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1年3月2日,容县法院作出(1991)容法民调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对座落在容县松山镇的一处涉诉房屋五间及附属地坪确认归原告李某甲所有。此后,房屋因年久失修,先后坍塌。2017年初,被告李某乙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在上述宅基地上堆放木板并于同年8月搭建铁棚屋,虽经原告及原告委托的土地管理人劝阻,但被告仍不听从,原告也多次向本村村民委会、松山派出所、司法所寻求帮助以化解纠纷,但收效甚微并造成纠纷不断。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所有的房地产及附属土地上强行堆放木板并搭建铁棚屋,侵害了原告的物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评析】本案讼争的五间房屋及附属地坪确归原告李某甲所有,但房屋坍塌后,已成为荒地。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本案诉争的宅基地地上房屋坍塌距今已有多年,且原告李某甲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因而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确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讼争土地的使用权权属纠纷,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人民政府查清后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李某甲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