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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迷”一天购6万余元未中奖,欠下高额债务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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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蓝雪瑜  发布时间:2018-03-01 16:20:52 打印 字号: | |
  买东西付钱天经地义,买彩票也一样。上林的覃某是个彩票迷,多次重金投注却未中奖,反而欠下彩票店主6万余元的彩票款。覃某无力偿还,彩票店主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令覃某偿还未付的彩票款。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7日,覃某到柳某经营的体育彩票店购买体育彩票,当天购买的彩票累计总金额为65700元,但未向柳某支付彩票款。随后,覃某向柳某出具欠条,承认欠柳某彩票款65700元,约定于12月31日归还欠款。2016年1月18日,覃某再次向柳某出具保证书,承诺于2月4日前还清,如不按时归还则需支付违约金。约定的期限届满,覃某并未归还欠款。为此,柳某将覃某诉至上林县人民法院,要求覃某归还欠款并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

【审理概况】

  上林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购买彩票理应支付彩票款。该案中,被告购买原告彩票并欠款的事实,有欠条和保证书予以证实,现被告未支付彩票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彩票款及违约金的主张,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故法院判令被告覃某向原告柳某支付彩票款65700元,并从2016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法官说法】

  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该案中,被告覃某自愿向原告柳某经营的彩票店购买彩票,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故覃某负有向柳某支付彩票款的义务。同时,根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彩票销售机构以及彩票代销者不得以赊购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违者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予以惩罚。该案中原告向被告覃某赊销彩票事实清楚,虽不符合上述管理条例,但不能免除被告覃某向原告柳某支付彩票款的义务,被告覃某应当按照其在欠条中的承诺向原告履行支付彩票款的义务,清偿因赊购彩票所欠的债务。总而言之,对于购买者来说,彩票是一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不应当是一种投资行为,故应当理性购买,且若存在骗购行为,还可能涉及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彩票销售机构以及彩票代销者来说,亦应严格遵守管理规定,避免因赊销引发的纠纷和官司。
来源:上林县法院
责任编辑:黄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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