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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常见的六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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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蓝秋明  发布时间:2018-05-15 17:53:04 打印 字号: | |
  引言:

两年来,接触到的交通事故逾千件,也看过太多“悲欢离合”,一场交通事故往往瞬间改变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命运。两车相撞引起火宅被活活烧死的女教师,相约半夜去喝酒被撞身亡的初中生,担起全家重担出门谋生被碾压而终身残疾的老父亲……生命就在旦夕之间,说的一点没错。遵守交规,谨慎上路何其重要。今天特地梳理了交通事故中常见的六种违法行为,以示警醒。

一、未保持安全行车距离

事故经过:2016年9月10日,吴某驾车在快速车道行驶过程中,因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追尾前方等候通行的由柳某驾驶的轿车后车辆前移,导致柳某驾驶的轿车与前方由李某的轿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第一次事故)。随后,赖某驾驶越野客车与前方已发生交通事故的吴某车辆尾部发生追尾碰撞,导致柳某、李某车辆被二次碰撞(第二次事故)。

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第一次事故责任由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此事故责任由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由吴某、赖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原告柳某、李某的车辆维修费、车辆施救费、租车费等损失由吴某、赖某投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吴某、赖某以及两车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超速驾驶

事故经过:2017年6月5日,施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宁方向往梧州方向行驶,与从其行向左侧宾阳县黎塘镇某路口左转弯进入国道由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和李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6月10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施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行驶的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8km/h-69km/h,该路段限速20km/h),属于严重超速;李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划有人行横道的道路时未下车推行;双方在此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当,施某、李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院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本案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综合本案事故的原因力及过错责任大小,法院认为,死者李某的损失由施某承担60%,李某自负40%为宜,被告韦某虽为肇事车辆车主,但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损害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施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事误工费、电动车维修费合计371719.62元。

三、无证驾驶

事故经过:2017年3月24日,谭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宾州镇三中路由马谭圩方向往新宾明镜市场方向行驶,至宾阳县宾州镇新宾中学门前路段时,碰撞在其行向前方右侧路面行走的行人磨某,造成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及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单方过错造成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被告谭某坚作为肇事车辆摩托车所有人,对车辆管理不当,致使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谭某驾驶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谭某为直接侵权人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事故损失120000元;肇事司机谭某赔偿45264.86元;肇事车辆车主谭某坚赔偿1316.22元。

四、驾车转弯不让直行,车辆未投保且随意出借

事故经过:2017年9月26日, 农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蒙某由武陵镇方向往古辣镇方向行驶,在左转弯往大桥镇方向行驶过程中,与由钟某驾驶的由古辣镇方向往武陵镇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农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左转弯不让直行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过错严重,作用较大,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本案事故系农某和钟某共同过错作用所致。结合其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法院认为,原告钟某的损失由其自负30%,被告农某承担60%为宜,被告磨某作为农某驾驶的摩托车车主,未依法对车辆投保,且对其车辆管理不善,出借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农某赔偿原告钟某医疗费6727.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住院期间误工费、出院后续治疗费、出院后误工费、出院后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维修费合计7528.35元;被告磨某赔偿原告钟某1254.73元。

五、手持雨伞驾车

事故经过: 2017年8月15日,葛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葛某一沿宾阳县黎塘镇金龙大道由东往西行驶,因雨天风大,葛某手撑雨伞被风吹后往下挡住视线,致使其所驾二轮电动车追尾碰撞到同向前方由雷某停靠在道路右侧的三轮自行车,造成二轮电动车受损及雷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葛某驾驶非机动车手持雨伞,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过错严重,作用较大,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雷某驾驶非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载物超宽,过错轻微,作用较小,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等因素,法院认为应当由被告葛某承担70% 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 的赔偿责任为宜。

法院判决:被告葛某车辆投保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69.13元。

六、驾驶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

事故经过:2017年6月3日,黄某驾驶小型面包车由南宁方向往梧州方向行驶,因右前轮爆胎,致使车辆失控驶入右侧路肩,碰撞前方正起步行驶由黄某赵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和郑某停放在路边小型面包车,导致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着火燃烧,造成事故后受伤的黄某赵又被火烧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以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黄某驾驶小型面包车行经事发路段时,前轮胎胎壁破损,致使其车失控碰撞前方的车辆,其交通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单方过错作用造成事故,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被告雷某作为肇事车车主,对其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或缺陷未尽维护、管理责任,致使车辆上路行驶过程中轮胎爆胎发生交通事故,其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肇事司机黄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郑某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肇事车辆投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死者事故损失111500.38元;停靠路边的小型面包车投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死者11148.40元;被告黄某赔偿死者145838元;被告雷某赔偿死者19248.67元。
来源: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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