者视频等其他描述仅具有参考价值,并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因网络故障或者其他不可抗力致使拍卖无法正常进行的,法院也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法院不对竞买人承担任何的责任。同时,在网络自主拍卖模式中,网络交易平台只是一个提供技术服务的媒介,其并无实质性的权利。“2013年4月,沓某在广州市某城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中成功拍下了佛山市南海区的一处房产,并过了户。但收房时,原房主以不知情为由,迟迟不肯交房。于是沓某便找到广州市某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市某城区以其在拍卖公告上注明该房产“不交吉拍卖”为由不予强制执行(不交吉物业,即房子里还有人居住)。双方僵持2年多后,无奈之下,沓某只能把竞买房屋的原房主麦女士告上佛山市南海区法院”[薛应军:《网络拍卖的是与非》,载自《民主与法制时报》2016年2月25日。]。沓某的遭遇不是个例,当网络司法拍照出现实体或者程序性的问题时,如产生错误的拍卖结果时,竞买人和案外人有哪些救济权利,该如何行驶救济权利是网络司法拍卖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相关主体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将会严重阻碍网络司法拍卖的发展。

3.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

完善的监督机制需要对拍卖参与人在拍卖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目前,我国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整个过程进行规制,并未建立完善的网络司法拍卖监督机制,由此会导致拍卖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1)如果竞买人出现恶意串通违规拍卖、竞拍成功后违约等不诚信的行为,“如在北仑区人民法院拍卖车辆的过程中,竞买人因车辆异地上牌困难而违约[董小军、黄宇:《网络司法拍卖首例违约案例,违约人被实施强制执行》,载《宁波日报》,2014年3月6日A6版都市新闻。]” 将会加大法院的拍卖工作量和成本。(2)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对网络拍卖环境的安全缺乏相应的管理和监控,“如在拍卖过程中可能出现互联网中的DDOS分布式攻击,导致拍卖延迟下竞买人的竞价无效或者网络瘫痪等现象”[金善达:《从“司法拍卖上淘宝”透视网络司法拍卖》,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7期,第34页。]。(3)缺乏对法院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职能履行的监督,目前尚未有完善的内部和外部的执行监督机制来确保法院公平公正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4.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缺乏规范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法院可以将制作照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材料、展示拍卖标的物、进行拍卖标的物的鉴定、评估等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性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但法律法规尚未对承担辅助服务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资质、选定程序、服务费用、责任承担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出现拍卖平台采取推荐辅助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服务法院等形式或者服务机构网站以提供常驻法院人员为卖点四处游说法院接受其配套服务的现场。因此,怎样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确保其提供物美价廉的服务,是我国网络司法拍卖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三、域外启示: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域外考察

(一)法国

“法国对强制执行采取的是单独立法模式,即根据被执行标的物的属性来决定所适用的程序。具体由执行法院和执行员来负责组织实施民事强制拍卖,两者的工作内容存在一定差异”[谭兵:《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19页。]。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自主拍卖,网络司法拍卖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拍卖方式。在法院决定采用网络司法拍卖之前,当事人有权将被执行标的物变卖。申请执行人在法国的司法拍卖中享有充分的程序选择权,如可以选择竞价的方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决定法院发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发布次数。为了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够完全获得偿还,申请人执行人可在拍卖标的物价值较高的情况下,请求法院扩大拍卖公告的范围或增加公告的次数,以便使拍卖标的物顺利拍出并实现价值最大化。在法官的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处于主导地位,这种司法拍卖模式可以加强对司法拍卖的监督和规范司法拍卖的运作。

(二)德国

“因德国实行审执分离的民事立法原则,所以其同法国一样,对强制执行也采用单独的立法模式,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单独的一编对强制执行进行规定,同时也出台了许多配套的单行法。德国在立法中根据标的物的属性将执行分为物、金钱及行为的执行。在金钱执行中,根据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来适用不同的法律[同17。]”。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交易的流行,德国在强制执行中逐步引入网络拍卖模式,并完善了相关立法,如在《民事强制执行法》中规定了救济权制度,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通过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德国还建立了规范执行人员进行司法拍卖工作、执行程序的责任体系等规章制度。2007年德国在修改后的《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法》中规定了网络司法拍卖的事后监督措施—拍卖听审程序。“该法规定,在网络拍卖结束后,法院还有听取竞买人对拍卖结果意见的程序,并需将竞买人的意见作为执行裁定的重要依据。竞买人如果发现执行裁定书没有采纳自己的意见,可以依法上诉”[江必新主编:《比较强制执行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80-191页。]。拍卖庭审程序的设置,保障了竞买人对司法拍卖的充分监督权,维护了法院执行裁定的公信力。

(三)韩国

“迅速兼顾经济原则”是韩国在民事执行中所强调的,出于满足债权人要求的动机,督促社会大众形成诚实信用的法制观。‘韩国将“不履行债务者名薄制度”和“财产明示制度”在《民事执行法》加以规定,对保障执行的实效性和了解债务人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韩】姜大成:《韩国民事执行法》,朴宗根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17页。]。“不履行债务者名薄制度”类似我国的失信黑名单制度,即向社会公开不履行债务人的名单,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申请撤销名薄登记,促使债务人积极偿还债务。‘“财产明示制度”是通过财产公示程序让竞买人或债权人了解或拍卖标的物的信息及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其知情权和在执行标的存在瑕疵时的救济权’[江必新主编:《比较强制执行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24-328页。]。

四、进路展望:完善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途径

(一)厘清网络司法拍卖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为了促进网络司法拍卖更好的发展,必须厘清网络司法拍卖中法院、被执行人、竞买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地位与责任。首先,从法院与竞买人之间属于公法上的处分关系。司法拍卖的性质决定了网络司法拍卖权的主体是法院。对竞买人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发生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8条之规定。],竞买人在法院作出生效的裁定书就便原始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这种原始取得拍卖物所有权的方法,直接排除了第三人的异议权以及法院和被执行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既维护了司法公信力,也保证了交易安全。其次,法院与网络平台属于不平等的司法协助关系。网络平台通过提供技术服务来协助法院实施司法拍卖。最后,网络平台与竞买人之间无直接的关系。在司法拍卖中,网络平台只提供技术支持,并未参与任何的拍卖流程,也未收取佣金,“除非其有明显的过错,否则其对竞买人的利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刘翔:《填补或重构:互联网视阈下的司法拍卖改革》,载《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第8期。]。此外对被执行人而言,司法拍卖是单向法律行为,被执行人需要配合法院实施司法拍卖,仅在法院的司法拍卖程序不合法时,被执行人才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强化对沉淀资金的管理

为了避免网络拍卖平台利用司法拍卖的沉淀资金进行储蓄、投资等经营活动,进而出现所得孳息归属不明的情形,法院应该对沉淀资金加强管理。虽然国家公布了《第三方支付管理条例》,但其并不调整司法拍卖产生的沉淀资金。笔者认为法院通过应该通过调整技术手段建立一个拍卖保证金的即时返还系统,即在拍卖结束后的24小时之内将未竞拍成功的竞拍者的保证金原路返还,而不再需要原来的3-5天时间。同时,将拍卖成功的竞买人所支付的资金在沉淀期间获得的收益作为涉诉标的物的孳息以执行款计算,并将多余款项返还给被执行人,以提高拍卖标的的价值,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立法完善网络司法拍卖救济制度

笔者认为应该将网络司法拍卖救济制度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效保障网络司法拍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借鉴域外国家网络司法拍卖的救济制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司法拍卖救济制度:1、参照德国的“听审程序”设置网络司法拍卖的具体程序规则,例如在拍卖成功后,由法院集中听取利害关系人对拍卖结果的意见,作为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事后救济措施。2、通过司法解释或条例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的“到场”,保障优先权人的合法权益。3、“参照“避风港原则”(主要运用于网络平台仅仅提供载体,是指网络提供者在发现侵权的情况下要第一时间删除侵权内容)”[母智蝶:《网络司法拍卖的现状及改善》,载自《赤峰学院学报》,2016年10月第37卷第10期。],竞买人可通过向法院提出请求和异议来保障自己的权利。4、设置特定的拍卖无效程序,即利害关系人发现拍卖违法时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可依申请或者直接依职权否定违法拍卖的效力,对于已经完成的拍卖,可以撤销裁定,要求返还拍卖物和赔偿损失。

(四)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管体系

网络拍卖的有序规范进行需要建构完配套的内部和外部监管体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来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管体系:1、对法院执行行为的进行监督。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应该对网络拍卖平台的选定流程是否规范、公告的发布时间、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等要素进行监督。2、对网络平台提供拍卖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法院严格监督网络交易平台在拍卖整个过程中提供服务的行为,确保其所发布的拍卖标的信息真实有效。3、对竞买人参与拍卖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借鉴韩国的“不履行债务者名薄制度”,同时健全我国的诚信系统,不允许失信被执行人参与竞拍,避免竞买人恶意串通,对违约的竞买人追究其责任。4、发挥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检察机关可以要求执行法院向其汇报网络拍卖的情况;社会公众发现网络拍卖存在违法现象或者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

(五)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笔者认为可以在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中推行多平台良性竞争的市场机制。例如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择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业务工作的社会机构,发布的公告上注明了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因第一次公告后仅有一家拍卖公司申报,于是选择了再次发布公告、延长申报时间。2017年4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委托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法院应当建立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名单库,入库的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为3—5家,每次网络司法拍卖从名单库中随机选定从事拍卖辅助工作机的构”。笔者建议各地的法院可以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如何引入合适的市场竞争机制,确保社会机构提供物美价廉的拍卖辅助服务。

结语

司法拍卖的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突破和试错的过程。这个过程困难重重,需要我们激流勇进、迎难而上,在改革中不断尝试,吸收先进的理论,总结经验并完善相关制度,使网络司法拍卖过程更公开透明,最大限度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成为真正高效、廉洁的执行方式,进一步适应现代法治社会的需求。
来源:兴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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