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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为筹毒资盗手机 获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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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游 陆军亮  发布时间:2018-04-08 17:33:22 打印 字号: | |
  为图方便,许多人都有把手机、现金等财物放在电动车车头储物箱的习惯,但这样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顺手盗取。3月30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罪,被告人陈某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据悉,2017年7月4日上午,被害人谢女士在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街上卖菜,而谢女士的一台价值2100元OPPO牌手机忘放在其电动车车头储物箱内。被告人陈某窜至谢女士的菜摊旁,趁谢女士不注意顺手盗走了其手机。该手机的手机壳内还夹有现金140元。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据陈某称,其盗取手机是为了筹毒资。另查明,陈某因涉嫌吸食毒品,于2017年10月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此外,陈某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2013年被判刑。

  港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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