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中国合伙人》曾经火爆荧屏,电影中有一句很著名的台词“千万别和最好的朋友合伙开公司”令人印象深刻。朋友之间合伙做生意需要相互欣赏和信赖,和则事成,但是如果没有规则,结局或许并不美好。梁女士和黄先生、李女士共同经营一网吧,基于朋友关系,大家并未签订明确的书面合伙协议。因为经营理念不同逐渐产生矛盾,黄先生、李女士不再承认梁女士合伙人的身份,并拒绝其参与网吧管理。无奈之下梁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网吧合伙人身份,法院最终支持了梁女士的诉请。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看法院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某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于2003年2月9日登记设立,李女士系投资人。2015年8月7日,李女士书写一份书面材料,载明:“1、共同财产:原网吧按市场价评估120000元整(其中包括一套网吧证件、场所、三箱电、机房、设备、楼下客户机评估价以拾贰万元属于李女士投入网吧的股份,另其中:客户机70台,每台价格830元!其中有三台客户机主机有问题,显示器留下来4台!收银1台,监控1台),67台×830元=55610元,网吧卖的客户机款属于共同财产,用于公共投入。2、梁女士:付桌子1万元、空调2万元、装修4万元、电线1万元。3、黄先生:42万元(其中2万元税金);4、李女士:空调6500元(空调管)、电工工钱8000元(水电工钱)、买灯具8740元、证件年审5500元(有发票)、交网费600元、座机600元、员工伙食补贴3000元,合计42940元+1040(工服)。”另一份李女士书写材料未注明时间,但内容和上述大致相同,只是梁女士名下增加如下内容:“桌子2万元,55610-47840=7770元(余额),梁女士:134100元多14100元”。李女士名下增加如下内容:“空监3600元、音响接线、监控线箱260元,47840元”。嗣后,各方发生矛盾,黄先生、李女士不再认可梁女士合伙人身份,并不再让其参与网吧管理。经协商不下,梁女士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网吧合伙人身份。
黄先生、李女士共同辩称,梁女士与黄先生、李女士之间没有任何合伙协议,黄先生、李女士才是网吧的合伙人。梁女士与黄先生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只是协助黄先生打理网吧事务,书面记录只是黄先生出资委托梁女士去代为采购,李女士书写的材料只是工作记录,不是出资证明。
【法院裁判】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因此判定梁女士是否是网吧的合伙人,必须要审查梁女士是否履行了合伙出资义务。梁女士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李女士于2015年8月7日等亲笔书写的关于网吧共同财产及三人出资数额使用情况说明,以及网吧相应购货合同及凭证,用于佐证其共同经营网吧的事实。李女士亲笔书写材料中对合伙财产、合伙人出资情况的意思表达是明确的,据此可以证实梁女士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并和黄先生、李女士共同经营网吧的事实,三人存在合伙关系,而李女士对其书写的三人出资情况无法作出合理解释,黄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亦无法与书写材料中记载的梁女士支出费用相对应,故法院依法确认梁女士为网吧的合伙人。
黄先生、李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盈亏与共。在实务中,在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就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判断,看当事人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是否实际参与了合伙事务的经营活动。个人合伙常见于朋友、亲属等具有一定信任基础的公民之间,基于相互之间特俗的关系,实践中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或者约定不够详细、管理松散等问题比较普遍。合伙协议是整个合伙行为的核心,为减少合伙纠纷,合伙人应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尽量采取书面形式,对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等重要事项进行书面明确。