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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阻拦合法砍伐,父子俩双双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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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严月婵 张玮茹  发布时间:2018-04-15 10:07:12 打印 字号: | |
  4月10日,苍梧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李向荣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李向荣当庭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没有提起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31日,木播村民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将上再林场发包,并于2004年5月30日与梁名日签订承包合同。2016年12月3日,梁名日将上再林场的林木承包给胡越飞砍伐,并取得了林木采伐许可证。

  2017年2月26日、4月12日、5月5日及5月8日,被告人李向荣和李华(李向荣之子)四次以“上再林场的权属是苍梧县京南镇木播村宕平组”为理由,多次伙同该村小组村民三十余人手持砍刀等工具前往上再林场,利用暴力、胁迫的手段阻止他人合法砍伐、运输林木,恐吓、驱赶砍伐工人,并将现场的物品打砸毁坏,严重破坏了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苍梧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向荣伙同他人无事生非,多次持械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苍梧县法院予以支持。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向荣积极参与谩骂、拦截、阻止、恐吓上再林场工作人员,在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主要的,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胡越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向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此外,被告人李向荣之子系同案人李华,2017年12月12日苍梧县法院已对被告人李华犯寻衅滋事案件进行宣判,同案人李华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父子俩无视法律权威,聚众持械阻止他人合法砍伐,最终落得个“双双入狱”的下场。

  法理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有上述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向荣煽动村民多次持械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社会影响较为恶劣。根据被告人李向荣的犯罪事实、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对李向荣从轻处罚。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苍梧法院
责任编辑: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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