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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墓用火需注意安全 莫让“过节”变为“历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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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娟  发布时间:2018-04-04 19:54: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邓某因为去年重阳节扫墓引发山火,被北流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北流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7年10月28日下午,邓某与其子女一起到北流市某乡镇的石塘尾山场扫墓,由于当时天气比较干燥,墓旁有许多杂草,邓某在烧纸钱的时候不注意,引发山林火灾。经鉴定,该次火灾范围过火有林地面积9.27公顷,受灾株数为12 725株,受灾立木蓄积量为531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某因过失导致山林火灾,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9.27公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失火罪。因邓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结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在广西北流市,清明节和重阳节都是扫墓的重要节日。扫墓是祭奠已故亲人的、寄托哀思的重要方式,但是如果在扫墓时稍不注意,就容易引发火灾,有可能要负刑事责任,让“过节”变为“历劫”。法官提醒,扫墓地点很多都在山上,而传统的祭祀方式(如放鞭炮、烧纸钱、燃蜡烛等)需要使用明火,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2018年的清明节将至,希望大家开展祭祀活动时注意用火安全,文明祭祀。

  (文中所有名字均为化名)
来源:北流法院
责任编辑: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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